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實施辦法

徐州市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徐州市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實施辦法的通知內容

基本介紹

  • 名稱:徐州市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實施辦法
  • 實施日期:2016-11-1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促進行政執法機關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機關(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依法受行政執法機關委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組織,下同)依法實施的行政執法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是指行政執法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給付、行政徵收、行政確認等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
第四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是指通過文字、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形式記錄行政執法活動全過程事實。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法制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的指導、協調、檢查和監督工作。
第六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對行政執法行為自案件受理至行政決定作出進行全過程記錄。
第七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應當堅持合法、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八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採取合法、適當、有效的方式記錄執法全過程,實現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九條 行政執法文書是執法全過程記錄的主要載體。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規範行政執法文書製作,保證行政執法文書和案卷的完整、準確、合法。
第十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利用“大數據、雲計算、物聯網”等信息技術,結合辦公自動化系統建設,探索低成本、易保存、不易刪改的記錄方式,提高執法效率和規範化水平。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完善行政執法辦案平台,配置行政執法記錄儀等設備,健全配套行政執法文書,確保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的有效實施。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執法全過程記錄的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制度,充分發揮全過程記錄在案卷評查、執法監督、評議考核、數據統計分析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三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外,行政執法記錄應當公開進行。使用執法記錄儀記錄執法活動的,應當事先告知當事人;安裝公共監控視頻記錄執法活動的,啟用前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機關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等行政執法行為,應當對現場執法檢查、案源登記、立案、調查取證、案件審查、聽取陳述申辯、聽證、決定、送達、執行等執法環節進行全過程記錄。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實施詢問當事人、證人,檢查人身、場所、物品,證據保全、查封、扣押,抽樣取證,留置或公告送達等容易引發爭議的行政執法活動,以及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財產權益的現場執法活動,應當進行音像記錄。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機關實施行政許可、行政給付、行政確認等行政執法行為,應當對接收申請、受理、調查、審查、聽取陳述申辯、聽證、決定、送達等執法環節進行全過程記錄。依法需現場實地核查的,應當採用執法記錄儀等音像設備記錄核查過程。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機關實施執法全過程記錄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不記錄或不按要求記錄行政執法全過程情況的;
(二)擅自刪減、修改行政執法文字記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
(三)擅自複製、保存、傳播、泄露執法記錄信息的;
(四)故意損壞執法文書材料、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執法記錄設備的;
(五)不按規定保存或維護致使執法記錄損毀、丟失的;
(六)利用執法設備記錄與執法無關活動的;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