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市區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發布日期2000-05-09,生效日期2000-07-01。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市區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 性質:衛生管理條規
【發布文號】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市長 林樹森
二000年五月九日
廣州市市區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環保、海事、港務、航務、市政、水利、海洋與水產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一)河涌、湖泊、水庫及使用臨岸灘涂、水域的,由其管理單位負責。
(二)其它水域由水上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負責。
(一)臨岸灘涂從岸線起向水域延伸30米,兩側至使用岸線的端點。
(二)建(構)築物按其所占面積向水域各延伸5米範圍。
(一)制定責任區水域保潔制度,配置相應的保潔工具、設施。未制定保潔制度或未配置保潔工具、設施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500元罰款。
(二)定期打撈責任區內的漂浮垃圾,保持責任區水域整潔。違者,按積聚垃圾每平方米處以100元罰款,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計算。
(三)勸告或者制止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一)向水域亂丟瓜果皮核、紙屑、包裝袋(盒)等廢棄物以及便溺、倒糞便的,現場處以50元罰款。
(二)向水域拋棄動物屍體的,禽類每隻處以100元,畜類每頭處以1000元罰款。
(三)向水域排放余泥渣土、垃圾、糞便的,每次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四)在沿岸或灘涂放置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物品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按占地面積每平方米處以200元罰款,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計算。
(五)在沿岸、水域建造直接排放糞便入水域的廁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3000元罰款。
(六)船舶裝卸和運輸散體物料或生活廢棄物等物料時向水域漏撒的,處以1000元罰款。
(七)沖洗碼頭、船舶以及沿岸建(構)築物時,把垃圾、渣土、沙石等沖(掃)到水域的,處以500元罰款。
(八)損壞或擅自移動、拆除水上環境衛生設施、設備的,按《廣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處罰。
客運船舶進入珠江市區河段時應停止使用直排式廁所。違者,處以500元罰款。
不具備資質而從事水域環境衛生經營業務的,處以10000元罰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委託不具備環境衛生服務資質的經營者清運生活垃圾、余泥渣土、糞便等廢棄物。違者,處以1000元罰款。
(一)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聯繫電話、服務項目和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的方式、工藝及其作業規範。
(二)裝載工具或收集容器的防漏撒設備及其技術性能。
(三)垃圾收集船、水上垃圾打撈船的船艙技術及船檢部門頒發的有關證件。
(四)廢棄物處置設施、設備的有關技術。
(五)環保部門對有關設施建設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意見。
環境衛生服務資質證書,每年審驗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