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環境保護局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環境保護局是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巴音郭楞自治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新黨廳字〔2011〕43號),設立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自治州環境保護局),為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環境保護局
  • 局長:周百寅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職責調整

(一)增加水污染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職責。
(二)增加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職責。
(三)加強環境治理、污染防治和對生態環境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
(四)加強落實國家、自治區、自治州減排目標和對各類規劃、建設項目環境監管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落實國家環境保護基本制度。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自治州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受自治州人民政府委託,參與起草自治州環境保護單行條例、辦法並監督實施;協同有關部門擬訂自治州環境保護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對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擬訂自治州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訂和監督實施自治州重點區域、重點湖泊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參與編制自治州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審核重點城市、城鎮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指導和協調解決各縣市、各部門以及跨縣市、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協調解決跨縣市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自治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開展全州環保執法檢查活動;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辦理行政應訴、行政複議案件,指導執法制度建設和法制宣傳工作;指導自治州環境隊伍建設。
(三)承擔落實國家和自治區、自治州減排目標的責任。執行國家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按照國家、自治區減排目標制定自治州總量控制計畫並組織實施,督查各縣市總量控制計畫完成情況;組織協調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提出自治州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國家和自治區、自治州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對其使用進行監督指導;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受自治州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自治州涉及環境保護的規定提出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意見;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自治州規定,審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監督管理大氣、水體、土壤、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以及機動車的污染防治工作;監督管理國家禁止或嚴格限制建設的重污染項目名錄和有毒化學品優先控制名單;負責污染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出新建自治州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參與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以及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Ⅲ、Ⅳ、Ⅴ類放射源環境管理、審批及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監督管理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及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
(九)負責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監督實施國家、自治區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落實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自治州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自治州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組織編報自治州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自治州環境質量公報;定期發布重點城市和流域環境質量狀況。
(十)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研究;組織自治州環境保護科技發展、重大環境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管理自治州環境標誌認證;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指導和推動自治州環境保護產業發展;開展環境保護合作交流工作。
(十二)承辦自治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州環境保護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管理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會議、文秘、信息、檔案、保密、信訪、政務公開、電子政務與信息化、後勤保障、公務接待等工作。負責機關、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資福利、老幹部管理、教育培訓、職稱評審、技術技能等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和資產管理,監督指導所屬單位的財務和資產管理;負責議案提案協調辦理、精神文明創建、綜合治理、環境衛生、扶貧幫困等工作;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落實和檢查工作。
(二)污染防治科
起草自治州環境保護規定、各類污染防治規劃、限期治理計畫、專項環境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區域、流域、飲用水源地、重金屬等污染防治項目及重點污染源線上監測項目申報指南及實施方案,開展污染防治項目的實施、管理、竣工驗收和績效考評;負責工業企業排污口規範化整治、管理及驗收工作;組織實施排污許可證審批、發放和年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清潔生產強制性審核;負責州域危險廢物處置單位的日常監督管理,以及許可權內危險廢物處置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及年審工作;負責環境保護設施運營單位資質認可和環境標誌認證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現場執法檢查、環境執法稽查、排污費稽查、環境執法後督察和掛牌督辦工作;承辦上級部門下達的環境監察相關工作。
(三)環境影響評價科
擬訂相關管理規定、辦法和程式,統計匯總相關數據;負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綜合管理工作;負責工業企業、城市基礎設施規劃環評審查,許可權內此類項目環保審查、選址踏勘、環評檔案審批及後評價工作;負責項目竣工環保“三同時”驗收工作;承辦自治區委託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檔案審批及其竣工驗收工作;參與州域內工業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環保審查;提出區域、流域和行業限批建議;管理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組織建設管理自治州環境監測網,指導開展環境監測工作;負責上級部門下達的環境監測相關工作,並發布環境狀況公報。
(四)總量控制科
負責環保信息、統計、污染源普查動態更新及污染物總量控制綜合管理工作;擬訂自治州環境保護規劃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組織督查、督辦、核查、考核縣市總量控制任務完成情況並公布考核結果;組織編制環境統計年報、報告及發布工作;核定新、改(擴)建項目污染物排放總量;組織協調相關部門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負責重要環境保護新聞採訪報導及新聞稿件審核工作,承辦環境保護重要新聞發布工作;指導督促全州環境保護隊伍法制建設及普法工作;參與自治州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編制工作;負責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引進工作。
(五)自然生態保護科
組織開展自治州生態狀況評估、農村環境保護、生態示範創建工作;擬訂生態保護區劃、規劃,編制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生態示範創建、生態修復和規模化畜禽養殖等項目申報指南及實施方案,開展項目的實施、管理、驗收和績效考評;負責生態環境保護類規劃環評審查和許可權內此類項目環保審查、選址踏勘、環評檔案審批及後評價工作;負責生態項目竣工環境保護“三同時”驗收工作;參與州域內生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環保審查;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監察及重大生態破壞事件的查處工作;承擔核與輻射環境保護綜合管理工作;負責Ⅲ類射線裝置、Ⅳ、Ⅴ類放射源項目環評檔案的審批、竣工驗收及安全許可證發放。
監察室(與紀檢組合署辦公) 負責局機關、所屬單位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等工作。

人員編制

自治州環境保護局行政編制14名,機關後勤服務事業編制1名。其中:縣級領導職數4名(含紀檢組長),科級領導職數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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