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專家顧問工作規定

為了建立健全立法專家顧問工作制度,發揮專家顧問在本市地方立法工作中的智力支持作用,進一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廣西壯族自治區立法條例》和《百色市立法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百色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專家顧問工作規定
  • 通過時間:2017年5月2日
規定全文
(2017年5月2日百色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專家顧問庫建設和專家顧問選聘
第三章諮詢事項和諮詢程式
第四章諮詢保障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市人大常委會根據本市地方立法對專家顧問諮詢工作的需求,按照專業門類健全、知識結構合理、人員規模適度的原則,建立立法專家顧問庫(以下簡稱“專家顧問庫”)。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立法專家顧問(以下簡稱“專家顧問”),是指由市人大常委會聘請的、為市人大常委會開展地方立法工作提供諮詢意見的從事相關理論研究和實務工作的專業人士。
第四條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在立法諮詢工作中應當充分聽取專家顧問的意見。
第五條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負責對專家顧問諮詢工作的統籌協調。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專家顧問諮詢的日常工作。
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向專家顧問提出諮詢的,各自負責所諮詢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專家顧問庫建設和專家顧問選聘
第六條專家顧問庫及其專家顧問由下列三個部分組成:
(一)法律專業專家顧問,包括憲法學、行政法學、民商法學、刑法學、經濟法學、社會法學、訴訟法學和法理學等專業的專家顧問;
(二)財政經濟、城建環保、農村農業、科教文衛、民族宗教、外事僑務、勞動社保、社會工作等領域的專家顧問;
(三)語言文字專家顧問。
第七條專家顧問庫專家的結構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知識結構,有法律專業專家顧問和其他領域的專家顧問;
(二)職業結構,有教學科研的專家顧問和實務工作的專家顧問;
(三)年齡結構,有資深的老專家顧問和已成為學科帶頭人的中青年專家顧問;
(四)比例結構,法律專業專家顧問、語言文字專家顧問、其他領域專家顧問的人數保持合理比例;
(五)人數規模,不超過30人。
第八條選聘專家顧問應當堅持民主、公開、擇優的原則,堅持本人自願和單位民主推薦相結合。
第九條專家顧問庫的專家顧問人選以下列方式推薦:
(一)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推薦;
(二)市直部門推薦;
(三)大專院校、科研機構推薦;
(四)各人民團體、各專業協會推薦;
(五)個人自薦。
第十條專家顧問庫的專家顧問應當遵守我國憲法和法律,擁護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道德修養,法律專業專家顧問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過系統的法律專業教育、具有法學本科以上學歷;
(二)熱心參與諮詢工作,並有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
(三)教學科研人員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以上職稱,從事法律教學、研究工作5年以上;律師應具有5年以上律師執業經歷;從事法治工作者、應當有10年以上法治工作經驗;
(四)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
第十一條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對各方面推薦的專家顧問人選進行遴選,提出專家顧問正式人選方案,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審定。
第十二條專家顧問正式人選方案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審定後,由市人大常委會向被聘請的專家顧問頒發聘書,並以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的名義致函專家顧問所在單位。
第十三條專家顧問以專業諮詢組開展活動的,由召集人負責召集。專業諮詢組專家顧問推舉產生專家顧問活動召集人,由兩至三人組成。
專家顧問活動召集人應當按要求做好有關活動的召集工作,反映專家顧問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四條專家顧問聘期自頒發聘書之日起,至本屆市人大常委會任期屆滿時終止,期滿可以續聘。
第十五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聘用或者解聘專家顧問:
(一)本人提出辭職的;
(二)一年之內兩次不參加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邀請的諮詢活動的;
(三)因其他原因不適合繼續擔任的。
對專家顧問的終止聘用或者解聘,由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建議,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
第十六條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做好專家顧問庫以及專家顧問的信息維護工作。定期匯總更新專家顧問的工作單位、職務職稱、研究或者工作領域、聯繫方式等信息,編印成冊,印送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等。
