懷化市城區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規範城區房屋租賃管理,保障商品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商品房屋租賃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住房城鄉建設部《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湖南省商品房屋租賃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懷化市城區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 外文名: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housing lease in Huaihua City
  • 發文:懷政辦發〔2014〕25號
  • 單位懷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房屋租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城區房屋租賃管理,保障商品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商品房屋租賃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住房城鄉建設部《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湖南省商品房屋租賃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懷化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賃(以下簡稱房屋租賃)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建立租賃關係應遵循公平、自願、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是房屋租賃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街道辦事處、社區受市房產管理部門的委託,負責本轄區範圍內房屋租賃管理相關工作。
公安、稅務、工商、計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房產管理部門做好房屋租賃管理工作,並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實現管理資源共享。

第二章 房屋租賃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於違法建築的;
(二)共有房屋未經全體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三)被鑑定為危險房屋的;
(四)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五)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分隔搭建後出租。
廚房、衛生間、陽台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第七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契約。房屋租賃契約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租賃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名稱)、住所、身份證明和號碼;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家具和家電等室內設施名稱、數量、品牌、規格或型號等;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賃期限及房屋交付日期;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有線電視等相關費用的繳納方式;
(九)房屋轉租的約定;
(十)房屋返還時的狀態和增添物的處置;
(十一)變更和解除契約的條件;
(十二)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十三)當事人約定房屋被徵收、房屋買賣等處理辦法;
(十四)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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