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化廳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程式啟動的記錄,第三章 調查與取證的記錄,第四章 審查與決定的記錄,第五章 送達與執行的記錄,第六章 執法記錄的管理與使用,第七章 音像記錄設備的配備、使用和管理,第八章 監督與責任,第九章 附 則,
河北省文化廳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推進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建設,規範行政執法程式,促進本單位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河北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實施辦法》,結合我廳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是指本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等行政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全過程記錄,是指本單位及其執法人員通過文字、音像等記錄方式,對執法程式啟動、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歸檔管理等行政執法整個過程進行跟蹤記錄的活動。
文字記錄方式包括向當事人出具的行政執法文書、調查取證相關文書、鑑定意見、專家論證報告、聽證報告、內部程式審批表、送達回證等書面記錄。
音像記錄方式包括採用照相、錄音、錄像、視頻監控等方式進行的記錄。
文字與音像記錄方式可同時使用,也可分別使用。本辦法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第四條行政執法部門及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應當根據行政執法行為的性質、種類、現場、階段不同,採取合法、適當、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對執法全過程進行記錄。
行政許可除了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製作行政許可案卷外,以文字、音像、電子數據等方式重點記錄以下內容:收到行政許可申請的時間(當場決定受理的除外),告知當事人依法需要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進行核實、核查的原因、期限、聯繫人情況,對申請材料現場核實、核查情況,預約當事人領取營業執照、許可證情況(當場頒發營業執照、許可證的除外),行政許可利害關係人針對行政許可提出投訴、意見以及處理、答覆情況。
行政處罰除了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製作行政處罰案卷外,以文字、音像、電子數據等方式重點記錄以下內容: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情況,當事人改正(停止)違法行為情況,對當事人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執法辦案機構內部對違法行為定性、處罰依據、處罰內容的不同意見,執法辦案機構就行政處罰有關問題請示、匯報情況,有關會議集體審理、決定重大行政處罰情況。
行政檢查除了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製作文書外,以文字、音像方式重點記錄以下內容:責令當事人改正(停止)違法行為的方式、路徑、期限、行政機關聯繫人情況,按期對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改正(停止)違法行為的狀況、程度、結果進行回查以及後處理情況,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立案調查情況,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或者向其他國家機關反饋檢查情況,向其他國家機關抄告、抄送不屬於本機關管轄行政執法事項情況。
第五條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應堅持合法、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應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在行政執法信息系統中全過程進行文字、音像記錄,提高執法效率和規範化水平。
第七條廳辦公室(政策法規處)負責對本單位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
根據執法需要由辦公室負責為執法人員配備相應的音像記錄設備,保證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的實施。

第二章 程式啟動的記錄

第八條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辦理的事項,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申請登記、口頭申請、受理或不予受理、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中的錯誤、出具書面憑證或回執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等,填寫《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等文書予以記錄。
第九條啟動一般程式行政執法的,由行政執法人員填寫《程式啟動審批表》,報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情況緊急的,可先啟動行政執法程式,並在行政執法程式啟動後24小時內補報。
《程式啟動審批表》應載明啟動原因、當事人基本情況、承辦人意見、承辦機構意見和行政機關負責人意見。其中重大行政執法行為還應載明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意見。
第十條 值班人員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文化市場違法行為投訴、舉報的,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值班領導。根據值班領導的意見將有關情況轉交廳辦公室按檔案處理程式辦理,值班人員填寫好《值班記錄》。接到文化市場違法行為投訴、舉報信息的人員,認為需要啟動一般程式行政執法查處的,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並進行相應記錄;對實名投訴、舉報,經審查不啟動行政執法程式的,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告知投訴人、舉報人,並將相關情況作書面記錄存檔備查。

第三章 調查與取證的記錄

第十一條行政執法人員應在相關調查筆錄中全面反映調查過程及內容,記錄執法人員數量、姓名、執法證件編號及出示情況,並由當事人或有關在場人員簽字或蓋章。
第十二條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對告知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申請迴避、聽證等權利的方式應進行記錄。
第十三條調查、取證可採取以下方式進行文字記錄,並填寫相應文書:
(一)詢問當事人或證人,應製作詢問筆錄等文書;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書證、物證的,應製作調取證據通知書、證據登記保存清單等文書;
(三)現場檢查(勘驗)等,應製作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等文書;
(四)抽樣的,應製作抽查取樣通知書及物品清單等文書;
(五)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應製作權利告知書、陳述申辯筆錄等文書;
(六)舉行聽證會的,應依照聽證的規定製作聽證全過程記錄文書;
(七)指定或委託法定的鑑定機構出具鑑定意見的,應由鑑定機構出具鑑定意見書等文書;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調查方式。
上述文書均應由行政執法人員、行政相對人及有關人員簽字或蓋章。
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拒絕接受調查和提供證據的,行政執法人員應進行記錄。
第十四條採取現場檢查(勘驗)、抽樣調查和聽證取證方式的,應當同時進行音像記錄,不適宜音像記錄的除外。採取其他調查取證方式的,可根據執法需要進行音像記錄。有關音像記錄的具體規定詳見本辦法第七章。
第十五條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採取證據保全措施的,應填寫相應文書,記錄以下事項:
(一)證據保全的啟動理由;
(二)證據保全的具體標的;
(三)證據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法定文書、複製、音像、鑑定、勘驗、製作詢問筆錄等。

