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廣東省股份合作企業條例》的決定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廣東省股份合作企業條例》的決定

《廣東省股份合作企業條例》由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於2012年7月26日修改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廣東省股份合作企業條例》的決定
  • 性質:地方性檔案
  • 通過日期:2012-7-26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廣東省股份合作企業條例》的決定
公司企業
公告第81號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2012-7-26

法規內容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廣東省股份合作企業條例〉的決定》已由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於2012年7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7月26日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廣東省股份合作企業條例》的決定
(2012年7月26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2012年7月26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決定對《廣東省股份合作企業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款作為第十九條第二款:“優先股股東可以與企業協商轉為普通股股東或者由企業購回其股份。”
增加一款作為第十九條第三款:“企業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股份合計超過企業股份總額百分之五十一的股東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解散企業。”
二、增加一款作為第二十二條第四款:“按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的有關規定,經協商優先股已全部轉為普通股或者已由企業購回後,職工退休時持有的和非本企業職工受讓或者繼承的普通股,不再轉為優先股。”
三、增加三項分別作為第四十六條第(五)、(六)、(七)項。該條修改後規定:“企業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企業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大會決定解散的;
“(三)因企業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因企業違法而被責令關閉的;
“(五)優先股超過企業股份總額百分之四十九的;
“(六)職工股東人數少於五人的;
“(七)本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增加一款作為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自2012年7月26日起,本省行政區域內不再新設立股份合作企業。”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股份合作企業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改制為公司。股份合作企業改制為公司,可以按照擬改制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有關檔案。股份合作企業改制為公司後,其債權債務由改制後的公司承擔。”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東省股份合作企業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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