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水利工作法律法規,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負責全市水法治建設工作,擬訂全市水利政策,提出有關水利價格、稅費、基金、信貸的政策建議;擬訂全市水利發展中長期規劃,組織編制水資源綜合規劃、跨縣市區的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
(二)負責實施全市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負責生活、生產經營、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擬訂全市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水資源的統一規劃和配置,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點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指導開展全市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全市水利行業供水和村鎮供水工作。
(三)負責組織實施全市水利改革發展相關工作,參與對水利改革發展成效考核;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提出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負責市級水利資金和水利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
(四)指導全市水資源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地下水開發利用和管理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
(五)負責全市節約用水工作。負責節約用水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制定有關標準;負責用水總量控制的監督和管理工作,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指導中水等非常規水資源和雨洪資源開發利用工作。
(六)指導全市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指導水利基礎設施網路建設;指導河道、湖泊以及河口、海岸灘涂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負責推進河長制湖長制工作的組織協調、調度督導和檢查考核等工作;承擔市河長制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負責指導全市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有關制度,負責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者跨縣市區、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配合省水利廳協調落實南水北調工程、膠東調水工程等骨幹調水工程運行和後續工程建設的有關政策措施,督促指導地方配套工程建設,組織工程驗收有關工作;指導防潮堤建設與管理。
(八)負責全市水土保持和水生態建設工作。擬訂水土保持和水生態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工作;負責重點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監督實施工作;牽頭做好荒山、荒丘、荒灘、荒溝治理開發的管理工作。
(九)負責指導全市農村水利工作。組織編制農村水利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大中型灌區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組織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工作。
(十)負責全市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工作。擬訂水利水電工程移民有關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監督,組織實施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監督評估等制度;組織開展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工作並監督實施,協調監督三峽工程庫區移民後期扶持工作。
(十一)負責組織查處全市重大涉水違法事件,調處跨縣市區的水事糾紛,受市政府委託調處市際間水事糾紛,負責水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負責指導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重點水利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
(十二)負責全市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負責水利行業地方技術標準和規程規範的監督實施;負責組織水利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和創新服務工作;指導全市水利系統對外交流合作、利用外資、引進國(境)外智力等工作;指導水利宣傳、信息化、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
(十三)負責落實全市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其他涉及防洪的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布局的防洪論證提出意見,指導重要洪泛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會同市水文局做好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以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照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十四)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和維護穩定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能轉變。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省、市深化“一次辦好”改革的要求,組織推進本系統、本行業轉變政府職能。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最佳化政務服務工作,依法承擔劃轉到市審批服務局的行政許可事項、關聯事項和收費事項的事中事後監管工作。加強水資源合理利用、最佳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保護優先,加強水資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維護河湖健康美麗。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十七)有關職責分工
1.關於節約用水管理。市水利局負責節約用水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訂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制定用水總量控制、定額管理和計畫用水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對各縣市區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主要指標的落實情況進行考核。市發改委負責做好節約用水規劃、指標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銜接,參與節約用水規劃、政策的制定,負責提出水價改革方案和建議,完善水價體系。市工信局負責指導工業節約用水工作,參與節約用水規劃、政策的制定,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落實工業節約用水有關標準,發布高耗水工藝、設備和產品的具體名錄,落實工業節約用水工作的要求。市城管局負責指導城市節約用水工作,參與節約用水規劃、政策的制定,根據節約用水政策、規劃和標準,制定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方面的節約用水制度、辦法和具體標準,落實城市節約用水工作的要求,負責城區節約用水工作,負責代收城區污水處理費(城區範圍界定為城區公共供水管網覆蓋區域)。市農業農村局負責指導農業生產節約用水工作,參與節約用水規劃、政策的制定,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業生產節約用水有關標準,推廣農業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落實農業生產節約用水工作的要求。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根據節約用水政策、規劃和標準,結合行業管理工作落實節約用水工作的要求。各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節約用水工作。
2.關於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市水利局負責水資源的最佳化配置、合理利用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會同市水文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協調山東省濰坊環境監測中心組織實施水環境質量的監測、調查評價等工作,發布水環境信息,負責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加強入河湖污染防控,保護和改善水環境質量。各部門間應加強協調配合,建立部門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3.關於地下水監測信息共享。市水利局會同市水文局負責組織對地下水實施監測。市生態環境局協調山東省濰坊環境監測中心對地下水環境質量實施監測。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組織監測因地下水過量開採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各部門間應建立完善地下水監測信息共享機制,定期發布和共享地下水監測信息。
4.關於河道采砂管理。市水利局負責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交通局監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負責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進行監管。市審批服務局按照規定辦理《采砂許可證》,指導縣市區辦理《采砂許可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利用,指導縣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根據《采砂許可證》和相關規定發放《採礦許可證》。市交通局負責對河道采砂影響公路、地方鐵路橋樑安全以及通航進行監管。
