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危險房屋鑑定專家庫管理辦法》是懷化市施行的辦法。
懷化市危險房屋鑑定專家庫管理辦法
各縣(市、區)房產管理局,局屬各科(室)及二級機構:
第一條為加強對危險房屋鑑定專家庫的管理,保障危險房屋鑑定專家庫有效地進行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危險房屋鑑定專家庫成員由建築結構、岩土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測量、檢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組成,是一支多專業、跨部門的高級技術隊伍。
第三條危險房屋鑑定專家庫的主要任務是對有安全事故隱患的危險房屋進行鑑定、危險房屋的安全技術評估和安全技術諮詢。
第四條危險房屋鑑定專家庫由市房產管理局具體組織實施,其日常管理工作市房屋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
第五條危險房屋鑑定執行《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9號)規定及《危險房屋鑑定標準》(JGJ 125—99)。對工業建築、公共建築、高層建築及文物保護建築等的鑑定,還應參照有關專業技術影譽規範、標準和規程進行。
第六條專家庫成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熟悉國家有關房屋安全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掌握本專業技術理論,實踐經驗豐富,具有較高的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
(二)具備建築、結構、給排水、電氣、暖通、岩土勘察、幕牆、檢測等高級工程師以上職稱,個別工作經驗豐富,業績突出,造詣較深的,可放寬至中級職稱;
(三)為人作風正派,實事求是,堅持原則;
(四)身體健康,能勝任危險房屋鑑定工作。
第七條入選專家庫成員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申報人員填寫《懷化市危險房屋鑑定專家庫申請表》;
(二)由聘用單位推薦或個人自薦;
(三)市房產管理局負責組織對申報專家庫人員進行審核;
(四)經審核同意由市房產管理局聘任;
(五)頒發專家聘書。
第八條專家庫成員權利和義務:
(一)模範遵守國家法律和工作紀律,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直接對委託鑑定單位負責;
(二)工作時應出示委託單位介紹信和專家聘書;
(三)被委託專家有權對現場進行勘察取證,調閱與工料妹邀作任務有關的檔案及技術資料,了解與任務有關的情況;
(四)嚴格按照鑑定規範和鑑定業務標準從事鑑定活動,並對委託單位提交鑑定報告並提出處理意見;
(五)執行鑑定任務時,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非法干預和影響;
(六)嚴格執行相關保密制度。
第九條有關單位委託專家庫成員執行任務時,應通知專家本人及相關部門、單位。專家接到通知後,應攜帶專家聘書如期到達指定地點執行任務。
第十條專肯懂喇家庫成員所在單位應積極支持專家工作,優先安排專家鑑定活動,保障危房鑑定任務順利進行。
第十一條根據鑑定工作任務的技術需要或房屋的危急情況,可採取直接指定的方式選擇鑑定專家進行危險房屋鑑定工作。
第十二條專家執行任務時實行迴避制度。凡專家庫成員與鑑定任務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鑑定的,紙轎擊寒有關人員有權提出回簽慨茅鍵避申請,該申請經房屋安全鑑定辦公室審核認定後,有關專家不遷獄榜得參與該項目鑑定活動。
第十三條委託鑑定單位負擔危險房屋鑑定專家在執行鑑定任務工作期間的食宿、交通費用,並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專家的報酬。
第十四條危險房屋鑑定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工作的需要,可補充具備專家條件的人員入選專家庫。
對工作優秀和做出重大槓協芝貢獻的專家,可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違反本規則的專家庫成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至取消其專家庫成員資格,收回專家聘書,並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對無故兩次以上不參加鑑定工作的,可直接解聘該專家。
第十五條 本規則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四條危險房屋鑑定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工作的需要,可補充具備專家條件的人員入選專家庫。
對工作優秀和做出重大貢獻的專家,可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違反本規則的專家庫成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至取消其專家庫成員資格,收回專家聘書,並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對無故兩次以上不參加鑑定工作的,可直接解聘該專家。
第十五條 本規則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