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鄭州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是河南省鄭州市發布實行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 性質:實施細則
  • 地點:鄭州市
  • 內容: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
適用區域,檔案全文,實施日期,

適用區域

中華人民共和國 河南省鄭州市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鄭州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市、縣(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均應遵守《條例》和本細則。
城市規劃區內集體所有的土地,經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依法統一徵用並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劃撥手續後,方可用於房地產開發。
第三條 《條例》和本細則所稱房地產綜合開發是指按照統一規劃、統籌安排的原則,實施房屋建築和與之相配套的公共建築、基礎設施、園林綠化等建設的新區開發或舊區改造行為。
第四條 房地產開發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堅持先規劃後建設、先地下後地上,舊城改建與新區建設相結合的原則,鼓勵綜合開發,限制零星、分散建設,優先開發普通居民住宅和城市基礎設施。
第五條 市、縣(市)、上街區建設行政部門是城市房地產開發行業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及省、市有關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
(二)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
(三)核發《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
(四)負責對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實施監督、檢查和管理;
(五)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竣工驗收;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項目管理
第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根據本企業的實際開發能力,於每年十月底前向市、縣(市)、上街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下年度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如實填寫年度房地產開發申報表。
年度房地產開發申報表應包括開發用地性質、開發規模、概算投資、建設周期、資金來源、年度投資、建設地點、拆遷安置等內容。
第七條 制定年度房地產開發計畫,應優先安排綜合開發項目。市區綜合開發率不得低於60%,縣(市)、上街區綜合開發率不得低於30%,並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結合城市發展規模逐年提高。
第八條 城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房地產開發用地應適當集中選址,對單位自建住宅項目應儘可能在綜合開發區域內選址,對已經確定的綜合開發用地,應提出明確的規劃設計條件及配套設施建設指標。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或劃撥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有關證件和資料,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組織有關部門就該項目的基礎設施和公建配套設施等事項提出具體要求,核發《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性質、規模和開發期限;
(二)規劃控制指標及規劃設計條件;
(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建築的建設要求;
(四)基礎設施和公益設施建成後的產權界定;
(五)項目拆遷補償、安置要求。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持《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手續。《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應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必備條款或劃撥土地使用權批准檔案的內容之一。
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實行項目資本金制度,資本金與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得低於20%。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的或者劃撥土地批准檔案規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和進度進行項目開發建設。
第十四條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價入股,合作開發房地產。以合作方式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土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價格評估。
第十五條 以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合作開發房地產的,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變更和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
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提供資金合作開發房地產,並以建成後的房屋分成的,提供資金的一方所獲房屋,其占用範圍內的土地應當依法辦理規劃用地變更、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提供土地使用權一方所獲房屋及其占用範圍內的土地應當辦理相應的土地使用權變更及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批准檔案後的十五日內,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領取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中記錄房地產開發項目實施階段的主要事項和政府有關管理部門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經營活動的審查、批准、處理、處罰意見。
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自領取之日起每半年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一次,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驗並加蓋核驗章。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應持有關批准檔案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工程報建、招標、抗震、施工圖審查、質量監督等手續後,方可開工建設。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建設過程中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和用地性質;確需變更的應報原批准機關批准,並辦理有關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實施住宅小區開發建設時,應嚴格執行經批准的規劃設計方案,並本著建成一片、完善一片的原則,使基礎設施建設與商品房建設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建成前依法轉讓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自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三十日內,持轉讓契約及其他有關資料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質量實行行政監督、社會監理、企業自控的管理制度。
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其開發建設的工程承擔質量責任,因工程質量給用戶造成損失的由開發企業按有關規定賠償。
第二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組織、指導開發企業和施工單位推廣使用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和新工藝。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建成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持以下資料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竣工驗收:
(一)竣工驗收申請;
(二)開發項目批准檔案;
(三)有關設計圖紙;
(四)《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
(五)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
(六)商品住宅的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
(七)需要交驗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組織有關部門按市人民政府的規定進行竣工驗收。對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進行綜合驗收;實行分期開發的可以進行分期驗收。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城市規劃設計條件落實情況;
(二)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配套建設情況;
(三)單項工程的工程質量驗收情況;
(四)拆遷安置方案的落實情況;
(五)物業管理落實情況;
(六)需要驗收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六條 開發項目經驗收合格後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給竣工驗收合格證。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房地產開發企業管理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經營的企業,包括專營、兼營房地產開發的企業和以開發特定項目而設立、從事單項房地產開發經營的項目公司。
第二十八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登記進行審查時,應當聽取市、縣(市)、上街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申請核定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級。
備案必須提交下列證件和資料:
(一)加蓋登記機關公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二)企業章程;
(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註冊資本驗資證明;
(四)法定代表人及總經理的任職檔案、身份證明;
(五)經濟、技術專業人員的資格證書、任職檔案及其聘用契約;
(六)固定的辦公場所證明;
(七)市(不含縣級市)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三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分立、合併、撤銷或變更名稱、地址、董事會成員、法定代表人等事項時,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銷、變更手續後一個月內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註銷手續。
房地產開發企業遺失《資質等級證書》,應按規定登報聲明作廢后,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補領。
第三十一條 禁止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級證書。
第三十二條 有關部門在審批房地產開發項目時,應嚴格按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管理規定審批。
第三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按批准的資質等級承攬相應的開發業務,不得超越等級承攬業務。
房地產開發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範圍,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並公布。
第三十四條 外地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本市範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應持企業註冊地核發的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三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於每年的第一季度內持下列資料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年度審驗:
(一)《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級證書》正、副本;
(二)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
(三)企業年度開發經營狀況書面材料;
(四)年度財務報表;
(五)其他有關資料。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如實、及時填寫房地產開發綜合報表,按規定報送市、縣(市)、上街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統計部門。
第四章 罰 則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上街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或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
(二)將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第三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規劃設計條件進行配套建設的,由市或縣(市)、上街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處罰。
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資質等級管理有關規定的,由市或縣(市)、上街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實施日期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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