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建設部、中共中央組織部、財政部關於異地調動幹部住房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是一份政府檔案,發布機構為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建設部、中共中央組織部、財政部關於易地調動幹部住房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 發布單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 類型:政府檔案
《建設部、中共中央組織部、財政部關於易地調動幹部住房管理暫行規定》已經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建設部、中共中央組織部、財政部關於易地調動幹部住房管理暫行規定
為妥善解決易地調動幹部的住房問題,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及有關檔案確定的政策,制定本規定。
一、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因組織需要易地調動,並按照組織程式辦理調動手續的黨政幹部(以下簡稱調動幹部).
二、承租或購買現居住公有住房
調動幹部一般只能按照房改政策承租或購買一地的公有住房。夫妻兩地分居且在本規定印發前已經在兩地承租公有住房的,可以在分居期間分別承租兩地的公有住房,但只能購買其中一地的現居住公有住房。購買現居住公有住房執行住房所在地的房改政策,購房面積標準執行調動幹部新任職務標準。
三、申請領取購房補貼
調動幹部購房時,可以根據下列情況,向調入單位申請領取購房補貼,調入單位應當優先發放。
(一)在原工作地無房幹部的購房補貼。調動幹部在原工作地沒有承租或購買公有住房,以及按照規定退出原承租或購買的公有住房的,可以按照新工作地無房職工的有關規定,向調入單位申請領取購房補貼;在原工作地已經領取購房補貼的,自調動次月起,按照新工作地的購房補貼政策執行。
(二)地區差額補貼。調動幹部在原工作地已經領取購房補貼的,如原工作地購房補貼水平低於新工作地,可以向調入單位申請領取地區差額補貼,補貼額按照兩地補貼水平的差額計算。調動幹部在原工作地已經承租或購買公有住房的,在新工作地購房時,也可以向調入單位申請領取地區差額補貼,但只限於夫妻一方,補貼額按照原職級住房面積標準和兩地普通商品住房平均價格的差額計算。調動幹部升職的,按照新工作地規定由調入單位發放級差補貼。
(三)面積差額補貼。調動幹部按照新工作地相應職務住房面積標準,原承租或購買的公有住房沒有達標且未在原工作地領取面積差額補貼的,自調動次月起,可以向調入單位申請領取差額補貼;原住房已經達標的,調入單位不再發放差額補貼。
四、建立臨時周轉住房制度
為方便調動幹部的工作和生活,在新工作地沒有住房的調動幹部,新工作地應當為其提供臨時周轉住房。
(一)周轉住房的籌集。周轉住房的標準應當以滿足調動幹部的基本工作和生活需要為原則,房源主要從騰退的現有公房中籌集,也可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確需新建的,應當嚴格控制建設標準;原則上不得安排賓館、招待所作為臨時周轉住房。
(二)周轉住房的租金。調動幹部應當按照新工作地規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標準交納租金;交納租金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新工作地有關規定向調入單位申請租金補貼或租金優惠。
(三)周轉住房的騰退。調動幹部在新工作地購買住房或調離現工作崗位後,應當在6個月內騰退租住的周轉住房。本規定印發前已經在兩地承租公有住房的,其中一地的承租住房可以比照臨時周轉住房管理。
五、積極鼓勵幹部到西部地區工作
(一)購房補貼標準和資金來源。凡調動到西部地區(指執行國家關於西部開發有關檔案規定的地區)工作的幹部,購房補貼按照新工作地和原工作地補貼額度較高一地的標準執行;原在中央、國家機關和北京、天津、山東、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等地工作的幹部,原工作地購房補貼額度高於新工作地的,由原工作地按照調動幹部新任職務及原工作地房改政策規定發放購房補貼,一次結清。
(二)購房或租住周轉住房。調動到西部地區工作的幹部,購房地點可以在新工作地,也可以在原工作地,由調動幹部自主選擇;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優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未領取購房補貼前,其所住周轉房可以免交租金。
六、住房檔案
調動幹部在辦理調動手續時,個人住房檔案應當隨幹部行政、工資介紹信等一併移交,住房檔案應當說明本人及配偶住房狀況和雙方購房補貼發放情況。
七、嚴肅紀律
調動幹部如有瞞報家庭住房情況,或違反規定多占住房、騙取購房補貼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收回多占的住房或騙取的購房補貼,同時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八、其他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規定精神,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企事業單位的調動幹部可以參照執行。易地調動的省部級幹部住房政策另行規定。
(二)本規定由建設部會同中共中央組織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三)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