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關於加強建設法制工作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印發《建設部關於加強建設法制工作的決定》的通知(1993年7月22日建法字第565號文發布)

基本介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計畫單列市建委:
為了更好地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加強建設法制工作,現將《建設部關於加強建設法制工作的決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建設部關於加強建設法制工作的決定
附屬檔案:
建設部關於加強建設法制工作的決定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遵照中央“一手抓建設,一手抓法制”的方針,全國建設系統積極開展法制建設,制定了一批法規,進行了普法教育,開展了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建設法制工作還不適應建設事業改革開放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為此,特作如下決定:
一、充分認識加強建設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健全社會主義法制,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一項基本任務。在傳統的計畫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渡中,許多社會關係、經濟活動和政府行為,都要靠法律來規範、靠法律來指導,沒有健全的社會主義法制,也就沒有健全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進一步加強法制建設,特別是抓緊制定與完善保障改革開放、加強巨觀經濟管理、規範微觀經濟行為的法律和法規,是當前的一項緊迫任務。它關係到改革開放的全局,關係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能否順利建立。就建設事業來講,培育和完善建築市場、房地產市場、市政公用事業市場,需要加強法制,轉變政府職能要求加強法制,協調建設事業內外眾多的關係、規範多方面的行為,也需要加強法制。因此,建設系統的各級領導和廣大幹部,一定要高度重視法制工作,增強法制意識,把它作為一項長期的根本任務,納入議事日程,統籌規劃,加強領導,堅持不懈,抓緊抓好。要力爭用五年多一點的時間,基本上建立起覆蓋主要行業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建設法規體系的框架。
二、加快建設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質量
目前,建設領域的法規還很不完備,許多急需的法規還沒有制定出來,缺規少法的問題還相當突出。因此,加快立法步伐是現階段建設法制工作的首要任務,必須抓緊制定與建設事業改革相適應的建設法規。
建設事業行業多,立法任務繁重,搞好立法應當統籌規劃。部要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調整和完善一九九一年制定的《建設法律體系規劃方案》,並區別輕重緩急,抓緊實施。當前,特別要加快制定經濟發展實踐迫切要求出台的法規,如已列入國家立法計畫的《房地產法》等。省級和有立法權的城市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凡制定了建設法規體系規劃方案的,應有計畫地認真實施;沒有規劃的,應當抓緊研究制定,以利指導立法工作。要在規劃方案指導下,依據實際情況編制年度立法計畫,並相應確定完成立法計畫的條件,以保證立法計畫的順利實施。
要加快立法步伐,使法制建設適應建設事業改革的需要。對已成熟的改革措施和經驗,要及時使之法律化。要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在加快國家立法的同時,加快地方立法。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有立法權的城市,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都應當加快建設立法進度。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主動取得地方人大和政府的支持,主動與有關方面協商,推進立法工作。要進一步完善立法體制,加快法律起草工作。有的建設法規地方可以先搞,然後經過總結提高,再制定全國性的法規。市場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建設立法應當更快一些,以便為全國性的立法探索經驗。要大膽吸收和借鑑國外立法經驗,注意與國際上有關法律和國際慣例相銜接。要通過會議交流、“建設法制信息”和部系統的報刊、雜誌等,及時總結推廣各地在立法方面的經驗。
要抓緊已有法規的清理和彙編工作。對已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建設法規要按照國家的統一要求,認真清理,及時修訂或廢止。
建設法規的制定,必須充分體現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力求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建設事業發展的客觀規律。要認真研究和不斷改進立法技術,提高立法水平。立法程式必須規範化、法制化。要認真執行《建設部立法工作程式和分工的規定》並不斷完善,各地也可制定類似規定。法規草案必須經過專家論證,認真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妥善處理有關矛盾,遇有重大分歧,要反覆協商,避免立法失誤,確保立法質量。
三、嚴格行政執法,堅持依法行政
我國法制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行政執法,就是行政機關執行法律、法規的行為。行政執法和行政管理是同一過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本身就是執法部門,其日常管理活動必須依法進行。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和擴大幹部應當建立和強化行政執法和依法行政的觀念,自覺地執行建設法規和國家有關法律,堅持依法行政。
對國家和地方已頒布的建設法規及相關法規,部和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各自的職責範圍嚴格執行。專業執法隊伍是一支重要的不可缺少的力量。專業執法隊伍素質的高低,直接關係到專業法規實施的質量。要抓好專業執法隊伍的建設。城建監察工作要注意總結經驗,不斷完善。建築市場和房地產市場也要加強執法檢查。各級各類建設專業執法組織,都必須經法律、法規、規章授權,具有執法資格,不得濫用職權。要逐步建立起行政執法程式。對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幹部和執法人員,要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要給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要提請法務部門追究法律責任。要加強建設法規的解釋工作,以利行政執法和依法行政。
四、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搞好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
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是保障執法的重要條件。要建立健全建設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制度、建設法律、法規、規章實施情況的報告制度和檢查制度、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制度、重要行政案件督查制度。建設部頒布的《建設系統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辦法》,各地要認真貫徹執行。
為了維護和監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使職權,糾正和防止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都要認真執行《行政複議條例》,配備必要的行政複議人員並注意加強對他們的培訓。要制定行政複議辦法,建立工作程式,積極開展複議工作。今後,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應向建設部報送一次複議工作情況,遇有重大問題,應隨時報送。
《行政訴訟法》實行以來,對建設系統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不少。各地要十分重視有關案件的應訴工作,注意選派素質較高的人員應訴,不斷提高應訴水平。有關應訴的重要情況,各地應及時向部報告。
五、繼續搞好普法教育
遵照黨中央、國務院和全國人大關於普及法律知識的有關指示精神,建設系統要繼續搞好普法工作,努力提高全系統幹部職工的法制意識,並向全社會大力宣傳有關建設法規。
建設部頒發的《建設系統法制宣傳教育第二個五年規劃》要繼續認真執行。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都要把普法工作認真紮實抓起來,使普法工作真正取得實效,切忌走過場、搞形式。通過函授教育進行普法是一種好辦法,各地要積極組織幹部職工參加學習,部幹部學院和各地的函授站要制定具體措施,確保函授教育質量。各級領導要帶頭參加普法學習。要特別注重執法人員的普法學習,對於國家或地方新頒布的重大建設法規要及時宣講並組織學習。涉及社會面廣的法規,要向廣大民眾進行宣傳,以利實施。
六、切實加強對建設法制工作的領導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都要親自關心法制工作,要有一位負責同志分管法制建設,有關業務部門都要把法制建設作為重要任務,專門安排力量。除了審議法規以外,部常務會議每年要有兩次會議專門研究建設法制工作;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領導班子都要定期專門研究法制工作,每年不少於兩次,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抓。
要加強建設法制的研究工作,不斷提高建設法制工作的水平。
要健全建設法制機構。部機關要加強法規機構的力量。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有立法權的市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都應設定法規處或政策法規處,並明確其主要職責。要注意充實既懂法律,又懂專業業務的幹部,加強對建設法制人才的培訓。要有計畫地向建設類大專院校的學生普及法律專業知識,為建設領域輸送既懂專業又懂法制的幹部。
建設部每年都要安排立法和執法檢查經費,確保部立法計畫和執法檢查的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有關城市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年都要安排必要的經費,以保障立法的需要及執法檢查等各項工作的正常進行。職工教育經費中應劃撥一定數量用於職工的普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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