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市房屋租賃管理暫行辦法

《南陽市房屋租賃管理暫行辦法》是南陽市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的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陽市房屋租賃管理暫行辦法
  • 實施時間:2022年4月1日
南陽市房屋租賃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房屋租賃管理,維護房屋租賃市場秩序, 保障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縣(區)、鄉(鎮)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保障性住房租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租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將其擁有所有權、合法使用權或者管理權的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並在租賃關係終止時將房屋返還出租人的行為。
第四條 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房產)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租賃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房屋租賃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各有關部門建立房屋租賃聯合管理機制。
公安、市場監管、自然資源和規劃、應急管理、稅務、城市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租賃管理相關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第六條 房屋租賃應遵循平等、自願、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二章 租賃登記和信息採集
第七條 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和信息採集制度。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自房屋租賃契約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材料到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房產)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或信息採集: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證明;
(二)不動產權證書(房產證)或其他合法證明;
(三)房屋租賃契約;
(四)出租委託代管房屋,需提交委託人授權出租的書面證明;
(五)房屋轉租的,原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書面證明;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或證件。
第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房產)部門應當自接到租賃當事人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或信息採集證明,並將相關情況定期通報稅務部門;當事人提交的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齊補正的內容。
房屋租賃實行實名登記制度,當事人在房屋租賃活動中,應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和信息採集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於違法建築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經鑑定為危險房屋的;
(四)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或者用途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條 出租房屋的,出租人應當以原設計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分隔搭建後出租。設計用途為廚房、衛生間、陽台、地下儲藏室和車庫的,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第十一條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和信息採集證明是房屋租賃管理的有效憑證,作為依法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合法憑證。
禁止偽造、塗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和信息採集證明。
房屋租賃契約變更、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到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房產)部門辦理變更、註銷手續。
第十二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在租賃契約中約定的租金應是承租人實際支付的租金,在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和信息採集時,應當如實申報租賃價格。
第十三條 出租人出租房屋的收入應當依法納稅。稅款由稅務部門徵收,也可由稅務部門委託具備相關條件的部門代征。
第三章 租賃契約
第十四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簽訂租賃契約。簽訂房屋租賃契約前,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向對方出示身份證明、不動產權證書(房產證)等證明身份信息和房屋產權歸屬的材料,並有義務配合對方依法查詢、核實有關信息。
第十五條 房屋租賃契約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裝修及設施狀況;
(三)租賃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繕責任;
(七)變更和解除契約的條件;
(八)違約責任及解決爭議的方式;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六條 房屋租賃活動中產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或由住房城鄉建設(房產)部門進行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依據契約約定的仲裁條款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出租人出租房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對其出租房屋合法擁有所有權、使用權或者管理權並符合建築、應急管理等部門對安全要求的標準。
第十八條 出租住房居住面積(指規劃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使用面積)人均不得低於5平方米(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係的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承租人應按租賃契約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出租人收取租金,應到稅務部門開具統一印製的發票。出租人不提供發票的,承租人可以拒付租金。
第二十條 在房屋租賃期限內,出租人和承租人應全面履行契約,不得單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
第二十一條 出租人有權對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況進行監督,負責檢查、維修房屋及其設施,保證房屋安全,但不得干擾或妨礙承租人正常、合理使用房屋。
第二十二條 承租人應當配合出租人進行房屋租賃登記;不得擅自改變承租房屋的規劃設計用途,不得利用租賃房屋從事非法生產、加工、儲存、經營危險物質和其他違法違規活動,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第二十三條 出租人出租房屋的,須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第五章 房屋租賃經營活動
第二十四條 鼓勵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者或自然人依法依規開展房屋租賃經營,利用網際網路和信息化技術,實現線上線下互動發展,提升服務質量和效率。
第二十五條 開展房屋租賃經營的企業應當依法辦理工商註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經營範圍中應明確有房屋租賃經營業務。
第二十六條 開展房屋租賃經營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房屋租賃信息查驗、安全保障等內部管理制度,如實記載相關信息,查驗承租人身份證明,定期對租賃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和維護。
第二十七條 開展房屋租賃經營的企業在從事房屋租賃有關經營活動時,應當遵守有關規定,禁止哄抬租金、捆綁消費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開展房屋租賃經營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發布虛假房源信息;
(二)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客戶信息;
(三)隱瞞房屋租賃的重要信息;
(四)違規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
(五)利用承租人或者房屋權利人名義套取信貸資金;
(六)以隱瞞、欺詐、脅迫、捆綁銷售等不正當手段,誘騙或者迫使當事人接受服務;
(七)剋扣或者延遲返還租金押金;
(八)對租賃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租賃信息,低價收進高價租出房屋賺取差價;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服務與監督
第二十九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房產)部門應當建立房屋租賃管理服務平台,提供機構備案、房源核驗、面積管理、信息發布、網簽備案、統計監測等服務;與公安、市場監管、自然資源和規劃、應急管理、稅務、城市綜合執法等部門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機制,向社會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服務。
第三十條 住房城鄉建設(房產)等部門應加強對採取“高進低出”(支付房屋權利人租金高於收取承租人租金)、“長收短付”(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長於給付房屋權利人租金周期)等高風險經營模式房屋租賃經營企業的管理,應建立房屋租賃資金監管制度,將租金、押金等納入監管。
第三十一條 開展房屋租賃經營的企業開展業務前,應通過房屋租賃管理服務平台向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房產)部門推送開業信息。
第三十二條 住房城鄉建設(房產)部門應當建立巡查制度,採集房屋租賃信息,對房屋租賃情況進行日常檢查;公安、市場監管、自然資源和規劃、應急管理、稅務、城市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落實對房屋租賃管理的監督檢查責任,發現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行為的,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房產)部門應當加強行業誠信管理,建立房屋租賃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房產)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房屋租賃監督管理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房產)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並移交城市綜合執法部門按照《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河南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公安部門按照《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房產)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整改到位前可採取暫停房屋租賃契約網簽備案、發布風險提示、媒體曝光等方式進行處置。
第三十八條 開展房屋租賃經營的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從事哄抬租金、捆綁消費等擾亂市場秩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九條 對違規發布房源信息的機構及從業人員,住房城鄉建設、網信等部門應當要求發布主體和網路信息平台刪除相關房源信息,網路信息平台應當限制或取消其發布許可權。網路信息平台未履行核驗發布主體和房源信息責任的,網信部門可根據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的意見,對其依法採取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等措施。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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