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國土資源局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國土資源局是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機構。

檔案信息,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附則,

檔案信息

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新黨廳字〔2011〕43號),設立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自治州國土資源局),掛自治州測繪地理信息局的牌子,為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負責本行政區域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數字城市”地理空間框架建設,測繪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和應急保障,地理信息安全監管,地理信息數據變化監測和綜合統計分析;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地理信息獲取與套用的職責。
(三)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四)加強本行政區域地理信息數據變化監測和綜合統計分析工作。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自治州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自治州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自治州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提出自治州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自治州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自治州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國土資源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起草自治州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國土資源的相關政策;制定自治州國土資源管理的技術細則和辦法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對單位或者個人遵守土地、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調查處理較大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自治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及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地質勘查、地質環境、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專項規劃、計畫,並監督檢查規劃、計畫執行情況。指導、審核縣市、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縣市礦產資源規劃。參與報自治州人民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承擔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責任。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和共享,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自治州耕地保護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擬訂實施自治州耕地保護和開發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機制制度執行情況。監督管理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土地開發、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土地補償費的聽證、發放工作。承擔報國務院、自治區和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自治州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自治州重大專項土地調查,指導縣市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擬訂和實施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審核改制企業國有土地資產處置方案。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監督管理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及其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承擔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責任。按審批許可權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核、審批和轉讓審核、審批工作;依法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有效保護實施管理和監督;組織編制和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依法調處礦權糾紛,維護正常的礦產資源管理秩序。
(十)承擔礦產資源勘查和儲量管理責任。組織實施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依法對行政區內地質勘查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參與地質勘查成果的評價,掌握地質勘查成果。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的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負責全州地質環境監測站、網的統一管理;組織監測、監督防治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
(十二)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地質災害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會同有關部門對地質災害進行動態監測,發布地質災害預警預報;組織地質災害防治、地質環境保護、地質遺蹟項目申報,並對項目進行監督和管理;監督檢查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方案執行情況。
(十三)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指導、監督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自治區、自治州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
(十四)負責貫徹執行有關測繪法律法規,擬訂測繪工作規劃,保護測量標誌。統一管理全州測繪市場,規範測繪市場行為;負責測繪資格證書的認證、年檢的初審及許可權範圍內的測繪任務登記;監管測繪市場、地圖市場,查處違法違規案件;負責本行政區域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數字城市”地理空間框架建設,測繪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和應急保障,地理信息安全監管,地理信息數據變化監測和綜合統計分析;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地理信息獲取與套用。
(十五)負責全州國土資源系統思想政治建設、隊伍建設以及幹部隊伍管理等工作。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實施自治州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畫。負責國土資源科技項目的審查和推薦工作。開展自治州土地和礦產資源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實施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六)承辦自治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州國土資源局(測繪地理信息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處理機關政務和日常工作;負責會務、文秘、信息、機要、保密、檔案、考勤、車輛管理、政務公開、對外聯絡、公務接待、後勤保障等工作;督促落實局機關各項決議、決定。負責精神文明、計畫生育、綜合治理、國土資源史志編纂工作;負責國土資源科技發展、科技普及、重大科技項目、國際合作項目、對外交流合作和外事的有關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承辦工作人員出國(境)事宜;負責國土資源各類資金的財務管理,承擔和參與國土資源非稅收入征管,監督檢查項目資金的使用;負責有關專項資金、基金、工作經費、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工作;管理機關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所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配合審計工作。
(二)土地保護利用科
負責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及考核的有關工作;組織劃定基本農田,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承辦建設項目耕地占補平衡方案的審查及落實,組織實施耕地占補平衡項目儲備庫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的申報、檢查和初驗的管理工作;承辦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等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參與農用地轉用年度計畫、分類計畫的實施;協助收繳有關土地徵收徵用的費用;參與建設用地項目的前期論證工作,組織建設用地會審工作;組織發布各類建設用地信息;檢查各類建設項目土地利用情況;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的管理、監督工作;負責國家、自治區和自治州重點建設項目及大中型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用地的調查、協調、監督工作;承擔城鄉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轉讓行為;負責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相關事宜;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及城鎮土地、農用地的分等定級工作,組織開展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評測及公布;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負責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工作。
(三)地籍規劃管理科
組織實施自治州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地籍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負責自治州土地確權、登記和發證工作;指導地籍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和套用;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管理和套用;參與調處土地權屬糾紛;組織驗收建設用地項目勘界成果;承擔庫爾勒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登記發證工作;編制和實施自治州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組織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或調整;編制實施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復墾規劃、土地整理規劃、未利用土地開發規劃等專項規劃;負責各類規劃、計畫的協調銜接和監督管理;參與城鎮總體規劃的審核;負責建設用地預審工作;開展自治州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自治州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自治州巨觀經濟運行及相關改革研究;組織國土資源重大課題研究;承擔綜合統計和內部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
(四)礦產開發管理科
擬訂有關礦產資源綜合管理政策;編制和實施自治州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開發利用規劃;負責採礦權市場管理,指導採礦權的流轉;承擔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審查和檢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實施情況;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的登記、統計和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編制礦產資源儲量簡表和年報;組織實施礦山年檢工作;按許可權承擔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和審查上報自治區登記、發證的申請資料;負責編制實施三類採礦權設定方案;調處重大採礦權權屬爭議、糾紛;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保護專項資金項目的審核上報。
(五)地質環境管理科
負責起草有關地質環境的政策性檔案;負責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與開發的管理;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自治州地質勘查、地質環境治理、地質災害防治等規劃;編制實施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和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地質災害防治、地質環境保護、地質遺蹟項目申報並對項目進行監督和管理;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巡查檢查工作,開展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工作;負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備案工作及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審查備案工作;負責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收繳、管理和使用工作;監督管理地質勘查活動和探礦權市場;組織指導探礦權依法流轉;負責探礦權整合;依法調處地質勘查爭議、糾紛;組織協調實施重大地質勘查項目的監督檢查和跟蹤服務;負責地質勘查項目的審查和申報工作並對項目實施監督檢查;負責探礦權年檢和地質勘查資質備案;編制並組織實施全州礦業權設定方案。
(六)執法監察科
制定自治州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和違法案件查處的有關制度;監督檢查自治州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組織開展土地礦產衛片執法檢查工作,組織查處自治州重大土地、礦產違法案件;組織起草自治州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方面的管理制度以及國土資源改革與發展的政策;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信訪、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處罰聽證有關工作;負責自治州國土資源系統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負責組織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負責編制並組織實施自治州國土資源系統宣傳教育培訓規劃、計畫;負責國土資源新聞宣傳報導工作。
(七)組織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和幹部隊伍建設;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縣市國土資源局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管理、幹部任免、年度考核工作,提出培養、交流、管理、使用幹部的意見;管理局機關幹部、所屬單位和縣市科級幹部人事檔案;指導縣市國土資源部門黨的工作,提出加強和改進黨建工作的意見、建議。負責局機關、所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資福利、老幹部管理、社會保障等工作;負責本系統出國(境)人員的政審工作;負責本系統招錄(安置)人員審核報批、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技術工人技術等級評定工作。
監察室(與紀檢組合署辦公) 負責局機關、所屬單位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等工作。

人員編制

自治州國土資源局(測繪地理信息局)行政編制22名,機關後勤服務事業編制2名。其中:縣級領導職數4名(含紀檢組長),科級領導職數10名。

其他事項

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自治州國土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自治州水利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由自治州水利局牽頭,會同自治州國土資源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

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中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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