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規劃、建設、管理和套用,維護公共安全,保障社會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規劃、建設、管理和套用,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是指採用視頻監控技術設備,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場所和區域進行圖像信息採集、傳輸、顯示、存儲和管理的系統。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建設與套用的管理、監督和指導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貿易、科技、建設、交通、信息產業、水利、質量技術監督和通信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供電、電信運營、廣播電視等單位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籌建設、資源共享、合法使用的原則。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和套用,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侵犯公民的個人隱私及其他合法權益。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公共安全的需要,編制本行政區域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規劃,並按照規划進行統籌建設。
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應當充分利用現有的網路資源,避免重複建設。
第六條 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場所和區域應當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
(一)武器、彈藥,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易製毒化學品的生產、存放或者經營場所以及實驗、保藏傳染性菌種、毒種的單位的重要部位;
(二)國家重點科研機構,集中存放重要檔案資料的館、庫;
(三)博物館、紀念館、展覽館等集中陳列、存放重要文物、資料和貴重物品的場所和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重要部位;
(四)金庫,貨幣、有價證券、票據的製造或者集中存放場所,票據、貨幣押運車輛,金融機構的營業和金融信息的運行、儲存場所;
(五)廣播電台、電視台、通訊社,電信、郵政及大型能源動力、供水、供電、供氣等單位的重要部位或者經營場所;
(六)機場、港口、大型車站、碼頭、停車場的重要部位,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幹線、城市道路、中心城鎮和捷運的重要路段、路口、隧道,大型橋樑的重要部位;
(七)旅館、公共娛樂場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場所的大廳、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
(八)大型物資儲備單位、大中型商貿中心、商業街和大型農貿市場的重要部位;
(九)體育比賽場館、公園、大型廣場、醫院、學校、幼稚園等公眾活動和聚集場所的重要部位,住宅小區的出入口和周界;
(十)城市公共運輸、客運車輛和客輪等公共運輸工具;
(十一)江河堤防、水庫、人工湖、重點防洪排澇區域及其他重要水利工程設施;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其他場所和區域。
以上所稱重要部位、重要路段,是指涉及公共安全的部位或者路段。
第七條 禁止在旅館客房,勞動者、學生等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衛生間等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場所和區域安裝視頻監控設備。
第八條 城市道路的重要路段、重要交通路口、城市主要出入口和大型廣場等公共場所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由政府組織建設,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上述場所和區域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前款規定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費用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九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應當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場所和區域,其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除由政府負責的以外,可以由該場所或者區域的所有權人與使用權人、經營權人約定責任主體;沒有約定的,由所有權人負責。所有權屬於國家的,由依法取得使用權或者經營權的使用權人或者經營權人負責。
第十條 城市拆遷改造需要移動、改建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設施、設備的,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城市拆遷改造預算。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安裝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應當與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應當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
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應當預留與報警接收中心和應急指揮系統聯通的接口。
第十三條 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建設單位可以自主選擇合格的安全技術防範產品和安全技術防範系統的設計、施工和維修單位。公安機關以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指定產品的品牌和銷售單位,不得指定設計、施工和維修單位或者利用職權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四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設計技術方案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進行論證,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應當通過法定檢驗機構檢驗。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場所或者區域,屬於《廣東省安全技術防範管理條例》規定範圍的,其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按照《廣東省安全技術防範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場所或者區域,不屬於《廣東省安全技術防範管理條例》規定範圍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系統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後60日內,將系統設計技術方案、系統檢測和竣工驗收的有關材料,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建成的,使用單位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0日內將有關材料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因客觀條件發生變化,不再屬於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應當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範圍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可以拆除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有關設施、設備,但應當在拆除後30日內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六條 在公共場所安裝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應當設定明顯的標識。
第三章 管理與套用
第十七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當採取下列措施,保障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安全運行:
(一)建立值班監看、運行維護、安全檢查等制度;
(二)對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監看和管理人員進行崗位技能和保密知識培訓;
(三)確保與監看工作無關人員不得擅自進入監看場所;
(四)不得擅自改變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設施、設備的位置和功能。
第十八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信息資料安全管理制度;
(二)對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監看和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
(三)對信息資料的錄製人員、調取人員、調取時間、調取用途以及去向等情況進行登記;
(四)發現涉及公共安全和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可疑信息,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五)信息資料的有效存儲期不少於15日,涉及公共安全和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重要信息資料的有效存儲期不少於兩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及其監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改變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用途,將其用於採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公民個人隱私及其他合法權益的信息;
(二)刪改、破壞留存期限內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信息資料的原始記錄;
(三)故意隱匿、毀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採集的涉及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資料;
(四)拒絕、阻礙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使用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及其信息資料;
(五)向本辦法規定以外的單位、個人提供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信息資料。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盜竊、損毀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設施、設備;
(二)買賣、非法複製、傳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信息資料;
(三)其他影響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對政府組織建設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指定部門,按照合法、安全和規範的要求進行資源整合,為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使用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及其信息資料提供條件。
負責具體管理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因執法工作需要,可以無償查閱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信息資料;需要複製或者調取有關信息資料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負責人批准。
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因執法工作需要查閱、複製或者調取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信息資料的,應當經系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
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具有突發公共事件調查、處置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無償查閱、複製或者調取有關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信息資料。
根據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的需要,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公安機關可以無償接入或者直接使用相關單位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
第二十三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查閱、複製或者調取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信息資料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作人員不少於兩人;
(二)出示工作證件;
(三)出示公安機關的批准檔案或者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檔案;
(四)履行登記手續;
(五)遵守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信息資料的使用、保密制度。
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查閱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信息資料時,無須提供前款第(三)項規定檔案。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加強對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及其信息資料的管理:
(一)對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日常運行、維護和信息資料的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二)規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及其信息資料的使用審批制度,加強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及其信息資料的使用管理;
(三)加強對公安機關工作人員的保密教育和工作規範,防止泄密事件發生。
第二十五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和個人,為偵破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或者抓獲重要犯罪嫌疑人提供重要證據或者線索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應當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而不建設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不按時將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建設的有關資料報送備案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拆除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有關設施、設備後不按時報送備案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未採取保障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安全運行的管理措施,影響系統安全運行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未建立或者違反信息資料安全管理制度的。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安裝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和其他視頻監控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公安機關強制拆除。單位設定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廣東省安全技術防範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在使用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及其信息資料時,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在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中,指定產品的品牌和銷售單位,指定設計、施工和維修單位或者利用職權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不按照規定開展或者配合開展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資源整合工作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不依法審批或者使用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及其信息資料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在使用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信息資料時未遵守有關規定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六)接到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使用單位的警情報告後,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
(七)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