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地方立法研究評估與諮詢服務基地工作規定

2013年5月21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主任會議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地方立法研究評估與諮詢服務基地工作規定
  • 頒布單位: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3.05.21
  • 實施時間:2013.05.21
(2013年5月21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主任會議通)
第一條 為規範和保障廣東省地方立法研究評估與諮詢服務基地的工作,發揮高等院校的作用,為地方立法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諮詢服務,提高立法質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廣東省地方立法研究評估與諮詢服務基地是由省人大常委會與中山大學、華南理工大學、暨南大學、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廣州大學合作建立,從事地方立法研究評估、諮詢與服務的專門機構。
在上述大學組成廣東省地方立法研究評估與諮詢服務基地基礎上,組成基地聯盟,在省人大常委會的指導下,有組織、有計畫開展工作。
第三條 廣東省地方立法研究評估與諮詢服務基地全方位參與廣東省地方立法工作,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的要求為地方立法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專業諮詢服務。主要包括:
(一)受委託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或者參與地方性法規草案的起草;
(二)參與地方立法論證或者受委託對地方立法中的重要問題進行論證;
(三)受委託組織地方性法規草案的聽證;
(四)受委託對地方立法中的重要問題進行專題研究;
(五)受委託進行立法後評估工作;
(六)蒐集和整理地方立法信息資料;
(七)開展地方立法理論研究和實踐調查;
(八)省人大常委會要求進行的其他諮詢服務活動。
第四條 廣東省地方立法研究評估與諮詢服務基地的研究人員分為常任研究人員和課題研究人員。
常任研究人員的聘任和調整由省人大常委會與合作高校協商確認。課題研究人員由廣東省地方立法研究評估與諮詢服務基地根據工作需要自行聘請。
第五條 廣東省地方立法研究評估與諮詢服務基地經費由基本運作費和項目費兩部分組成。
省人大常委會在每年初撥付百分之七十的基本運作費,剩餘百分之三十的基本運作費根據廣東省地方立法研究評估與諮詢服務基地在該年度的工作情況和績效考評結果確定撥付金額。
委託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等專項項目費由省人大常委會與承擔項目的廣東省地方立法研究評估與諮詢服務基地另行協商確定。
第六條 廣東省地方立法研究評估與諮詢服務基地應當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的工作要求,指派研究人員,參與立法活動。
參與項目的研究人員應當在提交省人大常委會的相關報告上署名。
第七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不適宜公開的情形外,廣東省地方立法研究評估與諮詢服務基地提交給省人大常委會的相關報告應當在廣東人大網上公開。
第八條 廣東省地方立法研究評估與諮詢服務基地應當於每年的一月份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上一年度的工作情況,包括已完成項目的情況、未完成項目的進展情況以及經費使用情況等。
第九條 省人大常委會可以採取專家實地考評或者網路匿名考評等方式,對廣東省地方立法研究評估與諮詢服務基地的日常工作和承擔的項目進行績效考評。
第十條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與廣東省地方立法研究評估與諮詢服務基地的日常工作聯繫。
廣東省地方立法研究評估與諮詢服務基地應當指派專人負責與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聯繫。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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