專家顧問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告知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第三章諮詢事項和諮詢程式
第十七條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可以就下列事項向有關專家顧問提出諮詢:
(一)本市五年立法規劃、年度立法工作計畫編制和立法項目立項;
(二)本市地方性法規草案的起草、審議;
(三)本市地方性法規解釋;
(四)本市法規清理、立法評估;
(五)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
(六)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徵求本市意見的立法規劃草案、立法計畫草案,法律草案;
(七)市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專項工作報告等監督工作;
(八)代表議案、建議辦理;
(九)其他需要諮詢的與市人大常委會行使職權有關的法律問題。
第十八條向專家顧問提出諮詢,可以採取下列方式進行:
(一)邀請參加有關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
(二)單獨拜訪、個別會談徵求意見;
(三)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徵求意見;
(四)其他方式。
第十九條對諮詢事項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可以在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時,按照專業對口原則邀請部分專家顧問參加會議進行諮詢;也可以採取單獨拜訪、個別會談等方式向專家顧問諮詢。
邀請專家顧問參加會議進行諮詢的,應當於召開會議的3日前將會議通知、諮詢提綱以及相關參考資料傳送給專家顧問;召開臨時會議或者緊急會議的,應當提前通知專家顧問。
採取單獨拜訪、個別會談等方式向專家顧問諮詢的,應當提前將諮詢提綱以及相關參考資料傳送給專家顧問。
對專家顧問的諮詢意見應當作詳細記錄。
第二十條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採取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諮詢專家顧問意見的,應當將諮詢提綱以及相關參考資料傳送給專家顧問,並明確提出復函時間。確需作加急處理的,應當向專家顧問作必要的說明。
採取電子郵件方式諮詢專家顧問意見的,應當將有專家顧問意見的電子郵件或者信息複製保存。
第二十一條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向專家顧問提出諮詢時應當附有諮詢提綱,提綱應當明確諮詢的有關內容,包括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中組成人員意見比較集中的問題、各方面關注度高且意見分歧比較大的問題,以及其他重點、難點問題。
第二十二條專家顧問對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提出的諮詢事項,應當認真研究,按時回復有關意見,重點闡明觀點、理由和依據;需要書面回復的,應當提供書面意見。
專家顧問不得以立法專家顧問的名義,從事與諮詢無關的活動;未經有關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同意,不得向外披露諮詢事項中尚未確定和公開的信息。
第二十三條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應當認真整理和研究專家顧問提出的諮詢意見,將其作為立法工作的重要參考。
對重大問題的諮詢、專家顧問提出的重要意見及其處理情況,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
專家顧問諮詢意見應當歸入工作檔案。
第二十四條對專家顧問在單獨拜訪、個別會談時提出的意見,應當適時反饋採納情況。
專家顧問在立法論證、立法聽證、立法評估等座談會中提出的諮詢意見,主辦會議的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應當以《情況反映》等方式報送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並同時向參會的相關專家顧問進行反饋。
第二十五條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應當加強對專家顧問諮詢工作情況的記錄和統計,於每年12月20日前向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報送本年度相關統計數據,內容包括專家顧問諮詢的次數、方式、諮詢意見採納情況等,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綜合後向專家顧問通報,並將專家顧問諮詢工作情況作為考核評價專家顧問諮詢工作成效和調整專家顧問的參考依據。
第四章諮詢保障
第二十六條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應當考慮專家顧問的本職工作和其他社會活動的實際情況,並根據工作需要,主動與專家顧問所在單位溝通協調,統籌兼顧、合理安排立法諮詢活動。
專家顧問應當妥善處理本職工作和諮詢工作的關係,統籌安排好時間,積極參與立法諮詢活動。
第二十七條聘請專家顧問的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為專家顧問的諮詢活動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和適當的諮詢經費,具體辦法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會同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制定。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根據法規草案的特殊需要,臨時邀請相關專家或市直相關部門人員等進行諮詢的,參照本規定第二十七條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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