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城市管理監察條例

1997年9月26日廣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制定,1997年12月1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1997年12月22日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82號公告,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是為加強城市管理,保障城管監察隊伍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東省行政執法隊伍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城市管理監察條例
  • 外文名:Guangzhou city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 regulations
  • 發布日期:1997-12-22
  • 生效日期:1998-01-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詳情,監督條例,

發布詳情

【發布單位】81904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7-12-22
【生效日期】1998-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城市管理監察條例
(1997年9月26日廣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1997年12月1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監督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管理(以下簡稱“城管”),保障城管監察隊伍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東省行政執法隊伍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市區範圍內進行城管監察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廣州市人民政府設立市城管監察隊伍,負責城管監察工作和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區人民政府設立區城管監察隊伍。
城管監察隊伍實行統一指揮、分級管理。市、區的城管監察隊伍,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分別依法查處發生在本管轄範圍內的違法行為,並對其作出和具體行政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條 授權城管監察隊伍對城管中簡單直觀、現場可以判斷的、不需要作技術鑑定的下列違法行為,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實施處罰:
(一)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使用期限屆滿不退場的。
(二)違法占用土地1000平方米以下的;侵占風景名勝區、城市綠地、城市道路等公共場所用地的。
(三)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四)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建(構)築物拆卸施工許可證開工的;建築工地周邊不設定圍蔽或者拆建施工不設定遮擋塵土設施的;不按規定排放廢水、堆放建築材料的;不按規定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的。
(五)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擅自占用、移動或者改建市政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施工現場不設定明顯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的;擅自在市政設施及其附屬設施上擺攤設點、堆放雜物的;向排水設施傾倒垃圾、渣土等廢棄物的;撒漏液(固)體物質損害路面的。
(六)未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在城市綠地上設定商業服務設施的;擅自修剪枝條直徑在5厘米以上樹木的;擅自遷移或者砍伐樹木的;以樹承重、就樹搭建的;攀折(刻劃、釘栓)樹木、採摘花卉、踐踏植被的。
(七)從事燃氣經營,不辦理燃氣經營許可證、使用許可證的;在燃氣、供水管道及設施上,修建建(構)築物和堆放物品的;無服務資質證從事城市公共客運交通駕駛的;出租小汽車不按規定張貼有償使用標誌的。
(八)法律、法規授權處罰的其他它違法行為。
對授權範圍以外的違法行為,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查處,也可以依法委託城管監察隊伍查處。
第五條 城管監察隊伍根據法律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另外一個城管監察隊伍不得作出重複罰款的決定。
城管監察隊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公民處以50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上處罰決定的,應當在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處罰決定同時報市、區兩級相關的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城管監察隊伍查處違法建設行為時,依法應當作出限期改正並處罰款保留使用的,應當移送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
第六條 城管監察隊伍發現違法行為,應噹噹場責令改正;當場不能改正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有繼續狀態的,應當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業;對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可以暫扣其使用的工具和物品;對繼續強行建設的違法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可以當場採取措施,恢復原狀。
第七條 當事人對城管監察隊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既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城管監察隊伍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第八條 妨礙城管監察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社會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城管監察隊伍的執法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和思想道德品行,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城管業務知識,具有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經執法培訓考試合格後執證上崗。
城管監察隊伍執行公務時,應當遵守法紀和職業道德,增強服務觀念,文明執法,秉公執法,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公民對城管監察人員執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城管監察隊伍或者主管部門舉報,城管監察隊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查處。
市、區城管監察隊伍設立舉報電話,並向社會公布。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組織查處。
城管監察人員在執法活動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城管監察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十條 縣級市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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