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大常委會立法顧問工作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人大常委會立法顧問工作規定
  • 通過時間:2016年1月22日
  • 施行時間:2016年2月1日
工作規定全文
(2016年1月22日廣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九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發揮專家對本市地方立法工作的智力支持作用,提高立法質量,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建立立法顧問制度,選聘立法顧問對法規案內容進行全面論證。
第三條 立法顧問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品行;
(二)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十年以上的律師執業經驗,或者在實際工作部門擔任市副局級以上職務;
(三)具有較高的法律專業水平,在相關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或者具有較高的法律工作水平和較豐富的法律工作經驗;
(四)身體健康,願意並能夠實際履行立法顧問職責。
第四條 立法顧問一屆一聘,每屆不少於十二人,聘期與當屆市人大常委會任期相同,可以續聘。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負責立法顧問的遴選工作,提出建議名單,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
立法顧問名單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後,由市人大常委會向立法顧問頒發聘書。
第五條 立法顧問應邀參加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組織開展的下列立法活動:
(一)立法規劃草案、立法計畫草案編制過程中的立項論證;
(二)法規草案文本起草;
(三)法規案綜合論證與專題論證、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的第三方評估、涉及重大利益調整的論證諮詢;
(四)立法調研;
(五)法規案表決前評估;
(六)立法後評估;
(七)法規清理論證;
(八)立法等相關理論課題研究;
(九)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組織開展的其他論證、諮詢等活動。
第六條 立法顧問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邀參加有關論證、諮詢等活動,發表論證、諮詢意見;
(二)參加會議前認真研究法規草案文本和有關資料,圍繞論證提綱對法規案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操作性、有效管用性、協調性和規範性系統提出書面論證意見,並在會後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
(三)按時參加論證、諮詢等活動,無特殊情況不提前退場;
(四)未經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同意,不披露立法工作中尚未確定和公開的信息。
第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給予立法顧問適當的論證、諮詢費用,具體標準另行確定。
第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負責立法顧問的聯繫、服務工作。
市人大常委會各工作機構邀請立法顧問參加會議、調研等活動的,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撰寫論證提綱、調研提綱,明確論證、調研的內容和重點;
(二)提前十日以上將書面邀請函和法規草案文本、論證提綱、調研提綱等資料印發立法顧問,並根據立法顧問的需要,及時補充相關資料;
(三)通過手機簡訊、立法官方微信等平台及時向立法顧問推送立法動態、會議通知等信息;
(四)為立法顧問履行職責提供服務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組織開展論證、諮詢的,應當對立法顧問提出的論證、諮詢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形成意見綜合。論證、諮詢的事項屬於常委會會議議題的,應當將意見綜合印發常委會會議。
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組織開展論證、諮詢的,應當認真研究立法顧問提出的論證、諮詢意見,並及時將意見的採納情況向立法顧問反饋。
第十條 立法顧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可以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終止聘任關係: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次缺席論證、諮詢等活動的;
(三)因患病、工作調動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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