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關於加強執法監督進一步規範行政處罰的通知

《建設部關於加強執法監督進一步規範行政處罰的通知》是2003年建設部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設部關於加強執法監督進一步規範行政處罰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3年8月6日
  • 實施時間:2003年8月6日
  • 發布單位:建設部
  • 發布日期:2003-08-06
  • 發布文號:建法[2003]164號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內容
建設部關於加強執法監督進一步規範行政處罰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及有關部門,部機關各單位:
自《行政處罰法》實施以來,特別是我部印發《關於建設系統依法行政的實施意見》以來,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政的意識不斷增強,多數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都能按照《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建設領域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但是,也有一部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超越職權,違反法定程式,侵犯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也損害了法律的尊嚴。
根據《建築法》的規定,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應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但是,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施工企業發生安全事故後不及時報告,且超越職權,對一級資質的建築企業作了停業整頓的處罰。《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程式作了嚴格規定,但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對企業作出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時,違反法定程式,既不告知當事人有舉行聽證的權利,也不發行政處罰決定書,僅僅以通報的形式就給予企業停業整頓的處罰。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時,處罰依據明顯不當,有的仍以已經廢止或者失效的法規或規章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有的在指導思想上以年檢替代處罰;有的發現違法行為後,不及時處罰,致使有的建築企業發生安全事故後,在一年多的時間內得不到應有的懲處。有的在行政處罰中採取地方保護主義,同一種違法行為對本地的企業處罰輕,對外地的企業處罰重。有的在參與其他部門牽頭的安全事故調查時,對依法應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處罰的,沒有及時與其他部門溝通協調,而由其他部門作出了處罰決定。相當一部分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沒有按照部的要求,報送有關重大處罰案件的備案材料和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案件的統計報告。
上述例舉的問題,反映了一些行政執法人員、特別是一些領導幹部依法行政的意識淡漠,對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危害性認識不足,沒有意識到違法實施行政處罰後果的嚴重性。為保證《行政處罰法》全面、正確地實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現就在建設領域加強執法監督,進一步規範行政處罰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應當充分認識實施《行政處罰法》的重要意義,要以積極的態度認真學習《行政處罰法》、《建設行政處罰程式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嚴格實施法律所確立的行政處罰設定權制度、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資格制度、聽證制度、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相分離制度、政府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等各項制度。
(一)嚴禁超越職權實施行政處罰。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都應當在法律賦予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行政處罰的權力,做到既不失職、又不越權。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違反建設法律、法規行為,本行政機關又沒有行政處罰權的,應當及時將有關違法行為的事實、有關證據及處罰建議等提交有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不得擅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嚴格按照處罰程式實施行政處罰。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有依法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對作出吊銷資質證書、執業資格證書、責令停業整頓(包括屬於停業整頓性質的、責令在規定的時限內不得承接新的業務)、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以及處以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三)嚴格規範執法文書。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按照《行政處罰法》和《建設行政處罰程式暫行規定》的規定,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執行簡易程式的應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不得以通知、通告等形式作出行政處罰。
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工作的監督檢查。
(一)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執行《行政複議法》的有關規定,辦好行政複議案件,發揮行政複議的監督職能,通過行政複議及時發現下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適當的處罰行為,加大對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處罰的糾正力度。
(二)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都應當認真執行《建設部關於建立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制度以及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報告制度的通知》,及時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報送有關材料。建設部將適時開展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制度以及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報告制度執行情況的專項檢查。
三、落實執法責任制,綜合運用多種手段解決目前行政處罰中存在的問題。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都應當按照《建設部關於全面推進建設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意見》的要求,建立科學、規範的執法程式和執法人員管理辦法,完善對行政處罰工作的考核評議和重大行政處罰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把履行職責、依法行政、公正執法作為評價執法人員執法工作的重要考核標準,加強考核,兌現獎罰。
四、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本通知印發前本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的案卷(包括所作的屬於行政處罰性質的通知、通告、決定等)進行一次自查,重點檢查在行政處罰中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是否有充分的事實根據或確鑿的證據;執法程式是否合法;是否屬於本行政機關的管轄範圍;處罰決定是否合法、適當。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有關部門要在年底前將自查情況向建設部作出書面報告。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認真總結經驗教訓,採取有效措施,提高辦案質量,自覺糾正行政處罰中存在的不合法、不公正、事實不清、超越職權、違反法定程式等問題,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本通知印發後發現的超越職權、違反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建設部將給予點名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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