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

2022年4月,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了《南陽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下稱《條例》),《條例》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條例》是南陽市自有立法權以來制定的第十部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陽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
  • 類型:地方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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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歷程

2022年3月4日南陽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2年3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執法管轄
第三章 執法規範
第四章 執法協作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行為,維護城市管理秩序,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務水平,促進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建成區以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及執法監督活動。
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具體範圍,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是指市、縣(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相對集中行使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城市管理領域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職責的行為。
第四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以人為本,執法與教育、疏導、服務相結合,文明執法、規範執法,注重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的領導,將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與城市發展速度和規模相適應。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是本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
縣(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本轄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並接受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法定條件的城市管理執法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行政、市場監管、公安、財政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置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協管人員。協管人員招聘、管理具體辦法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協管人員可以配合執法人員從事宣傳教育、巡查、信息收集、違法行為勸阻等執法輔助工作,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所屬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承擔。
第八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依法開展執法活動及協管人員依法從事執法輔助工作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拒絕或者阻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配合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和協管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城市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第二章 執法管轄
第十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職責範圍包括:
(一)城市規劃、建築工程、房產管理、市容環衛、市政公用、園林綠化等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二)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膠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
(三)市場監督管理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定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以及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等的行政處罰權;
(四)水務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以及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以實施與上述範圍內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上述範圍以外需要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及相應行政強制權,由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相對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及相應行政強制權,原行政主管部門不再行使。原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管理職責,應當依法繼續履行。
第十二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依法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受移送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十三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與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因職責許可權或者其他事項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縣(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之間因地域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四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跨區域以及重大、複雜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
第三章 執法規範
第十五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應當取得行政執法資格。未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執法活動。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和管理,定期開展執法人員培訓和考核。
第十六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活動,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統一著裝,佩戴統一標誌標識,做到儀容嚴整、舉止端莊、語言文明、行為規範。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執勤車輛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塗裝標識。
第十七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在進行調查、檢查、核查以及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等執法活動時,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相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未出示行政執法證的,當事人或者相關人員有權拒絕。
第十八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在執法活動中,應當注重糾正違法行為,綜合運用行政指導、行政調解、行政協定等非強制性執法方式,引導當事人自覺遵守法律、法規。
第十九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依法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並完整保存。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依法通過文字形式、運用執法記錄儀、視頻監控等技術,對行政處罰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進行全過程記錄,歸檔保存。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不得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不得偽造、隱匿證據。
第二十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在進行調查取證時,可以依法採取以下措施:
(一)進入發生違法行為的場所現場檢查;
(二)以勘驗、拍照、錄音、攝像等方式現場取證;
(三)詢問當事人、證人等相關人員;
(四)查閱、調取、複製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資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並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應當由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簽名;無見證人的,執法人員應當在筆錄中予以註明;當事人不到場的,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所在單位的代表或者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到場,由執法人員和見證人在筆錄上籤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一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查處違法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場所擺攤經營、兜售物品,設定戶外廣告,或者懸掛、張貼、塗寫、刻畫宣傳品等違反城市市容管理規定行為時,應當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查封現場或者扣押其使用的工具、兜售的物品、宣傳品,並向當事人出具扣押物品清單。
廣告宣傳車輛應當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劃定的區域範圍行駛。
第二十二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執行,並選擇適當的方式,最大限度地減少當事人的損失;採用非強制性措施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第二十三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或者損毀;涉案物品依法應當移送其他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
被查封、扣押的物品易腐爛、變質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在二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可以在登記後拍賣、變賣;無法拍賣、變賣的,可以在留存證據後銷毀。
解除查封、扣押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及時認領;當事人逾期不認領或者當事人難以查明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及時在政務網站、報刊發布認領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六十日內無人認領的,可以依法採取拍賣、變賣等方式妥善處置,拍賣、變賣所得款項應當依照規定上繳國庫。
第二十四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採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第二十五條 行政執法文書的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執行。
採用直接、留置、郵寄、委託、轉交等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通過政務網站、報刊等方式公告送達。在受送達人住所地或者標的物所在地張貼公告送達的,應當採取拍照、攝像等方式記錄張貼過程。
第四章 執法協作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數位化城市管理平台,實現城市管理的信息採集、指揮調度、督察督辦、公眾參與等功能。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執法信息互通共享機制,促進信息交流和資源共享。
第二十七條 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行政、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對其審批或者主管事項實施全過程監督管理,發現部門職責範圍內違法行為的,應當予以制止,依法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並通知當事人限期改正或者補辦相關手續;需要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進行行政處罰或者採取相關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十五日內移送以下材料;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移送:
(一)違法行為實施主體的相關材料;
(二)涉嫌違法行為的初步證據材料和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條款;
(三)實施監督檢查等管理過程中形成與涉嫌違法線索相關的材料;
(四)其他應當移送的材料。
第二十八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收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移送的有關材料後,應當予以登記、覆核,並對違法事實調查核實,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後,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函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以書面請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協助:
(一)獨立行使執法權不能實現城市管理目的的;
(二)不能通過自行調查取得所需資料的;
(三)所需要的文書、資料、信息為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所掌握,自行收集難以取得的;
(四)可以請求執法協助的其他情形。
協助事項屬於被請求機關職權範圍內的,被請求協助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協助義務,不得推諉或者拒絕。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調取文書、資料、信息,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提供;情況複雜的,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不能提供協助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及時告知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查處案件需要違法違規行為認定、城市規劃核實、專業技術鑑定、資質資格和專業技術核准、質量安全監督檢查等專業認定意見,屬於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職責範圍事項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出具專業認定意見並附相關依據;不能按時提供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明確答覆期限;不屬於本部門行政管理職責範圍事項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函件之日起三日內書面函告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組織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管理領域的重大案件或者專項行動進行聯合執法。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在開展執法活動時,需要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協助的,相關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協助。相關部門需要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協助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協助。
持有行政執法證件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可以根據執法協同工作需要,參加本市行政區域內跨區域、跨層級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活動。
第三十二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強證據材料移交、接收銜接,完善案件處理信息通報機制。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強制執行申請書同時抄送同級檢察機關。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實施監督,定期組織社會評議,並向社會公開評議結果。
第三十四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依法公開職責範圍、執法主體、執法依據、處罰標準、執法程式、執法結果、監督方式、救濟途徑等事項,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執法監督機制,通過執法檢查、評議考核、督辦督察、責任追究等方式,確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第三十五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同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有違法、不履行法定職責等行為,或者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發現同級行政主管部門有不配合綜合執法、不履行法定職責等行為,應當向對方提出書面建議,或者報請同級人民政府、上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專題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加強對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的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二)違反法定程式或者超越法定職權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的;
(三)違法使用或者故意損毀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或者將沒收的違法所得,查封、扣押的財物以及罰款截留、挪用、侵吞的;
(四)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舉報人信息的;
(五)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
(六)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未移交的;
(七)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對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被請求協助的行政主管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助義務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解讀

《條例》設總則、執法管轄、執法規範、執法協作、執法監督、法律責任、附則,共七章四十條,規定了條例適用範圍、基本原則,明確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及職責和相關行政職能部門的職責,劃定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需要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範圍及市、區兩級執法許可權劃分及執法管轄問題。
《條例》對南陽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制度、流程、規範等作了規定,明確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的基本條件、協管人員的執法輔助工作範圍,以及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在執法活動中,應當注重糾正違法行為,綜合運用行政指導、行政協定等非強制性執法方式,引導當事人自覺遵守法律、法規。
該《條例》的出台鞏固了南陽市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成果,確定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法律地位,對南陽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具有里程碑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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