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廢止《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的決定

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廢止《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的決定

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廢止《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的決定在2007.02.08由廣東省人大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廢止《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7年02月08日
  • 實施時間:2007年02月08日
  • 頒布單位:廣東省人大
由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2007年2月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主席團
2007年2月8日
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了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提請廢止《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的議案,決定廢止《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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