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新黨廳字〔2011〕43號),設立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自治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局長:黃鵬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附則,現任領導,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自治州建設局的職責劃入自治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三)將監督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責劃給自治州交通運輸局。
(四)加強城鄉規劃和村鎮建設管理職責,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五)加強住房保障職責,建立完善住房保障體系,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六)加強對全州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執法監察職責。
(七)加強城鄉建設抗震防災管理,建立健全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及市政公用事業安全運營監管體系,提升應急管理能力和水平。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關於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擬訂自治州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發展的政策及中長期規劃並指導實施,對全州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進行監督管理。
(二)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州城鄉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和跨區域專項規劃;指導全州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測量工作;負責城市總體規劃、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等規劃的審核報批和監督實施;承擔對歷史文化名城的審核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檢查指導城市建設檔案管理。
(三)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關於風景名勝區建設和管理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組織風景名勝區的資源調查、評價和申報列級工作;負責風景名勝區規劃的編制、評審、報批和監督實施,依法管理景區工程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招投標備案、施工許可、質量安全等工作,對違法、違章建設項目進行查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世界遺產項目的申報與監督管理工作。
(四)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州保障性住房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保障性住房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做好各類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申報和資金爭取工作,監督各縣市組織實施。
(五)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研究擬訂全州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組織擬訂和發布工程經濟技術參數及評價方法;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貫徹執行建築節能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
(六)指導全州建築業管理工作,培育和規範建築市場;指導監督建築業市場管理;制定勘察、設計、招投標、施工質量和安全、監理和相關中介服務管理的規章並監督實施。
(七)負責市政供排水、節水、供氣、供熱、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市容環衛等行業管理;指導城市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指導城市市容環境治理和城建監察工作。擬訂村莊和小城鎮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及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以及村鎮人居生態環境建設;負責各級各類重點示範鎮、示範村建設。
(八)指導全州住宅建設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全州住宅和房地產業的監督管理,指導全州住宅建設和房地產開發;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
(九)綜合管理城鄉建設抗震防災工作。負責城鄉安居富民、抗震防災工程建設的指導監督;組織實施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設計規範;指導震後重建工作;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
(十)擬訂全州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計畫和技術經濟措施,組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合作交流、技術創新與成果推廣套用工作。
(十一)指導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職工培訓及繼續教育工作。
(十二)組織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引導企業開拓國內國際建築業市場和房地產市場,指導協調建築企業對外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
(十三)指導管理全州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各類協會工作。
(十四) 組織起草全州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改革方案並協調實施;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審核、修改、發布和備案工作;指導全州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普法、行政執法、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受理有關民眾舉報、投訴等綜合性案件;負責局機關、所屬單位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負責全州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政風行風建設監督檢查工作。
(十五)承辦自治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工作的組織協調、檔案處理和對外聯絡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與協調,起草重要文稿;負責新聞宣傳、信息、外事、檔案、機要保密、安全保衛、計畫生育工作;負責局機關、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資福利、老幹部管理、應急管理、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本系統幹部職工教育培訓、職業技能鑑定等工作;負責本系統民眾團體、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局機關行政及事業專項經費的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指導全州城市建設檔案和政務信息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綜合性政策調研;組織擬訂、協調實施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改革方案。
(二)規劃城建科
擬訂全州城鄉規劃建設管理規章制度和政策措施;指導全州城鄉規劃編制並監督實施;負責責任範圍內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重點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審核、報批和監督實施;指導縣市市政公用行業發展總體規劃、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及專業規劃的編制並監督實施;負責責任範圍內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審批和限額規劃用地的審核;負責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審核和監督管理;負責註冊規劃師的管理;指導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城市雕塑、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和保護;負責市政基礎設施、公用行業、市政行業的特許經營、準入審核報批和監督管理;負責全州城市供排水、供氣、供熱、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市容環衛等公用行業的監督管理;指導城市環境綜合治理、城市園林綠化、城市監察和城市建設統計; 負責排水許可審批及管理;負責城鎮燃氣的行政許可;指導全州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安全和應急管理;承擔國家和自治區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和監督管理;承擔自治州申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住房保障科
負責全州城鎮住房保障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年度建設計畫並監督檢查;做好各類保障性住房項目申報和資金爭取工作;負責擬訂全州住房政策,研究分析全州住房建設的重大問題;指導全州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承擔自治州住房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村鎮建設科
擬訂村莊和鄉鎮發展戰略、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指導小城鎮、鄉及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村鎮人居生態環境建設;指導重點鄉鎮、社會主義新農村試驗點、示範村建設;指導村鎮基礎設施規劃、建設、管理;指導受災地區村鎮重建和大型建設項目地區的村鎮遷建;負責各級各類重點示範鎮、示範村建設;承擔自治州安居富民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房地產市場監管科
擬訂全州房地產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產業政策;指導全州住宅建設、房地產開發和住宅產業化發展;負責培育、規範和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指導房地產產權、產籍管理、房屋徵收和危房鑑定、中介服務、物業管理等工作;負責房地產業的統計工作。
(六)建築市場監管科
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施工許可、工程監理、契約備案、工程風險管理等規章制度並監督管理;擬訂全州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諮詢業的行業發展戰略、產業政策和中長期規劃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建築業體制改革措施並監督執行;負責全州勘察設計諮詢市場和勘察設計諮詢單位質量管理;負責全州工程建設的執法檢查工作;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建築工程竣工驗收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工程建設應急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負責建築業統計工作。
(七)科技節能與標準定額管理科
擬訂建築節能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督促實施;組織編制全州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科技發展戰略、重點項目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重大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及行業科技成果的推廣;指導企業技術進步,指導新型建築材料的推廣套用;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研究擬訂全州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組織擬訂和發布工程經濟技術參數及評價方法;對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和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歸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產品標準的備案及指導產品質量認證工作。
監察室(與紀檢組合署辦公) 負責局機關、所屬單位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等工作。

人員編制

自治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編制21名,機關後勤服務事業編制2名。其中:縣級領導職數4名(含紀檢組長),科級領導職數10名。

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中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現任領導

局長:邵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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