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行政執法音像記錄設備配備辦法

定州市行政執法音像記錄設備配備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執法音像記錄設備配備工作,根據《河北省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試點實施方案》(冀政字〔2017〕14號)、《河北省行政執法音像記錄設備配備辦法》(冀法〔2017〕9號)及《定州市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定政發〔2017〕36號)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音像記錄設備,是指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對行政執法行為進行音像記錄所使用的照相機、錄音機、攝像機、執法記錄儀、手 持執法終端、視頻監控等記錄設備和相關音像資料採集存儲設備。
第三條 音像記錄設備配備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從嚴控制、性能先進、保障需要的原則。
第四條 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及執法需要,配備相應音像記錄設備。
市法制辦對全市音像記錄設備配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財政局對全市音像記錄設備採購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市質監局對全市音像記錄設備產品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各行政執法部門配備照相機、攝像機、視頻監控等記錄設備和相關音像資料採集存儲設備,已納入通用辦公設備名錄的,應當依照行政事業單位通用辦公設備配置標準執行;未納入通用辦公設備名錄的,由行政執法部門根據執法需要合理配備。
各行政執法部門嚴禁配備與本單位執法工作無關的音像記錄設備。
第六條 各行政執法部門配備執法記錄儀或者手持執法終端,應當符合以下配備比例要求:
(一)A類執法部門配備標準:不少於3名執法人員一台;
(二)B類執法部門配備標準:不少於5名執法人員一台;
(三)C類執法部門配備標準:根據執法需要合理確定配備數量。
各行政執法部門要嚴格按照附屬檔案《行政執法部門音像記錄設備配備比例分類》要求配備相應數量的執法記錄儀或者手持執法終端。市法制辦將根據“放管服”改革工作任務安排、《定州市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等要求,對各單位配備情況開展督導檢查,未按要求完成配備任務的,將進行上報並通報。
第七條 各行政執法部門配備執法記錄儀或者手持執法終端,應當符合以下技術性能要求:
(一)具備高清解析度及較高像素,能夠清晰、準確記錄執法過程;
(二)電池容量及存儲記憶體較大,能夠較長時間持續錄音錄像;
(三)內置晶片運算速度較快,耗能較低,能夠流暢操作,攝錄不卡頓;
(四)攝錄檔案完整性、保密性較好,能夠保證音像記錄資料不被刪改,真實準確。
有特殊執法需要的,應當具備防爆、紅外夜視、GPS定位、數據無線實時上傳等其他功能。
第八條 各行政執法部門音像記錄設備配備費用,由市財政局在安排部門預算時予以統籌保障。
第九條 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和執法工作實際,於本辦法印發之日起10日內制定本單位行政執法音像記錄設備配備和使用具體辦法。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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