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價格監督檢查局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新黨廳字〔2011〕43號),設立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價格監督檢查局(規格副縣級,以下簡稱自治州價格監督檢查局),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的行政機構。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職責調整

加強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和價格壟斷行為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指導協調、組織實施自治州價格檢查,依法查處商品價格、服務價格、國家機關收費中的價格違法行為;組織調查、認定和處理不正當價格行為;受國家、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委託,依法查處價格壟斷行為;指導和組織實施市場價格監管、價格公共服務、價格異常波動應急管理、價格社會監督等工作;依法受理價格、收費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等。
(二)受理各縣市價格監督檢查案件處罰的價格行政複議的工作。根據法律、法規要求建立和健全價格違法案件審理制度,完善案件審理程式,應訴被處罰單位或個人不服物價檢查部門作出的複議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
(三)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制度以及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成本調查、核算、監審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國家、自治區安排的產品價格和服務價格成本調查、監審等工作;對各縣市成本調查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四)承辦自治州人民政府及自治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能,自治州價格監督檢查局設3個內設機構(正科級):
(一)綜合科
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指導協調、組織實施自治州價格檢查,依法查處商品價格、服務價格、國家機關收費中的價格違法行為;組織調查、認定和處理不正當價格行為;受國家、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委託,依法查處價格壟斷行為;指導和組織實施市場價格監管、價格公共服務、價格異常波動應急管理、價格社會監督等工作;依法受理價格、收費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等。
(二)案件審理複議科
受理各縣市價格監督檢查案件處罰的價格行政複議的工作。根據法律、法規要求建立和健全價格違法案件審理制度,完善案件審理程式,應訴被處罰單位或個人不服、物價檢查部門作出的複議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
(三)住房保障科
負責全州城鎮住房保障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年度建設計畫並監督檢查;做好各類保障性住房項目申報和資金爭取工作;負責擬訂全州住房政策,研究分析全州住房建設的重大問題;指導全州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承擔自治州住房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村鎮建設科
擬訂村莊和鄉鎮發展戰略、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指導小城鎮、鄉及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村鎮人居生態環境建設;指導重點鄉鎮、社會主義新農村試驗點、示範村建設;指導村鎮基礎設施規劃、建設、管理;指導受災地區村鎮重建和大型建設項目地區的村鎮遷建;負責各級各類重點示範鎮、示範村建設;承擔自治州安居富民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房地產市場監管科
擬訂全州房地產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產業政策;指導全州住宅建設、房地產開發和住宅產業化發展;負責培育、規範和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指導房地產產權、產籍管理、房屋徵收和危房鑑定、中介服務、物業管理等工作;負責房地產業的統計工作。
(六)建築市場監管科
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施工許可、工程監理、契約備案、工程風險管理等規章制度並監督管理;擬訂全州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諮詢業的行業發展戰略、產業政策和中長期規劃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建築業體制改革措施並監督執行;負責全州勘察設計諮詢市場和勘察設計諮詢單位質量管理;負責全州工程建設的執法檢查工作;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建築工程竣工驗收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工程建設應急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負責建築業統計工作。

人員編制

自治州價格監督檢查局行政編制12名,機關後勤服務事業編制1名。其中:領導職數3名(副縣級領導職數1名),內設機構科級領導職數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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