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陰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平陰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平陰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內設辦公室、法制科、督察科、投訴受理科,下設平陰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執法大隊(使用事業編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陰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所屬部門:平陰縣人民政府
  • 所屬地區:平陰縣
機構編制,主要職能,經費來源,部門變更,

機構編制

該局行政編制10人,工勤編制1人。領導職靈敏設一正二副。執法大隊事業編制35人。

主要職能

依法獨立履行本級政府綜合執法許可權,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二)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城市規劃內,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懲影響城市規劃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臨時使用的土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未經批准擅自設定城市雕塑、建築小品和大型廣告牌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三)行使城區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五)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物施工噪聲污染、交通噪聲污染的行政處罰權;對未採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運輸、裝卸或者貯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未採取防燃、防塵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惡臭氣體的物質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在人口集中地區、交通幹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飲食服務業違反規定排放油煙、在城區內露天燒烤食品污染環境等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向城市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建設施工造成大氣污染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無照商販和違反規定隨意擺攤設點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違反規定設定戶外廣告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涉嫌無照經營行為查處時,可以查封、扣押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商)品。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在道路上違章停放車輛,駕駛員不在現場或拒絕將車輛移走的,可以鎖定機動車車輪或者將車輛拖至不防礙交通或指定的地點。
(八)行使城區文化市場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中國小門前200米半徑內設定檯球、電子遊戲機經營點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未經批准或未領取文化經營許可證而擅自從事文化市場經營活動和文化娛爾活動的違法、違規、違章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九)行使食品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仿造衛生許可證,以及未取得健康證明而從事街頭飲食攤檔經營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十)行使公用事業管理中城市燃氣、集中供熱管理方面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十一)行使城區房地產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私自進行房地產交易和違反規定出租房地產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十二)行使農業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三)行使資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四)行使交通運輸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五)行使水務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六)履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經費來源

縣城管執法局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全額撥付,所有收費、罰沒收入全額上繳縣財政局,不作為經費來源。

部門變更

城建局撤銷後,所轄市政工程管理處、園林管理處、環境衛生管理處、路燈管理所、玫城公園管理處及局本身內設的拆遷辦成建制移交縣建設管理局管理和領導。同時將市政工程管理處更名為市政工程處、園林管理處更名為園林處、環境衛生管理處更名為環境衛生處、路燈管理所更名為路燈所、玫城公園管理處更名為玫城公園,其它不變,更名後的事業單位履行法人變更登記法定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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