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城市管理執法行為規範的通知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城市管理執法行為規範的通知》是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2018年09月05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城市管理執法行為規範的通知
  • 發文字號:建督〔2018〕77號
  • 發布單位:住房城鄉建設部
  • 成文日期:2018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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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發布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天津市市容園林管理委員會,上海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重慶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城鄉建設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規範城市管理執法行為,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我部制定了《城市管理執法行為規範》,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8年9月5日

檔案全文

(此件主動公開)
城市管理執法行為規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城市管理執法行為,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從事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執法活動,應當遵守本規範。
第三條 城市管理執法應當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行動指南,遵循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堅持執法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自覺接受監督。
第四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五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愛崗敬業、恪盡職守、團結協作、勇於擔當、服從指揮,自覺維護城市管理執法隊伍的尊嚴和形象。
第二章 執法紀律
第六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堅定執行黨的政治路線,嚴格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
第七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廉潔紀律,堅持公私分明、崇廉拒腐、乾淨做事,維護民眾利益,不得從事違反廉潔紀律的活動。
第八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依據法定許可權、範圍、程式、時限履行職責,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選擇性執法;
(二)威脅、辱罵、毆打行政相對人;
(三)工作期間飲酒,酒後執勤、值班;
(四)為行政相對人通風報信、隱瞞證據、開脫責任;
(五)打擊報復行政相對人;
(六)其他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為。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與行政相對人有直接利害關係或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關係時,應當迴避。
第三章 辦案規範
第九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採取文字、音像等方式對城市管理執法全過程進行記錄,實現可回溯管理。
第十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實施執法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告知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全面、客觀、公正調查取證。
調查取證時,城市管理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第十二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實施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或查封場所設施、扣押財物。
對先行登記保存或扣押的財物,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損毀或者擅自處置。
第四章 裝備使用規範
第十三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使用執法車輛,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保持車輛完好、整潔。禁止公車私用。
非工作需要,不得將執法車輛停放在公共娛樂場所、餐館酒樓等區域。
第十四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實施執法時,應當按照規範使用通訊設備,保持工作聯絡暢通,不得超出工作範圍使用通訊設備。
第十五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實施執法時,應當開啟音像設備,不間斷記錄執法過程,及時完整存儲執法音像資料,不得刪改、外傳原始記錄。
第五章 著裝規範
第十六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實施執法時,應當穿著統一的制式服裝,佩戴統一的標誌標識。
第十七條 城市管理制式服裝應當成套規範穿著,保持整潔完好,不得與便服混穿,不得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
第十八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按規定佩戴帽徽、肩章、領花、臂章、胸徽、胸號等標誌標識,不得佩戴與執法身份不符的其它標誌標識或飾品。
第六章 儀容舉止和語言規範
第十九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保持頭髮整潔,不得染彩發。男性城市管理執法人員不得留長髮、燙捲髮、剃光頭和蓄鬍須。女性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實施執法時應當束髮,發垂不得過肩。
第二十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實施執法時,應當舉止端莊、姿態良好、行為得體,不得邊走邊吃東西、扇扇子;不得在公共場所或者其他禁止吸菸的場所吸菸;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攬腰;不得嬉笑打鬧、高聲喧譁。
第二十一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實施執法時,應當先向行政相對人敬舉手禮。
第二十二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禮貌待人,語言文明規範,不得對行政相對人使用粗俗、歧視、訓斥、侮辱以及威脅性語言。
第二十三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實施執法時,一般使用國語,也可以根據行政相對人情況,使用容易溝通的語言。
第七章 實施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是本規範實施的責任主體,應當組織轄區內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學習、訓練,在實施執法時嚴格執行本規範。
第二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執行規範情況的監督檢查,糾正違反本規範的行為,視情節輕重對違反規範的有關人員進行處理。
省級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市縣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組織實施規範情況的監督,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對組織實施不力的,視情況給予通報批評或實施約談。
國務院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全國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落實本規範工作情況。
第二十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採取設立舉報電話、信箱等方式,暢通民眾投訴舉報城市管理執法行為的渠道。
第二十七條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有違反本規範情形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給予批評教育;其中,違反執法紀律、辦案規範、裝備使用規範應予處分的,由處分決定機關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對執行本規範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揚,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評選先進集體、青年文明號、文明單位或先進工作者、勞動模範等。
評選國家園林城市、中國人居環境獎,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執行本規範表現突出的城市。近兩年發生違反本規範行為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城市,不納入評選範圍。
國務院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在參與評選文明城市工作中,應當綜合考慮參選城市執行本規範情況,對近兩年發生違反本規範行為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城市,應當提出否定意見。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可以根據本規範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城市管理執法協管人員從事輔助性執法活動,參照本規範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規範自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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