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出租屋治安與消防安全管理條例

《東莞市出租屋治安與消防安全管理條例》是東莞市針對東莞市出租屋日益突出的治安與消防安全隱患,而上位法依據不足導致違法成本過低等問題制定的條例。

出台背景,部分條例,

出台背景

2017年初,針對東莞市出租屋日益突出的治安與消防安全隱患,而上位法依據不足導致違法成本過低等問題,《東莞市出租屋治安與消防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立項並啟動起草工作。歷經近兩年的廣泛調研、論證、修改和徵求意見,該《條例》於2018年10月16日經市人大常委會公布,並將於12月1日起施行。
為幫助廣大人民民眾充分認識、深刻理解《條例》相關內容,自覺遵守《條例》相關規定,維護東莞市出租屋治安秩序和消防安全,東莞市公安局自今日起推出《條例》系列解讀。
出租屋成為治安和消防安全的重點隱患
制定《條例》是理順東莞市出租屋管理體制的迫切需要。東莞市作為一個流動人口高度集中的城市,出租屋是流動人口的主要居住方式,出租屋分布範圍廣泛、數量巨大。另外出租屋內居住人員流動性大、身份類型相對複雜。最重要的是出租屋消防設施設備配備不健全,居住房屋和商住房屋、廠房混同,小檔口、小作坊、小娛樂服務場所(以下簡稱“三小”場所)管理不規範等問題,成為東莞市治安與消防安全的重點隱患。
據統計,2012年至2016年期間,東莞市共發生死亡人員的火災事故50起,造成92人死亡。其中,發生在“三小”場所以及出租屋亡人火災事故27起(占總亡人起數的54%),造成57人死亡(占總死亡人數的62%),出租屋的安全隱患問題十分突出。因此需要通過制定《條例》,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切實理順出租屋管理體制,以法規的強制力,切實保障出租屋治安與消防安全。

部分條例

明確管理主體責任
《條例》共三十二條,“便民服務措施”“符合出租用於居住或者兼用於居住的房屋”“管理主體責任”等都是《條例》的亮點。像“便民服務措施”這一項,在出租屋信息報送上增加了微信報送等方便、快捷的報送方式,在治安安全責任書的簽訂上可通過自助申報系統簽訂,發放信息技術識別標識時不得收費等。另外,針對一些出租屋的“上住下鋪”的特點,也提出了明確的規定。
在出租屋的管理主體責任上,《條例》第九條明確規定,“出租屋實行出租屋信息管理制度。出租房屋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送”有關出租屋信息,首次明確了公安機關是東莞市出租屋信息管理的主責部門,出租人、管理人、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公安機關報送承租人等有關出租屋信息,不需要再向新莞人服務部門等其他部門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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