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市區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廣州市市區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發布日期2000-05-09,生效日期2000-07-01。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市區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 性質:衛生管理條規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號)
《廣州市市區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已經2000年4月3日市政府常務會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林樹森
二000年五月九日
廣州市市區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市區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減少水體污染,根據《廣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市區水域是指本市市區範圍的江河、河涌、湖泊、水庫等。
第三條在市區水域範圍及在其沿岸活動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市區水域市容環境衛生工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以及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其珠江水上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環保、海事、港務、航務、市政、水利、海洋與水產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五條一切單位和個人,有責任維護水域的市容環境衛生;有權制止和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市區水域環境衛生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區域責任制:
(一)河涌、湖泊、水庫及使用臨岸灘涂、水域的,由其管理單位負責。
(二)其它水域由水上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負責。
第七條水域環境衛生責任區範圍按下列規定劃定:
(一)臨岸灘涂從岸線起向水域延伸30米,兩側至使用岸線的端點。
(二)建(構)築物按其所占面積向水域各延伸5米範圍。
第八條在水域環境衛生責任區範圍內,其責任單位應履行下列環境衛生責任:
(一)制定責任區水域保潔制度,配置相應的保潔工具、設施。未制定保潔制度或未配置保潔工具、設施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500元罰款。
(二)定期打撈責任區內的漂浮垃圾,保持責任區水域整潔。違者,按積聚垃圾每平方米處以100元罰款,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計算。
(三)勸告或者制止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九條責任區內的漂浮垃圾,可委託有資質的水上環境衛生清潔服務單位進行有償清除。
第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處罰:
(一)向水域亂丟瓜果皮核、紙屑、包裝袋(盒)等廢棄物以及便溺、倒糞便的,現場處以50元罰款。
(二)向水域拋棄動物屍體的,禽類每隻處以100元,畜類每頭處以1000元罰款。
(三)向水域排放余泥渣土、垃圾、糞便的,每次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四)在沿岸或灘涂放置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物品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按占地面積每平方米處以200元罰款,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計算。
(五)在沿岸、水域建造直接排放糞便入水域的廁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3000元罰款。
(六)船舶裝卸和運輸散體物料或生活廢棄物等物料時向水域漏撒的,處以1000元罰款。
(七)沖洗碼頭、船舶以及沿岸建(構)築物時,把垃圾、渣土、沙石等沖(掃)到水域的,處以500元罰款。
(八)損壞或擅自移動、拆除水上環境衛生設施、設備的,按《廣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處罰。
第十一條在水域範圍內設定戶外廣告和張貼、懸掛宣傳物品,應符合戶外廣告管理的有關規定,保持整潔美觀。違者,按戶外廣告管理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二條碼頭、船舶、躉船、浮躉應當配置與垃圾產生量相適應的容器,並按有關規定清除垃圾。未配置容器或未按有關規定清除垃圾的,處以500元罰款。
客運船舶進入珠江市區河段時應停止使用直排式廁所。違者,處以500元罰款。
第十三條船舶、躉船、浮躉應外型完好,標誌清晰,船體應經常清洗及清除苔垢,保持容貌整潔。
第十四條凡在水域內經營漂浮垃圾打撈和生活垃圾、余泥渣土、糞便等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置等業務的,應當經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領取環境衛生服務資質證書,並經工商登記方可營業。
不具備資質而從事水域環境衛生經營業務的,處以10000元罰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委託不具備環境衛生服務資質的經營者清運生活垃圾、余泥渣土、糞便等廢棄物。違者,處以1000元罰款。
第十五條申領環境衛生服務資質證書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符合建設部《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定標準》和《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的設備設施,並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聯繫電話、服務項目和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的方式、工藝及其作業規範。
(二)裝載工具或收集容器的防漏撒設備及其技術性能。
(三)垃圾收集船、水上垃圾打撈船的船艙技術及船檢部門頒發的有關證件。
(四)廢棄物處置設施、設備的有關技術。
(五)環保部門對有關設施建設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意見。
第十六條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申領環境衛生服務資質證的,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覆,符合條件的,發給資質證書。
環境衛生服務資質證書,每年審驗一次。
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涉及環保、海事、港務、航務、水利、市政、海洋與水產等行政管理的,由相關行政部門依法處罰。
第十八條縣級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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