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陰縣環境保護局

平陰縣環境保護局是平陰縣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環境保護的政府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陰縣環境保護局
  • 外文名:Pingyin Count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 機構類別:環境保護局
  • 地點:平陰縣
  • 國家:中國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基本制度。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規章;擬訂環境保護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全縣環境功能區劃工作;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全縣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 負責環境安全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各鄉鎮、企事業單位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
(三)承擔落實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全縣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分解落實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按規定負責污染物排放許可;督查、督辦、核查相關鄉鎮及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縣級資金安排的意見;按照管理許可權,審批、核准全縣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負責全縣排污費的徵收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負責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監督有關單位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根據審批許可權審批或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細則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協調、監督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的環境保護工作和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負責自然保護區的申報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
(八)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地方核安全與輻射有關政策、規劃;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
(九)負責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發布。制定並組織實施我縣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縣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縣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組織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管理體系建設;負責對清潔生產實施監督。
(十一)提出國際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全縣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履約活動,統一對外聯繫;管理全縣環保系統對外經濟合作,協調與履約有關的利用外資項目;受國家環境保護部、省環境保護廳、市環境保護局委託,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組織、指導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環境保護局設4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督辦、機要、保密、檔案、後勤管理服務等工作;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和縣政府市民服務熱線辦公室轉辦事項的辦理工作;組織綜合性調研及重大專題調研;組織開展環境信息和信息化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及幹部、人事、勞資、社會保險、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負責環境功能區劃和組織編制環境保護規劃;擬訂我縣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並組織實施;協調、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縣級資金安排意見;負責局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監督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管理排污費的徵收工作;組織實施全縣環境監測網的能力建設;定期發布環境質量公告,統一發布全縣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承擔環境安全應急日常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編制、修訂全縣環境安全應急預案並組織應急演練;負責環境應急信息通報,組織開展應急預警工作;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鄉鎮(辦事處)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工作;負責應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和運行的監督。
(二)政策法規科
組織、開展、指導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擬定全縣環境保護有關管理辦法;負責環境保護政策和環境法制的調查研究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案件的監督檢查活動;負責本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負責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全縣環境保護普法工作; 負責有關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依法做好環境信訪工作。
(三)生態保護管理科
擬訂全縣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協調、監督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的環境保護工作和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負責縣域內國家、省、市、縣自然保護區的申報等相關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負責生態縣建設責任制的組織協調工作; 負責歸口管理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保護“三同時”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建設項目和區域開發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登記表的審批;負責建設項目“三同時”驗收工作;負責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暫停審批除污染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工作。
(四)環境管理科
負責全縣“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責任書”的分解,組織考核各鄉鎮、相關部門和有關企事業單位總量控制目標的落實情況;負責全縣污染物排放總量計畫的制定、分解、考核工作;負責環保“以獎代補”考核工作。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污染源限期治理、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等制度;擬訂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核與輻射污染防治規劃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擬定並監督實施全縣重點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承擔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負責貫徹執行各類環境標準、技術規範和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負責對清潔生產工作實施監督,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發展;承辦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負責環境保護設施運營單位資質的審核。

人員編制

縣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11名。領導職數配局長1名、副局長2名,科長(主任)4名。可配工勤人員1名。
黨的組織、紀檢監察、工會、共青團、婦女工作等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按有關規定執行。

其他事項

(一)建立綜合執法協調配合機制。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縣公安局建立信息網路化聯繫和協作會議制度,完善協調配合機制和辦事流程,及時協調解決綜合執法中的重大問題。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縣公安局在執法過程中,發現屬縣環境保護局職責的,應當及時告知或移送縣環境保護局處理;縣環境保護局在管理工作中,發現屬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或縣公安局職責的,應當及時告知或移送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或縣公安局查處。
(二)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縣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縣水務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建立部門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環境質量、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縣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質量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縣水務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縣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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