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交折基金

應交折基金, 企業計提的應交未交給國家的資產折舊基金。

應交折基金【舊】
企業計提的應交未交給國家的資產折舊基金。折舊基金是企業根據國家規定(一般按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分類平均計年折舊)計提的專用於固定資產更新的基金。按以前財務制度規定,折舊基金轉為更新改造基金時應專款專用,專戶存儲。由於受計畫經濟體制的影響,我國對國營企業折舊基金的提取使用辦法一直由國家統一規定。從歷史來看,大至可分為4個階段:(1)從建國初期到1966年,國營企業提取的折安月解繳國庫,成為國家集中的財政資金,企業進行固定資產更新,所需資金由國家預算撥款;(2)從1967-1977年,折舊基金改為全部留給企業和主管部門,作為固定資產更新改造資金使用,國家財政不再撥款;(3)從1978-1993年,營企業所計提的分留歸企業,主要用於機器設備的更新,和房屋建築物的重建,以及對原有固定資產進行技術改造,不得用於新建、擴建工程等基費用;(4)從1993年後,國有企業提取折舊,全部留歸企業。對摺舊基金的使用,我國理論界曾有兩種看法:一是認為折舊基金既是補償基金,又是積累基金,可用於擴大再生產;二是認為折舊基金是補償基金,主要用來更新改造固定資產,折舊基金應全部留歸企業(因為企業是市場經濟的主體)。會計上一般認為,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目的與其說是為了價值被償,倒不如說是基於配比原則正確分配固定資產成本的需要。按以前會計制度的規定,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是通過設定“應交折舊基金”和“折舊”以及其他有關賬戶進行的。“應交折舊基金”賬戶的貸方登記每月折舊基金的計提數,借方登記折舊基金上的交數和留作更改造資金的數額,該賬戶月終一般無餘額,如有貸方餘額則表示企業欠交的折舊基金。“應交折舊基金”的賬務處理程式是:將提取的折舊費計入成本時,借記“基本生產”、“輔助生產”、“企業管理費”等賬戶,貸記“應交折舊基金”賬戶;按規定上交折舊賬戶;按規定比例將折舊基金轉為更新發行基金時,借記“應交折舊基金”賬戶,貸記“專用基金――更新發行資金”賬戶。由於折舊制度的改變,1993年財務會計制度改革後,“應交折舊基金”賬戶已廢棄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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