5.關於自然災害防救。市應急局負責組織編制市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較大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許可權作出決定,承擔較大災害救援指揮的現場協調保障工作,協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較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相關部門森林和草原(地)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等防治工作,在全省統一的框架內,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水利局、市海漁局、市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做好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部署和套用,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組織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負責森林和草原(地)火情監測預警工作,發布森林和草原(地)火險、火災信息。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森林和草原(地)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指導開展森林和草原(地)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地)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市水利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編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市水利局會同市水文局做好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市海漁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海洋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負責海洋觀測預報、預警監測和防災工作,開展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發布警報,按要求參與重大海洋災害應急處置。必要時,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水利局、市海漁局等部門可以提請市應急局,以市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6.關於行政複議工作。市司法局負責統一受理、審理市級行政複議案件;市水利局按照集中複議職權的規定承擔行政複議工作的其他相應職責,依法履行行政複議決定。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財務審計科牌子)。負責文電、會務、督查、信息、宣傳、機要、保密、檔案、信訪、值班、安全、維穩等局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府信息和政務公開、調研、信息化、綜合性文稿起草和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編制市級水利部門預決算。提出水利財政預算資金安排建議,並統籌協調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承擔市級水利資金以及水利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有關水利價格、稅費、基金、信貸事宜。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局所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負責部門內部審計工作。
(二)人事科(掛老幹部科牌子)。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社會保障及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等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水利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參與擬定全市水利人才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系統引進國(境)外智力工作。
(三)發展規劃與建設科。擬訂全市水利發展中長期規劃,組織、指導編制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審核重點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提出市水利基本建設投資規模、方向和項目安排建議。承擔水利基本建設投資計畫相關工作。承擔水利統計工作。負責牽頭水利改革發展相關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水利系統對外交流合作、利用外資工作。指導全市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工作,制定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鑑定和驗收,組織指導市骨幹河道堤防、重要病險水庫、重要水閘的除險加固和防潮堤建設;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者跨縣市區、跨流域的重點水利工程建設;負責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承擔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協調落實南水北調工程有關政策和措施;組織開展南水北調後續工程前期和建設管理工作;承擔市南水北調局其他相關工作。
(四)政策法規與監督科。組織擬訂水利有關政策;承擔局機關重大行政決策、重大執法決定、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參與行政應訴、行政複議、行政執法監督等相關工作;指導全市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調處跨縣市區的水事糾紛,組織查處重大涉水違法事件;承擔本部門行政權力事項的動態調整工作;指導全市水利普法宣傳工作。督促檢查水利重大政策、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指導全市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水利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組織指導水庫大壩、農村水電站的安全監管;組織實施水利工程項目與安全設施同步落實制度,開展水利工程項目安全標準化建設;組織開展水利工程稽察工作;組織或參與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五)水資源管理科(掛市節約用水辦公室牌子)。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並協調實施節約用水規劃,組織指導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制定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定額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指導中水等非常規水資源和雨洪資源開發利用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有關工作,承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關工作,組織開展水資源承載能力相關工作,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管理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統籌指導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水量分配方案、年度水量調度計畫,指導生態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
(六)工程運行管理與水旱災害防禦科。指導水利設施的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組織編制水庫運行調度規程,指導水庫、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與劃界工作。組織指導水庫大壩、水閘等水利工程的安全鑑定等安全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水利工程管理標準化工作。組織編制洪水乾旱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以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並組織實施。按照規定做好水情旱情預警工作。指導洪泛區、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
(七)農村水利與水保移民科。組織實施農村水利和農村水電工作。組織擬訂農村水利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灌排工程的建設與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大中型灌區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組織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工作。負責水利科技創新工作。負責行業技術標準和規程規範的監督實施,組織水利科學研究、技術引進、科技推廣和創新服務工作。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承擔荒山、荒丘、荒灘、荒溝治理開發有關工作。負責水土保持技術服務單位和水土保持項目建設管理的監督檢查。負責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參與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和移民安置規劃審核工作,組織實施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監督評估等制度,組織開展新增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定相關工作,負責大中型水庫移民管理和後期扶持工作。
(八)河湖管理科(掛河長制工作科牌子)。指導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指導河道、湖泊、河口、海岸灘涂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水生態建設。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監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組織指導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負責推進河長制湖長制工作的組織協調、調度督導和檢查考核等工作,承擔市河長制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
人員編制
市水利局機關行政編制27名,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7名(含機關黨支部專職副書記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5名。
所獲榮譽
2019年12月,獲得“全國水利系統先進集體”榮譽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