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房地產評估管理辦法

《廣州市房地產評估管理辦法》已經1998年6月8日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房地產評估管理辦法
  • 發布文號:廣州市人民政府令[13號
  • 發布日期:1998-11-10
  • 生效日期:1998-12-01
發布信息,章程,

發布信息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廣州市人民政府令[13號
【發布日期】1998-11-10
【生效日期】1998-1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13號)
《廣州市房地產評估管理辦法》已經1998年6月8日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林樹森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日
廣州市房地產評估管理辦法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房地產評估管理,規範房地產評估服務行為,保障國家、集體、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廣東省房地產評估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轄區範圍內的房地產評估活動。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房地產評估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為基礎,參照本市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第四條廣州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評估機構與人員
第五條從事房地產評估業務,應當設立相應的房地產評估機構。
第六條設立房地產評估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機構名稱、組織形式和章程。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三)有10萬元以上人民幣的流動資金。
(四)有3名以上房地產估價專業人員,其中經註冊登記的房地產估價師或土地估價師不少於2名。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設立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向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資審同意,取得資質證書,並申領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第八條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國家規定實行資質等級制度,資質等級的確認按國家規定許可權由有關部門審批。
一級資質:有100萬元以上的註冊資金,7名以上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的房地產估價師,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4年以上,可獨立承擔評估標的物的建築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的評估項目,可從事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外的各類房地產評估項目。
二級資質:有70萬元以上的註冊資金,5名以上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的房地產估價師,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3年以上,可獨立承擔評估標的物的建築面積在6萬平方米以上、10萬平方米以下的評估項目,可從事房地產買賣、租賃、抵押、企業兼併、合資入股等方面的評估項目。
三級資質:有40萬元以上的註冊資金,3名以上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的房地產估價師,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2年以上,可獨立承擔評估標的物的建築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6萬平方米以下的評估項目,可從事二級資質評估機構從業範圍內的評估項目。
未取得資質等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可承擔評估標的物的建築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下的評估項目。
土地評估機構的資質等級審批許可權及其從業範圍,按國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房地產評估服務應在核准範圍內進行,不得超越資質等級從業範圍從事評估業務。
第十條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房地產評估機構資質、房地產評估人員的資格實行定期審核制度。不參加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不得繼續從業。
第十一條房地產評估人員必須持有房地產估價師註冊證或房地產估價人員崗位合格證書,並參加一個評估機構,方可從事評估業務。
房地產評估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評估機構從業。
第十二條房地產評估機構應按照國家規定的從業地域範圍從事評估業務。
在外地註冊登記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及其評估人員在本市從事評估業務的,須按本辦法規定到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第三章 評估業務
第十三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可自行選擇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機構進行評估: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的。
(二)組建中外合資企業、股份制企業以及上市公司對房地產作價投資、入股的。
(三)企業兼併或破產需對房地產評估的。
(四)房屋買賣、交換的。
(五)房屋抵押、典當、投保、贈與的。
(六)其他認為需要評估的情形。
第十四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行政、司法機關決定或裁定以房地產作價補償、賠償,以及依照房地產價值為納稅基數的項目,由廣州市房地產估價管理所按照國家規定統一組織評估。
第十五條委託房地產評估的單位或個人,應當與評估機構簽訂評估委託契約,評估委託契約應具備下列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評估標的物名稱、地點、面積、座落、用途、使用情況。
(三)評估目的、期限和要求。
(四)收費標準、付款方式和時間。
(五)評估糾紛處理和違約責任。
(六)當事人認為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開展房地產評估業務,應有兩名以上房地產評估專業人員參加。
房地產評估機構完成房地產評估後,應向委託人出具評估報告書。評估報告應由註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名,並加蓋評估機構公章。
第十七條委託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評估機構申請覆核。對覆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覆核報告書之日起15日內向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重估。
第十八條房地產評估機構及其評估人員從事評估業務,可以到需評估的房地產所在地的有關部門查閱與評估有關的檔案資料,有關部門應予以協助。
房地產評估機構及其評估人員開展評估業務,有權向委託人獲取相關資料,委託人應提供有關證書和資料。
房地產評估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為委託人保守秘密。
第十九條房地產評估收費,應按照國家和省、市物價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執行,並開具發票。
第四章 評估結果的確認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產評估,其評估結果必須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一)稅務部門委託徵收的有關房地產稅的。
(二)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
(三)行政、司法機關決定或裁定以房地產作價補償、賠償的。
(四)股份公司上市需確定土地價值的。
(五)行政劃撥土地進行抵押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房地產評估機構申請確認房地產評估結果的,應提交下列檔案、資料:
(一)申請書。
(二)評估報告。
(三)評估計算過程與結果。
(四)其他有關檔案、資料。
第二十二條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下列規定確認評估結果:
(一)評估機構評估的房地產項目符合其資質等級範圍。
(二)評估報告至少有兩名在冊估價師簽署並註明資質證號。
(三)評估的房地產產權清晰。
(四)評估報告及其技術報告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規範。
(五)評估採用的資料和參數真實有效,評估方法正確。
(六)評估結果符合本市所在地段房地產價格水平。
第二十三條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房地產評估結果確認,應自收到評估機構的申請書及全部評估檔案資料之日起15日內予以書面答覆。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要求的,應予辦理確認手續。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評估結果確認後,涉及國家徵收稅款的,由稅務部門按稅法核定其計稅價格。
房地產評估結果確認後,如涉及國有企業兼併、破產、作價入股或上市的,該房地產評估結果應併入企業整體資產評估結果,由國有資產評估主管部門匯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未取得房地產評估機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房地產評估業務的,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房地產評估活動,沒收非法所得,並處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應依法賠償。
第二十六條不按本辦法規定參加審核的,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補辦審核手續;逾期仍不補辦的,撤銷房地產評估機構資質證書或房地產評估人員崗位資格證書。
第二十七條評估機構從事的房地產評估業務超出從業範圍的,其評估結果無效,收取的評估費應退還委託人,並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二十條規定的,其評估結果無效,收取的評估費應退還委託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賠償。
第二十九條房地產評估機構或評估人員違反規定提高或壓低評估標的物價值,損害當事人利益的,除賠償經濟損失外,並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房地產評估機構資質證書或房地產評估人員崗位資格證書。
第三十條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及廣州市房地產估價管理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從事房地產評估業務而未領取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機構,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90日內,向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申領資質證書。
第三十二條縣級市的房地產評估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