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祝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房屋出租管理辦法》是為規範國有房屋出租行為,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祝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房屋出租管理辦法
- 實施地點:天祝縣
《天祝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房屋出租管理辦法》是為規範國有房屋出租行為,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而制定的辦法。
《天祝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房屋出租管理辦法》是為規範國有房屋出租行為,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而制定的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範國有房屋出租行為,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行政單位...
《天祝藏族自治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是2014年天祝藏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統籌城鄉發展,完善我縣城鎮多層次住房保障體系,調整住房供應結構,保障城市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人員...
(五)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組織開展國有資產績效評價工作。 (六)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報廢、報損、調劑工作,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處置、拍賣和收益管理工作。 (七)...
本辦法所稱公有房屋是指機關事業單位通過國家、自治區各類投資和沒收、接收、接管、沿用、調撥、劃撥及通過交換、捐贈、援助等形成的各類房屋。包括周轉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辦公用房、業務用房、經營性用房以及其他用房等。
《浙江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房產出租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政府過“緊日子”要求和“放管服”改革精神,加快建立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相適應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體系,規範資產使用行為,提高財政資源配置效率,制定的辦法。20...
財政部關於修改《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財政部部務會議決定,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作出修改:一、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
第十七條 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所形成的收入,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收入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和擔保等取得的收入應納入單位綜合預算,統一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房產出租、出借行為,維護國有資產權益,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和《紹興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等檔案精神,...
(五)房地產市場監管股。負責指導房地產行業管理工作,對全縣的房地產管理進行業務指導、監督、檢查;負責房地產市場調控;負責商品房預售管理,擬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房地產經紀管理、房地產...
未經批准,省級機關房產使用單位不得擅自出租房產,不得將房產無償提供給非行政事業單位或者個人使用。辦法全文 山東省省級機關房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省級機關房產出租管理,規範房產出租行為,防止房產閒置浪費,提高國有資產使用...
(一) 依據本辦法制定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二)組織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清查、登記、統計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三)審核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
審批本級行政單位公有房產出租、出借等事項;審批本級事業單位公有房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調劑事業單位長期閒置、低效運轉的房產;建立事業單位公有房產的整合、共享、共用機制;監督管理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有房產收益;指導本級...
(一)行政單位辦公用房原則上不允許出租、出借;車輛等其他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經有關資產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財政局審批;(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長期出借事項,由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市財政局審批。對符合本...
第十一條 辦公用房在區級行政事業單位範圍內,由區政府統一調配和處置。涉及的具體事項經區政府統籌安排後,管理中心會同財政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具體辦理。已對外出租(借)或被企事業單位占用的辦公用房, 在進行清查後,統一納入調配範圍。...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負責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制訂具體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產權界定、清查登記、資產處置工作;管理中央行政事業單位機關和機關服務中心等的國有資產,接受財政部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出租,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保障職能履行前提下,經批准利用閒置國有資產以出租形式交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使用的行為。第四條 國有資產出租的範圍包括:行政事業單位門面(含房產部門經租房門面)、閒置房產...
行政事業單位房地產權屬實行統一管理,具體辦法由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第四章 資產使用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藉以及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等行為。行政單位不得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