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的意見

《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的意見》是2015年十堰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的意見
  • 頒布時間:2015年
  • 頒布單位:十堰市人民政府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的意見 - 十政發 - 十堰市委市政府入口網站
十政發〔2015〕21號

具體內容

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的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十堰經濟技術開發區、武當山旅遊經濟特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中央和省關於全面深化改革的決策部署,深入推進簡政放權,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強化權力運行制約監督,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推進政府治理能力現代化,進一步簡政放權,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激發改革創新活力,現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新時期深化行政體制改革、轉變政府職能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在放權上求實效,在監管上求創新,在服務上求提升,在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建設法制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方面邁出堅實步伐,推動政府職能向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轉變。明確目標任務,落實主體責任,統籌推進改革,攻堅克難,整體聯動,為企業鬆綁減負,為創業創新清障搭台,為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提供有力支撐,培育經濟社會發展新動力。
二、以建立“四個清單”為抓手,嚴格規範政府權力運行
(一)規範政府行政權力,建立權力清單。根據中辦、國辦《關於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5〕21號)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在全省推行政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的通知》(鄂辦發〔2015〕23號)精神,按照依法設立、科學分類、統一規範、動態管理和信息公開的要求,認真開展新一輪行政權力清理調整,重新劃分權力類別,更加完整準確編制權力清單,做到權力清理不差不漏,權力確定依法依規,權力運行規範透明。今年下半年啟動市縣政府權力清單清理調整,明年6月底前完成權力清單編制並公布。
(二)堅持放管結合,建立責任清單。在加大簡政放權力度的同時,堅持“放管結合”、“寬進嚴管”,進一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按照“依法監管、權責一致、公開透明、動態管理”的原則,探索建立與權力運行相適應的再監督機制,與權力清單同步編制責任清單,推行監管清單管理,規範自由裁量權,有效防止監管缺位、失位及選擇性監管,使權力運行守邊界、有約束、受監督,不斷提高監管質效。
(三)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建立負面清單。根據國家、省相關要求,制定市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目錄。除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特殊情況外,項目核准機關不得干預企業的投資自主權,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產品技術方案等均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實行統一的市場準入制度,在十堰經濟技術開發區先行先試基礎上,全面推行清單之外領域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進入的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當好市場主體的“保姆”。
(四)深入推進收費清理改革,建立收費目錄清單。堅決取締違規設立的收費基金項目,凡沒有法律法規依據、越權設立的,一律取消;凡擅自提高徵收標準、擴大徵收範圍的,一律停止執行。清理規範按規定許可權設立的收費基金,取消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務或體現一般性管理職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取消政策效應不明顯、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政府性基金;對收費超過服務成本,以及有較大收支結餘的政府性基金,降低徵收標準。清理規範具有強制壟斷性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凡沒有法定依據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項目及收費一律取消;不得將政府職責範圍內的事項交由事業單位或中介組織承擔並收費。整頓規範行業協會收費,堅決制止強制企業入會並收取會費,以及強制企業付費參加各類會議、培訓、展覽、評比表彰和強制贊助捐贈等行為;嚴禁行業協會商會依靠代行政府職能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清理規範後保留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實行政府定價的經營性收費,實行收費項目清單管理。省級政府部門和單位收費目錄清單公布後,及時編制並公布市級收費目錄清單,對不在收費目錄清單內的收費項目一律取消,實行收費目錄清單之外無收費。
