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及省、市有關政策規定;負責擬訂全縣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房地產業、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勘察設計業、市政公用事業、人民防空、保障性住房建設的政策、規章及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建議;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管理。
(二)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職責;負責擬訂全縣住房保障的政策並監督實施;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管理制度;負責編制全縣住房保障、棚戶區改造、公共租賃住房、城鎮危房改造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資金計畫並監督實施。
(三)參與全縣基本建設計畫、重點項目建設計畫的制定、組織協調、調度和監督管理;參與全縣基本建設項目的論證評估、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指導城市重要街區和公共空間、城市交通設施、市政設施、街道家具、綠化空間的建設;負責建設項目經濟參數、建設標準、投資估算指標、建設工期定額、綠色建築指標和工程造價管理;負責工程標準及標準設計工作;負責擬訂全縣勘察設計諮詢業管理的政策並監督實施。
(四)指導全縣建築活動,主管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審查、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備案、工程質量和安全、工程監理、工程招標投標和有形建築市場的管理;負責工程勘察設計、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建築安裝的行業管理,監督檢查建築市場、工程質量及施工安全;指導和管理全縣建築企業資質。
(五)負責指導全縣房地產行業管理,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負責房地產市場調控;負責商品房預售管理工作;負責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全縣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產中介服務企業的監督管理。
(六)負責全縣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年度計畫編制工作;負責市政公用企業資質審查、管理工作。指導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垃圾與污水處理、園林綠化、城市雕塑、市容環衛、城市防洪等工作;負責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安全工作。
(七)負責擬訂全縣小城鎮和村莊建設的政策、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危房改造和新型城鎮化建設;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村鎮統一開發、綜合建設、房地產管理和重點鎮的建設等工作。
(八)制訂行業人才培養規劃與計畫,指導和管理職工隊伍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
(九)負責全縣城市勘察和市政測量工作,指導全縣城市建設檔案工作。
(十)負責全縣工程抗震工作和人民防空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工作。
(十二)完成縣委、縣政府及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內設機構
(一)黨政辦公室(行政審批股)。負責局機關黨務政務工作的綜合協調、文秘檔案、工作督查、新聞宣傳、重要會議組織、黨風廉政建設等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人事、勞資、機構編制工作。班子建設、科級幹部考評、公務員考核工作和幹部的培訓、任免事項。負責全縣建設系統職稱評聘及專業人員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註冊及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建設法規、行政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查和報批;負責全縣建設系統的來訪接待,受理民眾信訪案件。負責受理監督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申訴,並調查處理。
(二)計畫財務股。負責組織協調房地產行業、建築業、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中短期計畫的編制工作;組織編制行業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物資計畫;負責局機關的國有資產管理;負責機關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及政府採購工作;負責機關預算外資金使用、管理、監督工作;負責實施計畫統計、財務會計的各項規章制度;歸口管理行業統計、信息工作;負責機關各項資金支付使用管理;負責組織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監督下屬單位資金使用、財務收支情況;負責局機關經費支付平衡和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組織及按工程進度撥付,協調局系統的財務工作。
(三)項目管理股。負責本系統項目的可研、立項、設計、地勘、施工監理、施工招投標、組織實施等工作。
(四)建築業監管股。負責全縣建築業、勘察設計業管理工作,承擔指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對建築施工、建築安裝、建築製品、建設監理、建築裝飾、勘察設計、諮詢等企業及從業人員實施資質管理。負責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項目建設的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設計審查備案、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備案、質量安全監督、定額管理;指導房屋工程和城市基礎設施工程的開工施工許可證的審批;負責監督招標投標活動及施工過程中的工程監理、質量安全監督、工程造價、消防防火法規的執行。
監督管理全縣勘察設計市場,審批限額以內建設項目的設計檔案;負責工程建設標準和設計標準的推廣套用。擬訂全縣節能、環保建築政策和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規劃,負責新建建築實施節能標準的監督管理。監督各類工程抗震勘察與設計規範的實施,負責舊有建築物的抗震鑑定、加固和新建工程抗震設防管理。依法受理、辦理本部門按照規定集中納入縣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的行政審批事項和政務服務事項;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縣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標準;擬訂並監督實施建築行業安全生產政策和應急預案;指導和組織建築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處置體系建設;依法對本行業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五)房地產市場監管股。負責指導房地產行業管理工作,對全縣的房地產管理進行業務指導、監督、檢查;負責房地產市場調控;負責商品房預售管理,擬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房地產經紀管理、房地產徵收拆遷等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全縣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評估機構資質管理;負責幹部房產信息查核匯總報送工作。
(六) 保障性住房管理股。負責擬定全縣住房保障的政策法規並監督執行;制定全縣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棚戶區改造的實施方案,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棚戶區改造的發展計畫、規劃;制定全縣經濟適用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批、退出的辦法及制度;指導、監督、組織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棚戶區改造和政策性住房建設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縣保障性住房補助資金計畫,並對資金計畫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棚戶區改造和政策性住房租賃、銷售、管理等工作。
(七)公用事業管理股。負責貫徹執行城市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方針、政策,負責擬定全縣公用事業發展戰略和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市政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年度計畫、項目實施計畫,並監督實施;指導城市供水節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城市雕塑、路燈照明、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工作;指導全縣城市建設檔案工作;負責市政公用行業安全生產監管;負責市政公用企業資質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建設、市政公用事業的行業統計工作;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工作。
(八)物業管理股。負責縣城物業服務企業的日常監管;外地物業服務企業進入本縣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資質備案預審;物業招投標備案,物業服務契約備案;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物業承接查驗備案;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和使用申請的初審工作;業主委員會的備案,督促指導業主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物業服務企業的信譽評價;物業管理示範項目的預評和推薦工作;受理物業服務重大事件報告;監督物業服務企業貫徹執行相關法規政策,參與制定物業管理行業規範和服務標準,並監督物業服務企業貫徹執行;組織相關部門對住宅小區基礎配套設施承接查驗;參與物業管理用房驗收;建立健全政府主管部門、社區聯動的信訪投訴受理機制;監督社區有關物業管理的信訪工作;配合環保、城管、公安等部門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違建拆除、環境保護、治安防範等工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或經授權由物業監管部門行使的其他職能。
行政編制
天祝藏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編制15名,機關工勤編制1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縣人民防空辦公室主任由局領導兼任。
天祝藏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