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離休幹部醫療保障實施辦法

德宏州人民政府於2021年2月1日印發德宏州離休幹部醫療保障實施辦法,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德宏州離休幹部醫療保障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2月1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德宏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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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我州離休幹部醫療服務保障水平,切實加強醫療管理,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中央組織部 國家經貿委 財政部 人事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衛生部關於落實離休幹部離休費、醫藥費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00〕61號)、《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雲南省離休幹部醫療保障辦法(試行)〉的通知》(雲政發〔2001〕56號)和中共雲南省委組織部印發的《關於提高部分離休幹部醫療待遇的通知》(雲組通〔2009〕74號)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離休幹部是指按照中央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辦理了離休手續並取得離休證的人員。
建國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發〔1983〕3號檔案規定,享受原本人標準工資100%退休費的退休工人,享受離休幹部的醫療待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州行政區域內的行政、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含中央、省駐德宏各單位)。
第四條離休幹部醫療保障實行州級統籌、集中管理,由德宏州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設立離休幹部基金戶對離休幹部醫療保障資金進行管理。
第五條離休幹部醫療保障統籌資金來源。
(一)原由財政承擔醫療費的離休幹部,實行本級財政統籌。
(二)企業單位及財政不承擔離休幹部醫療費的中央、省屬單位,參加統籌所需資金由離休幹部原所在單位按規定基數繳納。
(三)事業單位改制後,整體轉為企業化管理的離休幹部統籌醫療費仍由同級財政承擔。
(四)特困企業,確實無力全額繳納離休幹部醫療統籌費的,企業主管部門申報,經州級醫療保障部門和州級財政部門審核認定報州人民政府審議,由州級財政部門解決差額部分。州級財政部門無力解決時,報省級財政部門申請補助。
第六條離休幹部醫療費統籌繳費標準,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根據上年度支出確定繳費基數,從2021年起按每人每年56000元的籌集標準由同級財政部門於每年初撥付到德宏州醫療保險管理中心。以後根據運行情況,適時調整醫療費籌集標準。
第七條離休幹部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管理,離休幹部就醫,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採取“先記帳、後結算”的辦法,由德宏州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與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結算。
第八條離休幹部如遇急診、搶救等特殊情況可在就近的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但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或單位向德宏州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申報備案,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支,待病情穩定後及時轉入定點醫療機構治療。
第九條離休幹部因患病在州內定點醫療機構無法確診或無法治療需轉上級醫療機構診治的,須經州內三級醫療機構提出轉診意見,醫院醫保辦審核,德宏州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登記備案後到上級醫療機構就醫,同時開通異地就醫即時結算進行報銷。不能即時結報的醫療機構,治療結束後,攜帶轉診證明、費用明細清單、正式有效發票、出院證明等相關資料,到德宏州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按規定審核報銷。
第十條離休幹部因異地安置、外地探親等需異地就醫的,向德宏州醫療保險管理中心進行備案或登記後,開通異地就醫,由德宏州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與就診醫療機構即時結算。醫療機構不能即時結算的先由個人墊支,治療結束後攜帶相關資料(門診需處方及發票)按規定到德宏州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審核報銷。
第十一條離休人員就醫執行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由於臨床治療必需的超目錄項目,經主治科室專家簽署意見,就診醫院向德宏州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申報,審核同意後納入報銷。
第十二條離休幹部床位報銷,根據《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雲南省衛生廳關於規範和調整非營利性醫療服務價格的通知》(雲發改收費〔2005〕556號)精神,醫保按最高每人每天120元進行報銷,其中:副部級及以上按120元/天·床報銷,副廳級及以上按90元/天·床報銷,副處級及以上按60元/天·床報銷,處級以下按40元/天·床報銷。低於此標準的按實際費用報銷,超出部分由個人自付(搶救及重症監護床位費除外)。
第十三條為鼓勵離休幹部加強自我保健,離休幹部醫療費執行“核定醫療基數,節餘獎勵,超支實報實銷”的管理方法。離休幹部按10000元標準確定醫療費基數,凡全年醫療費開支在基數以內者,減去實際發生的醫療費,剩餘部分年終結算後全額獎勵給個人,全年醫療費超基數以上的實行實報實銷,不予獎勵。
第十四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離休幹部醫療保障資金支出的,由德宏州醫療保障局責令退回騙取的醫療保障資金,依照《社會保險法》規定條款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在離休幹部就診時,門診應書寫門診病歷、開具處方等相關醫療文書,並將報銷相關資料歸檔備查;住院必須開具每日費用清單、經本人(或家屬)簽字認可。
第十六條離休幹部看病就醫,原則上不需支付現金,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及醫保卡看病就醫。離休幹部醫療保障卡是離休幹部享受國家醫療待遇的特殊憑證,只限持卡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使用。非持卡人使用的,定點醫療機構有權拒絕提供任何服務。
第十七條建立由各級黨委組織、老乾、醫保、財政、衛生、審計等部門主管領導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解決離休幹部醫藥費統籌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確保離休幹部醫療待遇的落實。
第十八條離休幹部所在單位應指定專人具體負責本單位離休幹部醫療統籌管理服務工作。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德宏州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德宏州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德宏州離休幹部醫療保障辦法(試行)的通知》(德政發〔2002〕238號)和《德宏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德宏州離休幹部醫療保障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德政辦發〔2003〕7號),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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