第四章 審查與決定的記錄

第十六條承辦人在草擬行政許可批准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時,應製作《行政許可擬處理意見》《行政處罰擬處理意見》《案件處理呈批表》,載明起草人、起草機構審查人、決定形成的法律依據、證據材料、應考慮的有關因素等內容。
第十七條廳辦公室(政策法規處)應對行政處罰進行審查。審查時應填寫《行政處罰案件合法性審查意見》,載明審查人員、審查意見和建議。
第十八條組織專家論證的,承辦人應製作專家論證會議紀要或專家意見書。
對專家進行的現場檢查(勘察)過程及論證會應進行全程音像記錄。
第十九條集體討論應製作集體討論記錄或會議紀要,進行全面客觀記錄。
第二十條負責人審批記錄包括負責人簽署意見、負責人簽名。
第二十一條行政許可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強制決定書等決定性文書應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說明執法處理決定的理由,語言要簡明準確。
第二十二條適用簡易程式的,應製作《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當事人陳述申辯記錄》《當事人陳述申辯覆核意見書》等文書,應記錄以下內容:
(一)適用簡易程式的事實依據、法律依據的具體條件;
(二)實施簡易程式的程式步驟及法定文書;
(三)當事人陳述、申辯的記錄;
(四)對當事人陳述、申辯內容的覆核及處理,是否採納的理由;
(五)依法向所屬行政機關備案的內容;
(六)對符合當場收繳罰款情況的實施過程;
(七)其他依法記錄的內容。
對容易引起行政爭議的簡易程式執法行為,承辦人員應進行音像記錄。

第五章 送達與執行的記錄

第二十三條直接送達行政執法文書,由送達人、受送達人或符合法定條件的簽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籤名或蓋章。
第二十四條郵寄送達行政執法文書套用掛號信或特快專遞,留存郵寄送達的登記、付郵憑證和回執。
第二十五條留置送達方式應符合法定形式,在送達回證中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把執法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音像記錄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
第二十六條依法採用委託、轉交等方式送達行政執法文書的,應在送達回證中記錄委託、轉交原因,由送達人、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籤名或蓋章。
第二十七條公告送達的,應製作《公告送達審批意見書》,記錄已經採用其他方式均無法送達的情況以及公告送達的方式和載體等內容。留存書面公告,以適當方式進行音像記錄。
第二十八條行政執法部門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後,應對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的情況進行檢查,製作檢查記錄對當事人履行情況進行文字記錄。
依法應責令改正的,應按期對改正情況進行核查並填寫《複查意見書》,可根據執法需要進行音像記錄。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執法決定需要強制執行的,應填寫《催告通知書》《罰款催交通知書》等文書,並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的,應填寫《陳述申辯記錄》,記錄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中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行政執法人對陳述、申辯內容進行覆核的,應填寫《陳述申辯覆核意見書》記錄覆核及處理意見。
第三十條經催告,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執法決定,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製作《強制執行申請書》,保存法院受理通知書及相關材料,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結果等全過程進行記錄。

第六章 執法記錄的管理與使用

第三十一條應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案卷。
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行為終結之日起30日內(法律、法規、規章有具體要求的,從其規定),應將行政執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記錄資料,形成相應案卷,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省文化廳《執法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歸檔、保存。
音像記錄製作完成後,行政執法人員不得自行保管,應在24小時內按要求將信息儲存至執法信息系統或本單位本部門專用存儲器。有關行政處罰音像由法規部門保存,有關行政許可音像由行政服務部門保存。
第三十二條應建立健全執法全過程記錄管理與使用制度,法規部門、行政服務部門應明確專門人員負責對全過程記錄文字和音像資料的歸檔、保存和使用。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根據需要申請複製相關執法全過程記錄信息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同意,可複製使用,依法應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執法記錄信息,應嚴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關規定和許可權進行管理。

第七章 音像記錄設備的配備、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五條執法人員使用音像記錄設備對執法全過程進行同步錄音錄像應遵循同步攝錄、集中管理、規範歸檔、嚴格保密的原則,確保視聽資料的全面、客觀、合法、有效。
第三十六條所配的音像記錄設備為執法辦案、日常檢查、重大執法活動等工作專用,嚴禁攝錄任何與工作無關的內容。
第三十七條在實施以下執法管理活動時應佩戴現場執法記錄儀,進行現場執法記錄。
(一)日常執法檢查;
(二)處置各類投訴、舉報案件;
(三)違法案件查處過程中,調查取證活動、先行登記保存;
(四)證據、執法文書送達;
(五)其他現場執法辦案活動。
第三十八條對執法活動要同步錄製,進行全程不間斷記錄,錄製過程應當自執法人員到達現場開展執法檢查(辦案)時開始,至執法檢查(辦案)結束時止。因設備故障、損壞,天氣情況惡劣或者電量、存儲空間不足,檢查場所變化等客觀原因而中止記錄的,重新開始記錄時應當對中斷原因進行說明。
執法全過程音視頻記錄應反映執法活動現場的地點、時間、場景、參與人員、違法違規行為、現場痕跡物證等。現場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對當事人及其工作人員言行、詢問情況等進行攝錄。對現場遺留或發現的違法工具、物品等物證及原始痕跡證據應當進行重點攝錄。
第三十九條辦公室(政策法規處)負責音像記錄設備的登記、發放,並做好執法記錄裝備增配、維護、更新等保障。各處室(單位)負責音像記錄設備的日常管理、維護,避免因使用不當造成設備損壞。

第八章 監督與責任

第四十條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納入依法行政及行政執法評議考核。
第四十一條行政機關實施執法全過程記錄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製作或不按要求製作執法全過程記錄的;
(二)違反規定泄露執法記錄信息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故意毀損,隨意刪除、修改執法全過程中文字或音像記錄信息的;
(四)不按規定儲存或維護致使執法記錄損毀、丟失,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其他違反執法全過程記錄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嚴格落實文化廳制定的《執法責任制》《行政處罰程式制度》等規定,強化承辦人、審核人、批准人的責任。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文化廳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實施辦法》(冀文辦字〔2016〕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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