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咪錶行業經營服務考評實施辦法(試行)

廣州市咪錶行業經營服務考評實施辦法(試行)》,是為提高咪錶行業服務質量,規範咪錶行業經營管理,建立咪錶行業正常有效的管理機制,促進行業協調發展,保障城市交通順暢,根據《廣東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廣州市停車場管理辦法》和《廣州市城市道路自動收費停車設施使用管理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而制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咪錶行業經營服務考評實施辦法(試行)
  • 實行日期:2007年 4月 1日
  • 有效期:3年
  • 特點:試行
第一條 為提高咪錶行業服務質量,規範咪錶行業經營管理,建立咪錶行業正常有效的管理機制,促進行業協調發展,保障城市交通順暢,根據《廣東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廣州市停車場管理辦法》和《廣州市城市道路自動收費停車設施使用管理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咪錶,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設立的自動收費設備和停車場地。
第三條 廣州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市咪錶行業經營服務的考評工作。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市咪錶行業經營服務的考評工作。
第四條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每月根據《廣州市咪錶行業經營服務考評評分標準》(詳見附屬檔案)對咪錶路段抽查考評,檢查內容分經營行為、設施條件、服務水平3大類共19個檢查項目。
考核結果評定: 90分以上(含90分)為優良;60-89分(含60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五條 考評中同一項目發生多次檢查扣分的,按次進行累計扣分,直至扣完該項考核內容得分為止;月度未被檢查路段不列入月度評分範圍。
第六條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於次月7個工作日內匯總上月考評情況,得出受檢路段上月評分,對考評不合格路段限期整改。
第七條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季度向社會公布考評結果。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於次年1月評出各路段年度考評得分,向咪錶企業通報路段年度考評結果。
第八條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考評過程中發現有扣分項目的,應督促咪錶企業改正,有違章行為的,按照《廣州市停車場管理辦法》和《廣州市城市道路自動收費停車設施使用管理試行辦法》進行處罰。
第九條 咪錶公司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員應參加行業組織的咪錶從業人員培訓班,學習、掌握相關知識。對考評不合格的路段,咪錶公司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員應當再次參加行業組織的咪錶從業人員培訓班。
整改期滿經復檢仍不合格的路段,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解除與咪錶公司該路段的建設和經營契約。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07年 4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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