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市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平頂山市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是平頂山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頂山市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平頂山市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規範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和規劃區內違法建設的處理。
  第三條 實施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應當把以人民為中心作為城市發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貫穿到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的全過程。
  實施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應當以法律、法規、規章和經批准的城鄉規劃為依據,並符合有關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的技術標準和規範。
  第四條 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實行政府統一領導、規劃部門主管、相關單位配合、社會公眾參與的工作機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監督檢查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查詢城鄉規劃和建設項目規劃許可內容,有權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的行為。
  第五條 市、縣(市)、石龍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其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按照授權或者委託的有關規定負責各自轄區內的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負責本轄區內的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依法做好本轄區內違法建設制止和處理等相關工作。
  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水利、人防、文物、財政、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城鄉一體化示範區、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協調聯動機制:
  (一)定期研究、通報違法建設綜合治理情況;
  (二)研究解決違法建設查處過程中的主要困難和突出問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三)組織違法建設集中清拆行動和存在較大執法困難的違法建設強制拆除行動;
  (四)根據行政管理需要組織開展聯合執法、協調多部門管轄的違法建設事項;
  (五)指導、協調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七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城鄉一體化示範區、高新區管委會依法負責本轄區內違法建設拆除工作,建立健全違法建設拆除工作機制,制定完善違法建設拆除責任制等相關制度。
  第八條 各縣(市)、石龍區人民政府組織或者責成有關部門依法對本轄區內違法建設實施拆除。
  新華區、衛東區、湛河區人民政府和城鄉一體化示範區、高新區管委會根據市人民政府責成通知,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本轄區內違法建設實施拆除。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發生的違法建設,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村(居)民委員會在其轄區內發現違法建設的,應當立即勸阻並及時向處理機關舉報。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在其管理範圍內發現違法建設的,有權勸阻並向處理機關舉報。
  第九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城鄉一體化示範區、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違法建設巡查控制管理制度,按照各自職責和管轄範圍制定巡查控制管理方案,明確責任人、責任區域、巡查時段、巡查重點及具體措施,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建設。
  第十條 負有違法建設巡查責任的部門及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巡查,並認真做好巡查記錄;
  (二)發現違法建設及時勸阻、制止、報告,並採取錄音、錄像、拍照或者現場勘驗等方式取證;屬於本部門監管職責的,按程式處理;不屬於本部門監管職責的,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三)發現施工現場堆有建築材料疑似違法建設,屬於本部門監管職責的,及時登記並跟蹤監控;不屬於本部門監管職責的,立即通知有關部門,接受通知的部門應當立即到現場登記並跟蹤監控。
  有關部門對接受通知、移送、交辦的違法建設工作事項或者案件辦結後,應當及時將處理情況反饋原通知、移送、交辦的部門。
  對處理違法建設管轄不明或者有爭議的,有關部門應當協商確定管轄或者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第十一條 供水、供電、供氣、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在接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協助拆除違法建設通知後,應當依照《平頂山市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停止提供相關服務或者施工作業。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有效期為十二個月。確需延期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核發機關申請延期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未按規定提出延期申請或者核發機關決定不予延期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期滿自行失效。
  第十三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規划行政許可、實施規劃管理的依據。經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可以對控制性詳細規划進行修改:
  (一)城市總體規劃發生變化,對控制性詳細規劃控制區域的布局和功能產生重大影響的;
  (二)因實施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設工程或者重點工程建設需要修改的;
  (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難以滿足城鎮發展需要,且不具有更新條件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
  第十四條 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用地,因公共利益或者實施城鄉規劃需要,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對用地進行合宗:
  (一)擬合宗用地相鄰,且無城市道路分割;
  (二)擬合宗用地的土地使用權人相同;
  (三)擬合宗用地符合城市規劃功能、滿足城市設計要求,且符合國家、省、市的標準、規範、規定。
  用地合宗後,按照合宗後的用地統一規劃建設,其用地規劃功能、總計容建築規模、建築功能比例應當保持不變,規劃方案應當符合城鄉規劃相關要求。
  第十五條 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同一宗用地,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對用地進行分割:
  (一)因規劃市政道路、增加向公眾開放的道路、河道、河岔、溝渠等自然界限分割;
  (二)因政府儲備用地規劃實施需要;
  (三)因規劃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需要。
  符合前款第一、三項的用地,在分割前應當按照用地規劃條件編制原用地的城市設計,明確擬分割用地各地塊的具體規劃指標。分割後用地功能宜相對獨立,且有相對完善的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各地塊開發強度不得突破原用地的總體開發強度指標,涉及到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或者調整用地規劃條件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已建成的用地原則上不辦理規劃用地分割。
  第十六條 需要對建設用地進行合宗或者分割的,建設單位可以向市、縣(市)、石龍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符合合宗或者分割要求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平頂山日報》、用地現場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入口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十日。涉及多個業主的,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同意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程式辦理相關規劃許可手續。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前及建築工程施工至正負零前,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市、縣(市)、石龍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驗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五日內組織驗線。驗線合格的,發放驗線結果報告,方可開工、繼續施工;不合格的,責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持竣工測繪成果,向市、縣(市)、石龍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申請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對竣工建築面積在合理誤差範圍以內的,可以視為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合格。
  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的條件、內容、方式、程式和合理誤差標準等,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本市實際依法制定。
  第十九條 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已建成的違法建設工程,建設內容符合相關規劃的,在經過法定程式處理、違法行為改正後,可以按程式補辦規劃許可手續。
  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規劃許可內容建設,採取整改措施後符合規劃許可要求的,在違法行為改正後,可以辦理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
  第二十條 未經市、縣(市)、石龍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和許可內容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不得辦理竣工備案手續,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
  第二十一條 違法建設拆除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城鄉一體化示範區、高新區管委會應當責成有關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結合城鄉環境整治、土地功能更新、景觀提升等要求,及時做好拆除后土地的綜合利用和環境美化工作。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城鄉一體化示範區、高新區管委會,城鄉規劃及其他有關部門以及國家工作人員有實施、參與、包庇違法建設或者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採取暴力、威脅等手段阻礙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在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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