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安置補償辦法

《平頂山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2013年5月17日已經平頂山市政府第6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該《辦法》分總則、徵收決定、補償、監督管理、附則5章22條,自2013年5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平頂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平政〔2005〕54號印發)同時廢止。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頂山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安置補償辦法
  • 發布時間:2013年5月17日
  • 文號:平政〔2005〕54號
  • 性質:地方法規
檔案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徵收決定,第三章 補 償,第四章監督管理,第五章 附 則,

檔案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平頂山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已經2013年5月17日市政府第6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2013年5月28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以下簡稱《條例》)和《河南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若干規定》(豫政 〔2012〕39號印發,以下簡稱《省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市、區)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市、區)政府依法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級政府確定項目的房屋徵收工作,並負責處理城市房屋拆遷遺留問題。房屋徵收工作所需經費應在同級財政部門核定的項目預算中列支。
市政府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簡稱房屋徵收部門)負責對縣(市、區)政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的協調、指導、檢查和監督,並具體負責市級及其以上重點項目、跨區域縣(市、區)項目的房屋徵收工作。
第四條 市房屋徵收部門可以依法委託新華區、衛東區、湛河區房屋徵收部門及新城區管委會、高新區管委會等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單位作為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市級項目中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從事房屋徵收工作的人員,應當熟知房屋徵收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並具備房屋徵收工作相應的專業知識。
第六條 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房產管理、財政、工商、稅務等部門,以及被徵收房屋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第二章徵收決定

第七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徵收單位、個人房屋的,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嚴格按照《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等有關規定,依法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第八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專項規劃以及房屋徵收項目申報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房屋徵收年度計畫及近期擬徵收計畫,報本級政府審查批准後確定房屋徵收項目、徵收範圍及實施時間。
對未納入年度計畫,但確需徵收房屋的,由本級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確定後,依照《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相關規定報請本級人大。
第九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及時向被徵收人公布調查結果,並根據調查登記情況擬訂徵收補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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