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城鎮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暫行辦法》意在為促進本市城鎮環境綜合治理工作的深入開展,防止環境污染蔓延,改善城鎮環境質量,根據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關於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的決定》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實施辦法(暫行)》,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城鎮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暫行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0-01-12
- 生效日期:1990-01-12
簡介
【發布文號】穗府[1990]7號
【發布日期】1990-01-12
【生效日期】1990-01-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一月十二日廣州市人民政府頒發)
具體內容
一九九0年必須開展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的有:市橋鎮、大崗鎮、荔城鎮、新塘鎮、街口鎮、溫泉鎮、新華鎮。
各區、縣人民政府可根據城鎮建設和經濟發展的需要,適當增加城鎮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內容。
城鎮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八項監測指標的實施細則由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另行制定。
(一)大氣灰塵自然沉降量年月平均值、二氧化硫年日平均值、城鎮地面水COD平均值、鎮區環境噪聲平均值等四項,由環境監測站負責。
(二)機動車尾氣達標率,以縣為單位進行監測,由縣公安局和縣環境監測站負責。
(三)飲用水源水質達標率,由自來水公司或衛生部門負責。
(四)工藝尾氣(SO2、NOX、粉塵)達標率、萬元產值工業廢水排放量、工業廢水處理達標率、工業廢水處理率、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工業固體廢物處理處置率等六項,由工業主管部門負責。
(五)城鎮污水處理率,由城建部門負責。
(六)生活垃圾、糞便清運率,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
(七)城鎮人均公共綠地面積,由園林綠化部門負責。
(八)煙塵控制區覆蓋率,由環保辦負責。
以上各有關部門應嚴格按照要求,將每年各項指標考核的結果、數據、資料於次年一月底前報告鎮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