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辦法

《天津市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辦法》是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1996年5月4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發布單位】80202
【發布文號】津政辦發[1996]30號
【發布日期】1996-05-04
【生效日期】1996-05-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天津市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辦法
(1996年5月4日津政辦發〔1996〕30號)
第一條 為加強環境管理,實行城鄉一體化的考核體制,推動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促進環境與經濟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國發〔1990〕65號)和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發布〈關於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的決定〉的通知》(〔88〕國環字第008號),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做好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責。市人民政府對各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以下簡稱責任部門)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實行定量考核。
第三條 本市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實行各責任部門分工負責、廣大民眾積極參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督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 市環境綜合整治辦公室負責領導全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貫徹國家有關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各項政策、法規和要求;
(二)負責編制我市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規劃和年度計畫,會同有關部門研究確定任務指標,並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下達給各責任部門;
(三)負責全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的組織實施、綜合協調、工作推動、 檢查評比、結果公布和上報工作。
第五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的有關規定,加強大氣環境、水環境保護工作,防治噪聲和固體廢物的污染,加強污染控制和環境管理,定期公布主要環境質量狀況;
(二)根據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的要求制定有關監測、統計等各項指標及技術規範,負責監測和統計數據的匯總和審核;
(三)負責對各責任部門的業務指導及考核指標的監督管理;
(四)組織有關人員的業務培訓。
第六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所轄地區內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各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地區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的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和日常工作。
第七條 公安、市政、園林、環衛、供熱、公用、物資等部門承擔的各項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標,要制定計畫,採取措施,保證所承擔的各項指標的落實。
第八條 各責任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要求做好監測和統計工作,考核結果和有關資料要準確、可靠、齊全,按期(每半年)向市環境綜合整治辦公室報告執行情況。
第九條 根據對各責任部門的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結果,市人民政府每三年對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先進單位、先進個人、優秀項目和示範工程進行一次表彰。
各責任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在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十條 對因措施不落實和監督管理不力,未能完成所承擔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標的責任單位,要給予通報批評和取消參加評比的資格。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天津市環境綜合整治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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