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海珠區促進合作示範區發展的實施意見

經廣州市海珠區政府同意,廣州市海珠區科技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於2023年6月26日印發廣州市海珠區促進合作示範區發展的實施意見,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海珠區促進合作示範區發展的實施意見
  • 頒布時間:2023年6月26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海珠區科技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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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紮實穩住經濟一攬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國發〔2022〕12號),結合省、市系列穩增長政策措施和推動商貿業加快發展工作要求,促進我區大宗商品貿易穩健發展,加快推動合作示範區建設,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合作示範區由廣州市海珠區科技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認定,並與合作示範區運營方(或引薦單位)商定具體合作協定,經徵求區相關部門同意後具體實施。
  第三條 本意見扶持的對象為批發業企業及其引薦單位,批發業企業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本意見實施後新遷入合作示範區內從事商貿活動,依法登記註冊、依法納稅及依法納統,在合作示範區內有固定辦公地的獨立法人企業;
  (二)誠信經營,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實行獨立核算,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等國家相關規定完成登記備案手續,行業分類屬於《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大類代碼51;
  (三)須簽訂相關承諾書,承諾對相關扶持政策及約定知悉,並遵守相關扶持政策的規定。若扶持對象違反承諾的,應將所獲扶持金予以退回。
  第四條 對本意見實施後新遷入合作示範區,年主營業務收入(銷售額)達到2000萬元及以上且年銷售總額在人民幣5億元以上的批發企業,按照其在本區經營情況以及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貢獻給予連續3年獎勵,每年獎勵最高不超過企業當年度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貢獻。
  第五條 對本意見實施後,引進經廣州市海珠區科技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認定的對本區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大貢獻的企業遷入合作示範區的引薦單位,按照被引進企業在本區經營情況以及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貢獻情況,給予引薦單位資金獎勵,最高不超過人民幣300萬元。
  第六條 引薦單位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引進企業過程中向本區提供真實的企業投資意向、協助本區與投資商直接聯繫、在企業洽談中起到實質性促成作用並經投資者認可,且在近3年有2次以上成功引進企業案例的國內外各類社會專業機構;或在引進企業過程中向本區提供真實的企業投資意向、協助本區與投資商直接聯繫、在企業洽談中起到實質性促成作用並經投資者認可的本區企業(不含上述社會專業機構),且該企業或其實際控制人不得在被引進企業中直接或間接持股超過10%。
  (二)各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等財政資金撥款機構及區屬國有企業不屬於本意見的獎勵對象。
  (三)本條所稱引進企業是指引導企業以新設立或新遷入的方式在合作示範區從事經濟活動,其中,被引進企業是房地產建設單一項目企業除外。被引進企業的主導產業應當符合本區以及合作示範區重點倡導和扶持的產業方向。
  第七條 預申報
  引薦單位在引入企業洽談期間,持資質申請表、投資者簽署的有效期內的委託書、預申報表格,在被引進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或變更之日的15個自然日以前,向廣州市海珠區科技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進行預申報。預申報所需提交的材料以申報指南的要求為準。
本意見實施後15個自然日以內的被引進企業在合作示範區從事經濟活動的,可不受預申報時間的限制。
  第八條 預申報確認
  (一)若預申報截止前僅1個申報主體對被引進企業提出預申報申請且材料齊備時,認定該預申報有效。
  (二)若預申報截止出現2個或以上申報主體對同一被引進企業提出預申報申請且材料齊備時,按以下原則處理:
  1. 由申報主體進行協商確認資金獎勵比例,並共同出具說明報廣州市海珠區科技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
  2. 若申報主體在7個自然日以內協商不成,將對被引進企業確認的引薦單位進行獎勵。
  第九條 給予同一對象的扶持總額,不超過其計算貢獻年度對本區經濟社會發展貢獻總額(新遷入企業不超過本年度對本區經濟社會發展貢獻總額)。鼓勵企業將在我區獲得的本意見第三條和第四條規定的獎勵資金總額中50%以上的比例,用於管理團隊或骨幹人員補助。
  第十條 本意見規定的獎勵申報由廣州市海珠區科技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負責公布申報指南,組織審查申報材料並審定扶持名單,審定結果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向相關企業撥付扶持資金。
  第十一條 合作示範區外在海珠區開展經濟活動的批發業企業,對本區經濟社會發展貢獻突出或者具有其它重大意義,報請區政府同意可參照適用本意見給予扶持。
  第十二條 符合本意見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上級政府部門規定各區配套或負擔資金政策以及本區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從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扶持。獲得扶持資金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個人自行承擔。
  第十三條 獲扶持對象在申報、執行受扶持項目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違反本意見規定的,由廣州市海珠區科技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取消或收回扶持資金,依法將該扶持對象在本區入口網站予以公示,同時向相關部門通報情況。
  第十四條 本意見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以前”,包括本數;所稱的“不超過”“不低於”,不包括本數。對於廣州市內跨區遷移至海珠區的企業,其經濟貢獻扶持需扣除遷出區預算劃轉基數再進行扶持。
  第十五條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但相關扶持資金應當支付而尚未支付完畢的,應繼續執行至全部完畢。企業在本意見有效期內符合扶持條件的,即可申請扶持資金,逾期不申請視同自動放棄。但因不可抗力、上級政府或部門行為或者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出台導致本意見無法執行時,相關扶持停止。有效期屆滿或者政策依據發生變化的,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因上級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調整導致本意見與上級規定不一致的,適用上級規定,本意見相應條款不再執行。
  本意見由廣州市海珠區科技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海珠區科技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 2023年6月2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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