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市煤矸石綜合利用管理辦法(試行)

為推進煤矸石綜合利用,節約能源,保護土地資源,減少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推進煤礦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煤矸石綜合利用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8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頂山市煤矸石綜合利用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0年9月4日
  • 實施時間:2020年9月4日
  • 發布單位:平頂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煤矸石是指煤礦在開拓掘進、採煤和煤炭洗選等生產過程中排出的含碳岩石,是煤礦生產過程中的廢棄物。
煤矸石的綜合利用包括:利用煤矸石進行井下充填、發電、生產建築材料、回收礦產品、製取化工產品、築路、土地復墾等。
第三條 在平頂山市行政區域內涉及的煤矸石排放、儲存運輸、綜合利用以及科研、生產經營活動,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綜合管理
第四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稅務、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部門負責起草、擬訂、發布煤矸石綜合利用相關規劃、產業和扶持政策等,並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開展煤矸石綜合利用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兩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本辦法的貫徹實施。
第六條 市生態環境、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統計和發布我市煤矸石產生、貯存、流向、利用、處置等數據信息。縣(市、區)生態環境和發展改革部門應於每年2月底前,將本地區上年度統計數據報市生態環境、發展改革部門。
第七條 煤矸石的綜合利用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因地制宜、政府推動、市場主導、公眾參與”和“誰排放、誰治理,誰利用、誰受益”的原則。
第八條 新建(改擴建)煤礦及選煤廠應節約土地、防止環境污染,禁止建設永久性煤矸石堆放場。確需建設臨時性堆放場的,其占地規模應當與煤炭生產和洗選加工能力相匹配,原則上占地規模按不超過3年儲矸量設計,且必須有後續綜合利用方案。煤矸石臨時性堆放場選址、設計、建設及運行管理應當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煤炭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等相關要求。
煤矸石綜合利用方案中涉及煤矸石產生單位自行建設的工程,要與煤礦(選煤廠)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涉及為其他單位提供煤矸石的工程,煤矸石利用單位應當具備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要求的生產、處置能力,不造成二次污染。
第九條 煤炭生產企業要採取先進的開採技術,減少煤矸石的排放,制定分年度減量計畫,確保實施到位。
第十條 利用煤矸石進行土地復墾的,應嚴格按照《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號)及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出台的有關規定執行,遵守相關技術規範、質量控制標準和環保要求。
第十一條 煤矸石產生單位應對既有煤矸石堆場的安全和環保負責,制定治理方案,明確整改期限,加大資金投入,按照環保要求,採取有效措施對未綠化的矸石堆場進行覆土綠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加強對矸石山綠化的技術指導和監督管理;對新產生確難以綜合利用的,要採取安全環保措施,並進行無害化處置,按照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技術規範等要求進行煤矸石堆場的生態保護與修復,防治煤矸石自燃對大氣及周邊環境的污染。
第十二條 對符合國家或行業質量標準的煤矸石及其製品,設計、施工單位應在設計、建築施工中優先選用。
適宜使用煤矸石及其製品的政府投資項目,應優先使用煤矸石及其製品,項目建設單位應將該項內容納入工程招標檔案中。
第十三條 大力推廣實施“公改鐵”或管狀皮帶運輸方式。煤矸石裝卸運輸要符合環保要求,不得造成二次污染。市區範圍內依法劃定煤矸石汽車運輸“禁運區”。矸石周轉場應當在“禁運區”之外建設,並符合全密閉等環保要求。
第三章 鼓勵措施
第十四條 加強煤矸石綜合利用科技支撐體系建設。市科技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重大煤矸石綜合利用項目的科技攻關,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及平煤神馬集團等煤矸石產生單位要加大煤矸石綜合利用技術開發的投入,推進煤矸石綜合利用的技術研發和套用,鼓勵建設煤矸石綜合利用示範工程。
第十五條 對在煤矸石綜合利用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
第十六條 綜合利用煤矸石的單位和個人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一)煤矸石綜合利用項目應優先立項、優先安排貼息和補助,鼓勵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投放;
(二)符合《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要求的,可申請資源綜合利用減免稅優惠政策;
(三)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優惠政策。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 對獲得國家和地方資金支持的煤矸石綜合利用項目,相關部門應對項目進展、資金使用、環境影響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一體化示範區、高新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平頂山市煤矸石綜合利用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20年8月27日市政府第71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0年9月4日

政策解讀

一、出台背景
平頂山因煤興市,在市北部礦區分布著平煤神馬集團13個煤礦和4個洗煤廠,年產煤矸石1243萬噸。由於歷史原因,煤矸石綜合利用管理缺乏統一規劃,存在監督管理缺位、堆放場地不規範、運輸管理問題多、矸石綜合利用率低等問題,造成堆場、道路揚塵污染嚴重;加之相關措施滯後,矸石質量好時市場瘋搶,質量差時大量堆存,導致部分煤礦生產時斷時續,對我市生態環境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產生較大影響。
為做好煤矸石綜合利用管理工作,市政府組織專班力量,對平煤神馬集團北部礦區煤矸石產生及綜合利用現狀進行深入調研,並邀請中散協煤矸石綜合利用專業協會的會長、相關專家到我市,對我市煤矸石綜合利用把脈問診,同時借鑑山西太原、長治、朔州和遼寧阜新等地經驗做法,依據2014年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出台的《煤矸石綜合利用管理辦法》,結合平頂山實際,出台了《平頂山市煤矸石綜合利用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出台《辦法》的目的。為促進煤矸石綜合利用,節約能源,保護土地資源,減少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煤礦安全生產。
(二)對煤矸石及其綜合利用的概念進行了界定。
(三)確定適用範圍。在平頂山市行政區域內涉及的煤矸石排放、儲存運輸、綜合利用以及科研、生產經營活動,均須遵守本辦法。
(四)明確了監督管理體制。《辦法》明確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稅務、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部門負責起草、擬訂、發布煤矸石綜合利用相關規劃、產業和扶持政策等,並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開展煤矸石綜合利用管理工作。市、縣兩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本辦法的貫徹實施。市生態環境、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統計和發布我市煤矸石產生、貯存、流向、利用、處置等數據信息。
(五)明確了矸石減量化的要求。《辦法》規定煤炭生產企業要採取先進的開採技術,減少煤矸石的排放,制定分年度減量計畫,確保實施到位。
(六)明確了利用煤矸石進行土地復墾的技術標準。《辦法》規定利用煤矸石進行土地復墾的,應嚴格按照《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號)及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出台的有關規定執行,遵守相關技術規範、質量控制標準和環保要求。
(七)明確要劃定“禁運區”,推廣實施“公改鐵”或管狀皮帶運輸方式。煤矸石裝卸運輸要符合環保要求,不得造成二次污染。市區範圍內依法劃定煤矸石汽車運輸“禁運區”。矸石周轉場應當在“禁運區”之外建設,並符合全密閉等環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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