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2月29日,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97〕國管房地字第261號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公有住宅出租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共17條,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國家機關公有住宅出租管理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97〕國管房地字第261號
- 印發時間:1997年12月29日
- 施行時間:1997年12月29日
1997年12月29日,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97〕國管房地字第261號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公有住宅出租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共17條,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29日,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97〕國管房地字第261號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公有住宅出租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共17條,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檔案通知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八、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在京直屬單位向職工出售公有住宅樓房,也應制訂出售公有住宅樓房實施辦法,報各自的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由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1] ...
本辦法所稱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收入是指中央行政單位在保證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經審批同意,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所取得的收入。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以下統稱為國有資產收入。
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人事部研究制定做好補貼政策銜接的具體實施辦法;會同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事部、國土資源部、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制定中央國家機關職工住宅建設、分配、銷售、出租、上市和管理的有關辦法。
五、房租提高后,租金減免辦法和租金收入使用管理辦法另行制定。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行政事業單位提高房租並增發補貼,是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措施。各部門要加強領導,深入細緻地做好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扎紮實實地做好通知的貫徹...
調京幹部在原工作地已領取住房補貼的,在計發一次性住房補貼時予以扣除,並可購買中央國家機關職工住宅。2、在原工作地已購買或承租公有住房不退回的,或將已購公有住房按當地商品房價出售的調京幹部,調京後享有兩地的地區差額補貼,...
1992年5月9日,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1992〕國管房字第102號印發《中央在京黨政機關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該《方案》分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補助辦法、做好組織實施工作3部分。改革的主要內容是:合理調整公房租金;有條件地出售...
調動幹部在原工作地沒有承租或購買公有住房,以及按照規定退出原承租或購買的公有住房的,可以按照新工作地無房職工的有關規定,向調入單位申請領取購房補貼;在原工作地已經領取購房補貼的,自調動次月起,按照新工作地的購房補貼政策執行。
(四)企事業單位在中央國家機關辦公區內投資建設的房屋權屬登記辦法另行規定。(五)加強辦公用房產權產籍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檔案,嚴格記錄固定資產統計台帳,定期覆核辦公用房的權屬、質量狀況及使用狀況。
第二十四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試行辦公用房租金制,逐步推進辦公用房經費預算管理和實物資產管理相結合。第五章 維修管理 第二十五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包括日常維修和大中修。中央和國家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標準由歸口的機關事務管理...
的通知》(廳字(1999)10號,以下簡稱《方案》)精神,按照“統一政策,適當調整;老房老辦法,租買自願;新房新制度,補貼購房;積極穩妥,協調推進”的原則,現就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部級幹部(以下簡稱部級幹部)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
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辦發〔2009〕11號)要求,規範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保障機關運轉,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我局制定了《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
第一條 為規範國有房屋出租行為,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第35號令)、《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第36號令)、《關於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
2000年4月11日,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國管房改字〔2000〕66號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公有住房售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歸集管理使用暫行辦法》。該《辦法》共17條,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原有的相關...
北京市人民政府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印發《北京城鎮公有住房租金減免暫行辦法》的通知 京政發〔2000〕7號 北京市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單位:在提高...
站2007年10月18日,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網公布發《中央國家機關在京單位平房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暫行辦法 中央國家機關在京單位平房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國家機關在京單位平房院的保護和管理,改善居民居住條件,規範房屋...
第十三條 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的財政補助事業單位因機構改革涉及用地劃轉、置換的,由歸口管理部門核准後辦理;中央國家機關所屬經費自理事業單位、中央企業及所屬在京單位出租、抵押、置換用地,應逐級審查後報歸口管理部門備案;因企業改制...
2011年4月26日,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國管房改〔2011〕236號印發《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新錄用公務員周轉住房租金管理辦法》。該《辦法》共14條,由國管局、中直管理局會同財政部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1] ...
暫行辦法 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中央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收入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以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
第十九條 公有房屋管理中涉及異產毗連的,其使用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四章 租賃 第二十條 公有住房的租賃必須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和租金標準。經營性房屋的租賃,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賃價格。第二十...
(包括黨中央各部門,全國人大機關,全國政協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各部委及各直屬機構,各人民團體)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參加工作的有房老職工承租或購買公有住房面積核定和未達標、超標等問題的處理,均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