三、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為突破口,堅定不移推進簡政放權
(五)繼續精簡行政審批事項,建立行政審批事項目錄清單。對國務院、省政府決定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一個月之內承接落實到位;對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制約經濟發展、束縛企業活力和創造力的行政審批事項一律取消;對轉給市場和社會組織解決的事項,任何部門不得截留;可下放給縣市區的行政審批事項,要堅決下放。凡設定依據規定由縣級以上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除市本級事項和需市政府統籌協調、綜合平衡的事項外,一律交給縣市區直接審批。積極推動縣市區將一批與民生關係密切的事項委託給鄉鎮(街道),更好發揮貼近基層、就近管理、便民服務的優勢,方便民眾辦事。對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除經省審核確需調整為內部審批或依法轉為行政許可外,其他一律取消,今年內不再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這一類別。對調整為政府內部審批的事項,要建立規範的目錄,最佳化審批流程,簡化辦事程式,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提高辦事效率。今年8月底前,市、縣兩級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北省市(州)級和縣(市、區)級行政審批事項通用目錄的通知》(鄂政辦發〔2015〕2號)要求,編制完成並公布本級行政審批事項目錄清單,實現“目錄之外無審批”。
(六)精簡前置審批事項,規範中介服務。屬於企業自主經營權的事項,一律不得作為前置條件。核准機關能夠用徵求相關部門意見或者通過後續監管等方式解決的事項,一律不再作為前置審批。除用地預審、規劃選址和重特大項目的環評審批作為前置條件外,其他確需保留在項目開工前完成的審批事項,與項目核准並聯辦理。清理取消無法律法規依據的初審專報環節,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需由縣市區初審或審核的,市直部門可直接受理和辦理。清理規範市場中介服務,加大“紅頂中介”整治力度,重點清理行政審批前置中介服務,加快推進中介組織與審批部門徹底脫鉤,斬斷利益鏈,破除壟斷,規範收費,加強監管。除法律法規規定外,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務;審批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主管的社會組織及其舉辦的企業,不得開展與本部門審批相關的中介服務。對確需保留的前置審批及中介服務,實行清單管理,年底前將目錄清單向社會公布,凡未列入保留目錄的,不得作為前置條件實施。研究制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管理辦法,規範中介服務流程,推行中介服務標準化,規範中介服務行為,引導制定行業服務標準,促進中介服務市場健康發展。
(七)積極穩步推進“一枚印章管審批”新機制。學習借鑑上海自貿區、襄陽等地經驗,在十堰經濟技術開發區先行先試,通過“政府授權、部門委託(派駐)”的方式,將市直部門相關行政審批職能、市場監管職能和執法職能下放到十堰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組建開發區行政審批局、市場監管局和綜合執法局,集中行使行政審批、市場監管和綜合執法職責。
(八)再造最佳化行政審批(服務)流程。全面編制行政審批(服務)事項辦事指南,明確審批依據、審批條件、審批期限、審批流程、申請材料等內容,公開向社會“晾曬”,接受社會監督。以企業和民眾的需求為導向,加快組織編制全流程“套餐式”服務指南,進一步推進行政審批(服務)供給內容和形式的轉變,解決企業和民眾目的性需求與行政審批部門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著力保障政務服務的公開性、對稱性和均等化。認真貫徹落實《十堰市重點建設項目審批流程最佳化實施方案》,打造重點項目建設落實鏈條,提高行政審批服務效率和水平。
(九)開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績效考核。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績效考核作為政府目標管理的重要內容。把簡政放權、規範運行、加強監督等情況納入相關考核範圍,重點考核行政審批取消、下放和保留事項的落實情況,嚴格落實行政審批責任追究。探索引入第三方機構科學評估行政審批改革成效,增強考評的針對性、有效性和公平性。
四、以建立高效便民公共服務平台為載體,切實加快政府職能轉變
(十)加快推進政務服務平台建設。按照功能齊全、布局合理、簡潔美觀、設施完備的要求,加快市縣政務服務大廳建設和完善。市級政務服務大廳力爭今年9月底前投入運行。
鞏固 “三集中三到位”改革成果,大力推動將本級部門所有審批事項集中到行政審批服務科(股),將行政審批服務科(股)整建制集中到政務服務中心大廳,將行政審批事項集中到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推動事項集中到位、視窗授權到位、人員配備到位。堅持“局長進大廳”聯繫服務企業和民眾制度,堅持“首問負責”、“一次性告知”、“一口受理”、“限時辦理”、“逾時默許”和“容缺預審”等工作機制,建立完善內部監督和社會監督機制,建立社會督查員明察暗訪制度,開展政務服務民眾滿意度第三方評估,積極創建政務服務特色品牌。
(十一)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建設。以納入全省政務服務標準化建設試點為契機,按照服務質量目標化、服務方式規範化和服務過程程式化的要求,推進行政審批標準化、辦事制度標準化、管理服務標準化、基礎設施標準化、服務質量標準化等標準化建設,統一市、縣、鄉、村服務標準,提升政務服務水平。
