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陰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
- 職能科室:8個
- 行政編制:24名
- 局長:1名
職責調整
(二)劃入原縣建設管理局、原縣綜合執法局的職責,原縣房產管理局、原縣環境衛生局的行政職責。
(三)加強城鄉規劃的編制與管理,加快城市化進程。
(四)加強住房保障和房產市場監管,促進房產市場健康發展。
(五)加強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形象和品味。
主要職責
(二)負責全縣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建立完善住房保障體系。
(三)負責全縣城鄉規劃編制、管理和測繪監督管理工作。參與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承擔依法實施建設用地、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責任;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規劃批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專業專項規劃。
(四)承擔規範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促進建築業健康發展;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招投標活動的監管,推進建築節能、減排的責任;負責施工圖審查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鄉建設管理檔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負責建築裝飾裝修的監督管理;負責全縣內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縣人民防空工作。編制人防建設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管理縣域人防工程、人防平戰結合和防空防災一體化建設;承擔縣人民防空工作軍政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六)負責城市規劃區市政工程、園林綠化、市容環境衛生的建設管理。牽頭組織實施城市容貌綜合整治工作;負責數位化城市管理系統的規劃、建設、運行;負責城市管理特許經營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徵收拆遷的監督管理;負責全縣名泉、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戶外廣告資源的出讓工作。
(七)負責全縣燃氣、供熱的管理工作。承擔燃氣、供熱安全監管責任;受縣政府委託,負責市政公用行業特許經營的具體實施。
(八)主管全縣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負責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主管風景名勝區工作。
(九)承擔規範房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產市場的責任。負責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的房產開發、交易行為、權屬登記、中介服務機構、租賃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房產開發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房屋權屬登記工作;負責房產測繪管理工作;負責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和房屋質量保修金的歸集、使用審批和監督管理;參與危舊房屋改造的管理工作;負責房改購房檔案的建立、管理和已售公房維修資金的建立與劃轉;負責房改售房資金的歸集;參與房改售房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承擔城市管理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的責任。負責在縣城規劃區行使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城市綠化管理、市政工程設施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環境保護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文化市場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公用事業管理(限於城市燃氣、集中供熱)、房產交易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以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可以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和行政強制權。
(十二)負責依法徵收管理使用住房、人民防空、散裝水泥等城鄉規劃、建設、管理資金。
(十三)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財務審計科牌子)
負責機關政務的組織協調和督察工作;負責綜合性文稿起草、會務、對外聯絡、文書、檔案、印鑑管理、保密及保衛工作;負責機關信息化建設和調研工作;負責相關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全方位目標管理工作;負責縣政府市民服務熱線辦公室轉辦事項的辦理工作;負責對外受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督察督促、協助業務科室辦理有關信訪事項;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等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組織人事、機構編制、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部門預算的編制、執行及年度決算的編制、縣城建設工程指揮部的財務收支、資金運用、會計核算及會計監督、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監督管理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負責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負責統計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
負責本部門行政監察、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負責本部門普法教育和行政執法人員教育管理工作;負責行政執法程式、執法文書的規範、審查工作;負責對各職能科室起草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合法性審查;負責本部門簽訂契約的審查工作。
(三)城鄉規劃科
負責全縣城鄉規劃編制、管理和測繪監督管理工作。參與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辦事處)的控制性詳細規劃,負責編製成果的規劃審查和報批工作;承擔依法實施建設用地、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責任;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規劃批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專業專項規劃;負責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規劃管理工作。
(四)城鄉建設科
負責城市規劃區市政工程、園林綠化、市容環境衛生的建設管理;負責全縣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負責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風景名勝區工作;負責全縣名泉、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拆遷計畫申報;負責城市房屋拆遷許可、驗收拆遷現場;負責拆遷單位及拆遷評估單位管理;負責房屋拆遷裁決;負責拆遷工程統計、拆遷檔案管理及拆遷過程中有關契約的備案工作;監管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負責審核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的轉讓;對拆遷現場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五)建築業管理科
負責規範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省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承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責任;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招標投標活動監管的責任;承擔推進建築節能、減排的責任;負責施工圖審查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鄉建設管理檔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負責建築裝飾裝修的監督管理;負責全縣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經營、運輸、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人防建設管理科
負責全縣人民防空工作。編制縣域人防建設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管理縣域人防工程、人防平戰結合和防空防災一體化建設;依法監督檢查組織和個人履行人防義務情況;承擔縣人民防空工作軍政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七)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科(掛物業管理科牌子)
擬訂全縣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的發展規劃和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全縣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負責規範房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產市場的責任;負責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的房產開發及開發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房屋權屬登記工作;負責房產轉讓(買賣)、贈與、交換、租賃、抵押等交易行為的管理;負責房產中介行業管理;負責房產測繪管理工作;負責房產產權產籍糾紛的調解和仲裁工作;負責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和房屋質量保修金的歸集、使用審批和監督管理;參與危舊房屋改造的管理工作;負責已售公房維修資金的建立與劃轉;負責房改售房資金的歸集;參與房改售房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八)城市管理科(掛執法監督科牌子)
牽頭組織實施城市容貌綜合整治工作;負責戶外廣告設定的審批;承擔規範建築垃圾管理秩序的責任;負責數位化城市管理系統的規劃、建設、運行;負責城市管理特許經營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戶外廣告資源的出讓工作;負責綜合協調城市管理、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監督;負責全縣燃氣、供熱工作的管理;負責燃氣供應許可;承擔燃氣、供熱安全監管責任;受縣政府委託,負責市政公用行業特許經營的具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