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經濟特區入境出境人員管理規定

廈門經濟特區入境出境人員管理規定,外國人和華僑、港澳同胞、台灣同胞進出本特區,或從廈門口岸入境、出境的,按照本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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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813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5-02-24
【生效日期】1985-02-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廈門經濟特區入境出境人員管理規定
(1984年7月14日福建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1985年2月24日)

檔案全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廈門經濟特區條例》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外國人和華僑、港澳同胞、台灣同胞進出本特區,或從廈門口岸入境、出境的,按照本規定辦理。
無國籍人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從廈門口岸進入特區的,分別按如下規定辦理:
(一)外國人、華僑憑我簽證機關發給的入境簽證,查驗放行;持有特區政府邀請函電的,也可直接到廈門口岸辦理入境簽證手續。
與我國有互免簽證協定國家的人員入境出境,按協定辦理。
(二)香港、澳門同胞入境出境,憑《港澳同胞回鄉證》及附頁或附卡,查驗放行。
(三)台灣同胞可憑本人身份證明到廈門口岸辦理入境出境手續。
第四條
特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外方人員(含家屬)以及在特區常住的外國人、華僑,需經常出境入境的,憑廈門特區公安機關發給的外國人居留簽證、居留證、華僑居住證,可申請辦理多次往返有效的出境入境簽證,需經常往返特區作短期逗留的外國人、華僑,憑特區主管部門的證明,可申請辦理多次往返有效的出境入境簽證。
第五條
從國外和香港、澳門地區來特區的飛機、船舶,其機組人員、船員的入境出境手續,按國家現行規定辦理。
第六條
外國人和華僑、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在特區購有住宅或居住半年以上的,應分別向廈門特區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外國人居留簽證、居留證或華僑、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居住證。每年驗證一次。
第七條
外國人、華僑的旅遊團體到廈門特區境內旅遊,可發給團體簽證,驗證放行。
第八條
進出特區的外國人和華僑、港澳同胞、台灣同胞的行李物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的有關管理規定辦理。
第九條
進入特區的人員、物品,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檢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動植物檢疫條例》的規定,接受檢疫機關檢驗。
第十條
外國人和華僑、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從特區進入中國國內其他地區,或從國內其他地區進入特區,以及經特區從廈門口岸出境的,按國家現行規定辦理。
外國人需經常從特區往返於國內一般開放地區(乙類地區)或一般非開放地區進行經濟貿易、考察、科技交流、現場施工等公務活動的,可以申請辦理多次往返有效的外國人旅行證。
第十一條
特區和國內其他地區的我國公民從廈門口岸出境入境的手續,按國家現行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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