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房地產綜合開發管理實施辦法

《廣州市房地產綜合開發管理實施辦法》是廣州市人民政府為加強廣州市房地產綜合開發管理、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房地產綜合開發管理實施辦法
  • 外文名:Measures of Guangzhou Municipality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on of Comprehensive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 發布單位:81905
  • 發布文號:穗府[1996]103號
  • 發布日期:1996-09-06
  • 生效日期:1996-09-0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檔案來源:廣州市人民政府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96]103號
【發布日期】1996-09-06
【生效日期】1996-09-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
印發《廣州市房地產綜合開發
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穗府[1996]103號)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廣州市房地產綜合開發管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九月六日
廣州市房地產綜合開發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房地產綜合開發管理。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廣東省房地產開發經營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綜合開發,是指在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進行商品房屋及其相配套的城市基礎公用設施建設的行為。
第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綜合開發及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本市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
第五條廣州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房地產綜合開發管理的行業主管部門。區、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行政區域內負責房地產綜合開發管理工作。
第二章 開發企業技術資質
第六條從事房地產綜合開發的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必須持有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開發企業技術資質等級證書。
第七條在本市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經濟組織必須辦理工商登記和技術資質審核手續,依法取得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一)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核發《企業法人名稱登記核准通知》。
(二)向市建委申請,提出行業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
(三)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副本。
(四)向財政、稅務部門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
(五)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技術資質等級後,核發《城市綜合開發公司資質等級證書》。
(六)憑驗資證明、《營業執照》副本和《城市綜合開發公司資質等級證書》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
開發企業在領取營業執照後1個月內,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開發企業按其擁有自有資金、技術、經濟管理人員、開發實績等條件,劃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共4個等級。按以下標準評定其開發企業技術資質等級:
一級開發企業的自有流動資金不得少於2000萬元;須配備工程師(含建築、結構、給排水、概預算、電氣等專業工程師)10名以上,會計師、經濟師、統計師各1名以上,配備具有初級技術職稱的專職統計員。
二級開發企業的自有流動資金不得少於1000萬元;須配備工程師(含建築、結構、預概算等專業工程師)6名以上,會計師和經濟師各1名,配備具有初級技術職稱的專職統計員。
三級開發企業的自有流動資金不得少於500萬元;須配備工程師(含建築或結構專業工程師)3名以上,會計師1名,配備具有初級技術職稱或持有《統計人員上崗專業知識合格證書》的統計員。
四級開發企業自有流動資金不得少於300萬元;須配備建築或結構工程師1名,配備助理會計師和統計員。
第九條開發企業技術資質等級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由其委託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評定:
(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評定市區內資、外商投資開發企業(含香港、澳門、台灣地區以及外國投資者在市區設立的中外合作、合資和外商獨資企業,下同)和縣級市一級、二級內資開發企業的技術資質等級。
(二)各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負責審查評所在市三級、四級內資開發企業和外商投資開發企業的技術資質等級。縣級市屬一級、二級的開發企業由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後,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
第十條申請辦理開發企業技術資質等級審查,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營業執照;
(三)企業章程。外資開發企業還須提交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託審批機構發給的批准證書和企業契約、章程。
(四)法人代表證明。
(五)驗資機構出具的自有流動資金的驗資證明。
(六)技術、經濟管理人員資格證書,內行 職檔案及聘用契約。
(七)開發經歷和實績材料。
(八)法律、法規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書面材料。
第十一條開發企業的技術資質等級每兩年評定一次,實行升降級制度。
申請升級的開發企業,除符合第八條規定的標準外,晉升一級、二級、三級的開發企業從事房地產綜合開發的經歷分別不得少於4年、3年、2年,並有相應的綜合開發實績。
對不符合原定技術資質標準的開發企業,由原資質審批機關予以降級或吊銷技術資質證書。
第三章 計畫統計
第十二條房地產綜合開發用地納入計畫管理。市、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計畫、國土、規劃部門,每年根據市經濟發展需要和社會實際承受能力,確定當年房地產綜合開發總規模、提出商品房建設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規劃、土地管理部門、金融機構根據計畫安排規劃審批、土地使用權出讓、貸款規模。
第十三條商品房屋建設(包括利用外資經營房地產項目)必須納入商品房屋建設計畫。
商品房屋建設計畫分為預備項目和正式項目計畫。商品房建設施工應按年度申報商品房屋年度建設計畫。
商品房項目開始施工後,列入年度商品房建設計畫的公共配套設施投資,不得低於當年商品房計畫投資的10%。開發企業必須按照計畫完成相應公共配套設施建設。
第十四條開發企業申報預備項目計畫需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下列資料:
(一)《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手冊》。
(二)辦理規劃報建及征地拆遷手續的有效檔案。
(三)建設銀行或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度預備項目計畫所需的資金證明。
第十五條預備項目計畫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計畫部門下達。開發企業須持經批准的預備項目計畫,向土地房管部門辦理批准用地、征地拆遷、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手續;向規劃管理部門辦理建築報建手續,領取《建設工程報建審核書》。
第十六條開發企業憑下列資料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正式項目計畫:
(一)規劃方案批文及其總體規劃圖。
(二)《建設工程報建審核書》。
(三)建設銀行或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正式年度項目計畫所需的資金證明。
(四)《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手冊》。
(五)利用外資合作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須提供經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外經貿委)批准的合作契約、章程及外商進資證明。
第十七條正式項目計畫經市建委或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計畫部門下達。
開發企業須持經批准的正式項目計畫向市計畫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分別辦理《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商品房交易及產權登記等手續。
第十八條開發企業實行綜合開發統計制度,定期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統計部門報送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建設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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