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為加強聯運行業管理,規範聯運經營行為,維護旅客、貨主和聯運各方的合法權益及聯運市場的正常秩序,根據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結合廣州市的實際,制定的聯運行業管理辦法。1998年9月1日開始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聯運行業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1905
- 【發布文號】: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號
- 【發布日期】:1998-08-12
【生效日期】1998-09-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市長 林樹森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二日
廣州市聯運行業管理辦法
區、縣級市交通局是該轄區聯運行業的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聯運行業的監督、管理工作,接受市交委的業務指導。
(一)代收、發貨人辦理運輸手續,提供聯運業務的信息諮詢服務。
(二)按代理協定、契約承辦鐵路、公路、水路、航空的整車(整批)、零擔(零星)、貨櫃的接取、送達、中轉換裝、倉儲堆存、包裝整理等。
(三)辦理客票聯售、旅客聯運等。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聯運經營業務。
(一)符合交通規劃的營業場所,且具備作業需要的停車車位。租賃他人房屋、場地設施作為營業場所的,應有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賃契約。其中經營代辦運輸手續、提供信息諮詢業務的,其營業用房面積不少於15平方米;辦理快件運輸、客票聯售、旅客聯運的,其營業用房面積不少於50平方米;經營配載、倉儲理貨、包裝整理業務的,其庫場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經營貨櫃集散業務的,還應具備硬面化面積不少於500平方米的堆放場。
(二)相應的運輸、裝卸設備和必要的通訊設施。
(三)完善的消防安全設施。
(四)經營代辦運輸手續、提供信息諮詢業務、辦理快件運輸、客票聯售、旅客聯運的,應有不少於10萬元的註冊資本;經營配載、倉儲理貨、包裝整理業務的,有不少於50萬元的註冊資本;經營貨櫃集散業務的,有不少於100萬元的註冊資本。
(五)相應的經營管理機構和熟練的運輸業務人員、專職的財會人員。
(六)健全的財務、業務等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從事航空客、貨運輸銷售代理業務的,還應符合《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管理規定》的條件。
(一)開業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工商部門簽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三)資信證明和必要的運輸設備產權證明;
(四)場地證明;
(五)企業章程;
(六)合作企業各方簽定的協定書;
(七)企業負責人及主要業務人員身份證明;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檔案。
市交委收到經營鐵路貨櫃集散站業務的申請後,應會同鐵路部門審查,符合條件的,分別報省和鐵路有關部門審批,批准後發給聯運經營許可證。
聯運業戶必須領取聯運經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後方可營業。
聯運業務必須按規定亮牌經營。
(一)占道作業或影響居民正常生活;
(二)超越範圍經營。
(三)擅自定價、多收費、亂收費。
(四)欺行霸市、壟斷經營。
(五)倒賣車皮指標和客票。
(六)私自印製、偽造、塗改、倒賣、轉借聯運代理業的各種票據。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因委託方的過錯造成貨損、貨差的,聯運業戶免除賠償責任;造成聯運業戶損失的,託運方應承擔法律責任。
(一)不辦理聯運經營許可證擅自經營聯運業務的,予以警告,並責令其補辦手續,逾期不辦理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二)不按期繳納運輸管理費的,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補交,逾期仍不繳交的,按規定交納滯納金;拒不繳交的,吊銷其聯運經營許可證。
(三)偽造、塗改、轉借、出租、出賣聯運經營許可證的,收繳或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並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上罰款。
(四)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的,責令停業,限期整頓,並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聯運經營許可證。
(五)違反第十九條第(四)、(五)、(六)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聯運經營許可證。
(六)在規定期限內不辦理聯運經營許可證年檢手續的,責令限期年檢,並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接受年檢的,吊銷聯運經營許可證。
不服從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刁難、妨礙、圍攻、毆打依法執行公務的管理人員,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