(十二)推進並聯審批和網上審批。推動建立由政務服務管理辦和發改部門牽頭協調,國土、規劃、環保、住建、氣象、地震等部門參與的重點建設項目並聯審批機制。推行重大項目集中圖審、聯合踏勘、聯合驗收、跟蹤協調、同步辦理和承諾審批。加快建設市、縣兩級投資項目聯合審批平台。進一步完善網上審批系統和網上大廳建設,推動網上行政審批系統與各部門自建系統數據對接。加快建設市縣互聯互通的網上審批平台,積極探索代辦服務、上門服務等新途徑,讓民眾少跑路,為相對人提供更加人性化、更富人情味的政務服務。
五、以建設創新務實政府為保障,全面提升政府治理能力
(十三)深入推進商事制度改革。推進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一照一碼”,將工商、質監、稅務分別核發證照改為由工商部門一次性核發營業執照,實行“一次申請、一口受理、一套材料、一表登記”。按照國家統一標準和規劃,建設小微企業名錄,開展小微企業跟蹤分析,建立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信息互聯互通機制。完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落實推進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全國一張網”建設。進一步推進工商登記便利化,探索實施企業名稱登記負面清單、投資(任職)資格負面提示清單,推動市縣兩級梳理編制市場主體住所禁設區域清單,推行工商登記“同城通辦”機制。進一步推進企業登記全程電子化和電子營業執照試點工作。
(十四)深入推進職業資格改革。開展職業資格清理整頓專項督查活動,進一步清理和取消職業資格許可認定。做好取消本地、本部門職業資格許可認定工作。根據國家、省職業資格目錄清單管理制度建立我市職業資格目錄。加強對職業資格實施的監管,進一步細化職業資格考試、職業技能鑑定等工作管理規定,著力解決“掛證”、“助考”、“考培掛鈎”等問題。
(十五)深入推進教科文衛體領域相關改革。適應網際網路、大數據等技術日新月異的趨勢,圍繞打造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和增加公共產品、公共服務“雙引擎”,研究推進教科文衛體領域創新管理和服務的意見,尤其是對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既解決“門檻過高”問題,又解決“無路可走”問題,主動開拓為企業和民眾服務的新形式、新途徑,營造良好的創業創新環境。
落實好教科文衛體領域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對教科文衛體領域現有行政審批事項進行全面梳理,研究加強對教科文衛體領域取消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事中事後監管措施。
(十六)促進社會組織健康發展。創新公共服務提供方式,引入市場機制,激發社會組織活力。凡是企業和社會組織有積極性、適合承擔的公共服務事業,通過委託、承包、採購等方式儘可能發揮社會力量作用;確需政府參與的,也要更多採取政府和社會力量合作方式。大力培育有利於經濟社會發展的各類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健全社會組織管理制度,引導社會組織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加強登記審查和日常行為監管。
(十七)進一步強化改革保障機制。抓緊建立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職能轉變工作推進機制,強化責任、積極跟進,搞好銜接、上下聯動。堅持問題導向,積極探索,主動作為,勇於擔當。明確改革重點,確立時間表、路線圖和成果形式,將任務逐項分解到位、落實到人,增強改革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市縣推進職能轉變協調小組(以下簡稱協調小組)要切實發揮統籌指導和督促落實作用。要加強改革進展、典型做法、意見建議的溝通交流。針對改革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和前瞻性、長遠性問題,進行深入調研,提出對策建議。對出台的重大改革措施,組織開展第三方評估。加大督查力度,對重大改革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專項督查檢查。抓典型案例,推動解決社會反應強烈的問題。配合各項改革,做好政府規範性檔案起草、修訂、審核、清理的建議和落實工作。對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和轉變政府職能事項進行專家評估。從建設法制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的高度,加強理論研究,發揮決策諮詢作用。協調小組各專題組、功能組要牢固樹立大局意識和全局意識,密切協作、協調聯動、相互借鑑,勇於探索創新,敢於率先突破,形成工作合力,確保整體推進。
(十八)健全責任追究機制。圍繞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和政府職能轉變,建立健全部門責任制、崗位責任制,強化行政問責,對事關發展環境、百姓民生、政令暢通的突出問題,要加大行政問責力度,監督整改落實。對發生嚴重破壞發展環境、損害民眾利益的案件,以及企業和民眾投訴較多未能及時妥善處理的,要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一併實施問責。
各縣市區政府要充分認識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的重大意義,認真落實本意見提出的各項措施和要求。市縣政府各部門要統一思想,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負責,進一步完善職能轉變的工作機制,強化協作配合意識,落實責任分工。要採取有效形式進行專項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簡政放權職能轉變過程中的違規違法和不作為、慢作為問題,確保我市簡政放權職能轉變工作落到實處。
201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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