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自治州天然礦泉水水源環境保護和管理,保障天然礦泉水安全,維護人民民眾用水安全和身體健康,促進天然礦泉水產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吉林省飲用天然礦泉水資源開發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天然礦泉水水源環境保護條例
- 發布日期:2016年06月16日
- 實施日期:2016年06月16日
- 發布機構:延邊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
為了加強自治州天然礦泉水水源環境保護和管理,保障天然礦泉水安全,維護人民民眾用水安全和身體健康,促進天然礦泉水產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吉林省飲用天然礦泉水資源開發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為了加強自治州天然礦泉水水源環境保護和管理,保障天然礦泉水安全,維護人民民眾用水安全和身體健康,促進天然礦泉水產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吉林省飲用天然礦泉水資源開發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自...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城市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防止水體污染,保障居民飲水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他有關...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2012年12月24日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1次會議通過 2013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次會議批准 2013年6月7日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第六條 礦泉水水源所在地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礦泉水資源開發和保護的監督管理。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泉水資源開發和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利、環境保護、林業、衛生、質量...
城鎮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規劃組織實施。第九條 城鎮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應當包括:城鎮飲用水水源地基礎情況調查和環境狀況評價,城鎮飲用水水源地污染負荷控制,城鎮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程規劃和城鎮飲用水水源...
新賓滿族自治縣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於2017年12月9日新賓滿族自治縣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2018年5月31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第一條 為了加強新賓滿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飲用水水源保...
長白朝鮮族自治縣二十三道溝河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於2019年1月23日由長白朝鮮族自治縣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二十三道溝河飲用水水源,保障城鎮居民飲用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第二章 飲用水水源保護規劃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飲用水水源保護規劃。飲用水水源保護規劃包括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安全保障規劃。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
為了加強對楊木水庫飲用水水源的保護,提高飲用水水環境質量,保障飲用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吉林省城鎮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遼源市...
提高飲用水水源水質,確保飲用水安全,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分散式飲用水水源是指供水小於一定規模(供水人口一般在1000人以下、100人以上)的飲用水水源。第四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應當全面規劃、統一管理、分工負責、以防為主、防治結合,以保證飲用水安全衛生為重點,以維護生態環境...
第五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並作為環境保護責任考核的重要內容。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責任制度、部門聯動和重大事項會商機制,制定本轄區飲用水水源保護規劃和具體措施,並...
為了加強飲用水水源的保護,保障飲用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草案全文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飲用水水源保護 第...
飲用水水源保護生態補償的具體辦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第六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地規劃及相關水源工程建設的具體工作,對飲用水水資源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自治州、縣(市)環境保護、...
為了加強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公眾身體健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內蒙古自治區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等法律...
州、縣(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和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污染防治工作;對當地集中式和分散式飲用水源水質進行定期監測,實行監測結果報告和公示制度,並發布...
(2017年9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公眾身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為了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公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內蒙古自治區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保護的責任主體,應當將飲用水水源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加大公共財政對飲用水水源保護的投入。第四條 市、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
因技術條件等原因,未劃定保護區的飲用水水源地,依照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劃定保護範圍。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公布飲用水水源地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名稱及範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邊界設定地理...
確定飲用水水源地應當與水功能區劃、水環境功能區劃相銜接,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單一水源供水城市的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應急水源或者備用水源。第十一條 供水規模在1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應當合理劃定水源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