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濰坊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省政府在城市管理方面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有關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濰坊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職責:負責城市公用道路、排水管道
  • 性質:市政府工作部門
  • 所屬:濰坊市
基本信息,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部機構設定,編制和職數,其他事項,

基本信息

根據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濰坊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魯廳字〔2009〕44號)和中共濰坊市委、濰坊市人民政府印發的《濰坊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濰發〔2010〕3號),設立濰坊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職責、原市市政管理局除城區客運管理以外的職責劃入新組建的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三)將原市市政管理局的城區客運管理職責,交給市交通運輸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省政府在城市管理方面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有關規定。
(二)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擬訂本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規範性檔案及相關政策、規定和總體規劃、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擬訂有關城市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公用事業、市政設施管理和城市綜合管理工作的政策、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擬訂城市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公用事業、市政設施管理和城市綜合管理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四)參與編制城市建設固定資產投資規劃;負責城市公用道路、排水管道、園林綠化、環境衛生、路燈、污水處理等市政設施的維護和有關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對占用、挖掘城市公用道路、排水入網、開設路口和市政公用設施的有償使用進行審批和管理;負責組織中心城區內污水處理費的徵收。
(五)負責城市供水、燃氣、熱力、城區節水、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事業的管理工作;負責或參與城區市政公用事業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對與市政管理有關的城區工程的施工進行監督。
(六)組織指導城市園林綠化和環境藝術管理工作;負責占用城市園林、綠地的審批;參與對城市重點建設項目設計方案中的園林綠化設計和綠地率的審核工作;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城市環境藝術作品設定的布局規劃和技術標準;參與城區環境藝術作品的設定和施工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園林城市的創建工作;負責城區內風景名勝區的管理工作。
(七)組織指導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提出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布局規劃和分期實施計畫並組織實施。
(八)負責城市綜合管理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城市管理有關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九)負責組織實施城市防汛工作。
(十)管理市級城市維護資金,提出城市維護費及有關專項經費的年度使用計畫;擬訂公用事業服務質量標準和服務規範,配合有關部門擬訂城市公用事業的價格和收費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十一)負責市政公用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和應急管理,組織處理有關災害和安全事故。
(十二)擬訂市政公用事業、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科技發展規劃,組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技術推廣,組織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三)負責城區戶外廣告的管理;參與沿街建築物外裝修及亭、棚、廈設定等其他與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相關項目的審批和管理;負責對城區開發建設項目沿項目周邊街道新建圍擋的設計方案進行審批。
(十四)負責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工作;協助各區(不含濱海經濟技術開發區、峽山生態經濟發展區,下同)黨委(黨工委)、政府(管委會)做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領導幹部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及有關執法業務資格證件的統一申報工作;負責對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檢查、監督,糾正、處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中的處罰不當和不作為行為,查處、督辦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重大違紀案件;負責對各區黨委(黨工委)、政府(管委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的執法領導,統一調度、組織市區城市管理專項和重大執法活動,查處跨區和重大違法案件。
(十五)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市規劃管理、市政管理、城市綠化管理、市政公用事業管理方面的行政處罰權。
(十六)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環境保護管理方面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的行政處罰權,對在人口集中區未採取防燃、防塵措施存放煤炭、煤渣、沙土等物料的行政處罰權,對在人口集中地區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等物質的行政處罰權,對在城市市區內露天燒烤食品的行政處罰權,對向城區河道、水面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的行政處罰權。
(十七)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對無照商販、公安交通管理方面對侵占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十八)承擔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市城市綠化委員會、市城市管理工作監督考核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九)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和維護穩定工作。
(二十)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部機構設定

根據上述職責,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設11個職能科室。
辦公室(掛財務裝備科牌子)。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辦、政務公開、安全保密等工作;擬訂城市維護費及有關專項經費的使用規劃並監督落實;配合有關部門擬訂城市公用事業價格和收費標準;負責對行政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拍賣工作的管理;負責罰繳分離制度的實施;負責市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專用裝備的規劃、配置、保養及更新等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和有關市級專項資金的管理;指導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受理、協調、督辦信訪事項;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維護穩定工作。
組織人事科(掛黨委辦公室牌子)。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務群團、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及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等工作。
政策法規科(掛宣教科牌子)。
負責城市管理和公用事業重要課題的調研工作;負責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負責有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規範性檔案和規章制度的審核、備案工作;負責局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宣傳、精神文明建設、行風建設及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城市管理有關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執法審理科。
規範和統一全市城市管理執法程式、執法標準及執法文書的使用;受理行政執法中的投訴、聽證、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及有關執法業務資格證件的統一申報工作。
市容市貌科。
擬訂市容市貌管理目標並組織實施;參與和市政管理有關的各類專項規劃的編制;負責城市市容環境治理工作;指導和管理城市環境衛生和環衛設施養護;承擔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和城市管理工作監督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公用事業科。
擬訂城市供水、燃氣、熱力及城區節水等公用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供水、燃氣、熱力、城區節水等公用事業的管理工作;負責城市供水、燃氣、熱力等市政公用事業經營單位的經營許可;擬訂有關公用事業的服務質量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有關綜合統計工作。
排水治污科(掛城市防汛辦公室牌子)。
負責城市排水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管理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和運行;負責組織中心城區內污水處理費的徵收工作;負責城區防汛工作。
市政設施科。
擬訂有關城市市政設施管理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管理城市市政設施養護;負責或參與城區市政公用事業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對與市政管理有關的城區工程的施工進行監督。
園林綠化科。
負責城區內風景名勝區的管理工作;負責園林城市的創建工作以及園林綠化、園林綠地的管理工作;參與對城市重點建設項目設計方案中的園林綠化設計和綠地率的審核工作;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城市環境藝術作品設定的布局規劃和技術標準;參與城區環境藝術作品的設定和施工的監督管理;承擔市城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審批管理科。
負責與城市管理有關的行政許可事項和非行政許可事項審批工作。
(十一)執法監督科。
綜合協調與有關部門的工作關係,統一調度、組織全市性城市管理專項和重大執法活動;指導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編制和職數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機關行政編制33名,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2名(含機關黨支部專職副書記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5名。

其他事項

(一)將原市市政管理局所屬的市公共運輸總公司整建制劃歸市交通運輸局管理。
(二)關於違規、違法建設項目和建築物的查處問題。凡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式經規劃部門審批的規劃和建設項目,由規劃部門負責批後監督管理,對發現的違規、違法建設項目和建築物,移交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進行查處;凡未經規劃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和建築物,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監督檢查,規劃部門配合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違規、違法情況進行查處。
(三)關於市區戶外廣告、各類專用亭子(棚、廈)的管理問題。
城區戶外廣告、各類專用亭子(棚、廈)的管理工作,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凡屬新建的,由規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批。
(四)關於城區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的建設問題。凡屬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籌集管理工程資金的項目,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組織實施;凡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籌集管理工程資金的項目,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組織實施。
(五)關於風景名勝區的管理問題。城區內風景名勝區的管理工作,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全市重點風景名勝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由建設部門負責;規劃審批工作,由規劃部門負責。
(六)關於城市雕塑的管理問題。城市雕塑的管理工作,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凡屬新建的,由規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批。
(七)關於市區綠化規劃和管理問題。市區城市公共綠地規劃由規劃部門負責審批;市區建設項目須先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根據市區綠地系統規划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在其申報圖紙上加蓋綠色圖章,然後由規劃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
(八)關於市區建築物、構築物亮化的管理問題。市區建築物、構築物亮化規劃方案的審批由規劃部門負責,市區建築物、構築物亮化建設和管理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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