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徐州市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條例》的決定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徐州市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條例》的決定

1997年9月18日徐州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1997年10月17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徐州市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條例》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7年10月17日
  • 實施時間:1997年10月17日
  • 頒布單位:徐州市人大常委會
徐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了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的《關於廢止〈徐州市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條例〉的議案》。鑒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已作原則性的重大修改,《江蘇省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辦法》已經廢止,《徐州市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條例》就失去了原有的法律基礎,並且與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部分內容有所牴觸。 為了更好地貫徹實施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決定廢止《徐州市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管理條例》。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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