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於2021年2月1日印發德宏州離休幹部醫療保障實施辦法,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德宏州離休幹部醫療保障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2月1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德宏州人民政府
德宏州人民政府於2021年2月1日印發德宏州離休幹部醫療保障實施辦法,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於2021年2月1日印發德宏州離休幹部醫療保障實施辦法,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1全文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我州離休幹部醫療服務保障水平,切實加強醫療管理,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
《德宏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已經德宏州人民政府同意,德宏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11月30日印發,本辦法自2022年12月3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健全和完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增強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抗風險能力,規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切實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德宏州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實施辦法》已經德宏州人民政府同意,德宏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11月30日印發,本辦法自2022年12月3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條 為減輕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負擔,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提高醫療保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
根據中央、省、市委關於切實解決好離休幹部(含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兩個待遇”的精神,為了確保離休人員(含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老有所養、病有所醫,進一步完善和建立我縣離休幹部醫藥費保障機制,結合我縣實際,並參照當前正在實施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德宏州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已經德宏州人民政府同意,德宏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11月30日印發,本辦法自2022年12月3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保障全州城鄉居民基本醫療需求,建立健全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等...
《德宏州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實施辦法》已經德宏州人民政府同意,德宏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11月30日印發,本辦法自2022年12月3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條 為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有效提高醫療保障水平,減輕城鄉居民醫療費用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
一是明確醫療經費籌集方式和標準。自2022年起,醫療統籌不再區分離休幹部享受醫療待遇的類別,籌資標準統一確定為每年70236元,以後每年按12%調增。離休幹部大病自費醫療補助費1000元的繳費標準不變。參加統籌的建國前老工人,其單位不繳納離休幹部大病自費醫療補助費,享受相應的醫療待遇。二是進一步擴大長期護理保障範圍...
(一)負責制定離休幹部醫藥費管理政策和辦法;(二)負責對離休幹部醫藥費籌集、支付和管理服務保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三)負責對離休幹部醫療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第七條2 省醫保中心負責具體經辦參加統籌的省直離休幹部醫藥費的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一)負責離休幹部醫藥費的籌集、支付和管理;(二)負責建立離休幹部...
鹹陽市離休幹部醫療保障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我市離休幹部醫療服務保障水平,切實加強醫療管理,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中央組織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關於落實離休幹部離休費、醫藥費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00〕61號)、《陝西省離休幹部醫療保障...
(三)自治區衛生廳要加強對所屬醫院和醫護人員的政策業務指導和監督,強化職業道德教育,改善服務態度,規範醫療服務行為,堅決查處以醫謀私行為。(四)自治區審計廳負責對本級離休幹部醫藥費管理使用情況的審計和監督。(五)自治區黨委老幹部局參與本級離休幹部醫療保障管理辦法的制定和有關政策的協調,參與對本辦法和...
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醫療保障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州委關於醫療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醫療保障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 (一)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的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制定並實施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醫療...
離休人員專項醫療保險補助資金按以下渠道籌集:(一)離休人員所屬單位為市、區機關事業單位的,由同級財政負擔;(二)市、區企業離休人員未移交區組織部門管理的,由其所在企業負擔,企業確有困難的,由產權單位負擔;(三)企業離休人員已移交區組織部門管理的,在離休幹部管理服務費中開支,企業離休幹部管理服務費不足支付...
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改善和提高我市離休幹部醫療服務水平,切實加強醫療管理,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的通知》(廳字〔2000〕61號)和《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的通知》(湘辦發〔2000〕114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離休幹部醫療保障實行分級統籌...
財政部強調,中央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或主管部門)負責按規定審核確認享受中央財政醫藥費補助的離休幹部情況,不得虛報冒領或截留挪用財政資金。離休幹部生活待遇 離休幹部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方面?離休幹部應享受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離休費、生活補貼、住房、用車、醫療保健、護理費等方面。《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
第十五條 定點醫院必須制定出台嚴格的離休幹部醫療管理辦法,加強日常管理,規範醫生的醫療行為,杜絕漏洞,嚴禁開大處方、人情方和搭車開藥。加強對違規現象的處罰力度,確保懲罰措施落實到位。第十六條 成立一個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委老幹部局等幾家聯合組成的檢查組,每季度對定點醫院進行離休幹部醫療...
擬訂醫療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預決算、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承擔醫療保障信息的統計分析工作;匯總審核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醫療保險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負責管理縣級醫療保障局預算經費和上級撥付的業務費;負責對醫療保險基金的劃撥;承擔縣級離休幹部的醫療費籌集...
省屬駐濟單位離休幹部醫療統籌超支補助根據上年度醫療費超支情況、財政與定點醫院分擔辦法分配。省屬特困事業單位離休幹部離休費及新納入特困企業拖欠離休幹部醫藥費根據每年1月、7月省屬離休幹部“兩費”審核小組審核情況據實分配。省屬單位離休幹部及遺屬特殊困難救助按照符合條件救助人數和標準分配。就業和社會保障應急資金...
第四條離休人員醫療費暫按年人均6500元籌集,以後每年按12%的比例調增。第五條離休人員醫療費籌集辦法:(一)機關和非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從社會保障費中列支,經費來源渠道不變;(二)企業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在勞動保險費中列支;(三)市屬特困、破產企業事業單位,經市財政、經委、編委、老幹部局、...
)負責受理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參保政策的諮詢服務;負責參保單位及其職工參保情況的查詢服務。負責我縣參保人員零星報銷醫療費用及零星申請醫療救助的審核、結算工作;負責我縣參保人員生育保險各項待遇的審核、結算工作;負責我縣離休幹部等特定人員轉診審批和異地居住就醫管理及資格年審工作;負責我縣離休幹部等特定人員醫療保障...
承擔州本級離休幹部的醫療費籌集工作。擬訂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政策,統籌城鄉醫療保障待遇標準,推進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建設。建立健全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制度。牽頭擬訂生育保險、大病保險、長期護理保險、醫療救助制度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擬訂州本級公務員醫療補助、離休幹部醫療費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牽頭負責醫療保障扶貧...
組織擬訂醫療保障工作規劃。負責醫療保障基金的劃撥。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預決算、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承擔醫療保障信息的統計分析工作,推進醫療保障信息化、標準化建設。承擔省本級離休幹部的醫療費籌集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組織開展有關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五)承擔參保單位參加醫療、生育的從業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及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參保檔案建立、登記變更、保險關係轉移及管理工作;負責本縣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年度收支預算、決算及財務統計報表工作。(六)負責離休人員等特定人員醫療保障待遇相關政策實施。(七)執行定點醫藥機構協定和支付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內蒙古自治區本級醫療保障管理辦法》是2023年1月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管理辦法。印發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本級醫療保障管理辦法》的通知 內政辦發〔2023〕7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