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新黨廳字〔2011〕43號),設立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文化體育廣播影視局(以下簡稱自治州文化體育廣播影視局),掛自治州新聞出版局、著作權局的牌子,為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取消和劃入的職責
1、取消已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整合劃入原自治州文化局(新聞出版局、著作權局)、體育局、廣播電影電視局的職責。
(二)增加的職責
增加自治州動漫(不含影視動漫和網路視聽中的動漫節目)、網路遊戲管理(不含網路遊戲網上出版前置審批)以及相關產業規劃、產業基地、項目建設、會展交易和市場監管的職責。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推進公共文化服務,指導基層文化建設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文物行政執法督查的職責。
2、加強推進體育公共服務,促進多元化體育服務體系建設,推動全民健身的職責。
3、加強指導和推進自治州青少年體育工作的職責。
4、加強推進廣播影視公共服務,對信息網路視聽節目(包括影視類音像製品網上播放)服務和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節目業務監管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文化藝術、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文物工作的法規政策;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自治州文化藝術、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著作權)、文物事業、文化體育廣播影視科技發展、文化體育廣播影視產業的發展規劃;推進文化體制機制改革。
(二)指導管理自治州廣播電視新聞宣傳和藝術事業,指導新聞、藝術創作與生產,保護、挖掘、弘揚各民族傳統優秀文化藝術;引導、扶持新聞優秀作品與各門類藝術精品的創作;把握正確輿論導向,確保正確的新聞宣傳和藝術創作發展方向。
(三)指導自治州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組織推進文化藝術、廣播影視領域的公共文化服務;規劃、引導公共文化產品生產;指導自治州重點文化、體育、廣播影視設施建設;審查自治州文化類民辦非企業服務機構的資質。
(四)指導管理自治州社會文化事業,指導圖書館、文化館(站)、美術館、體育場(館)事業及基層文化建設,指導、協調、規範自治州重大文化、體育、廣播影視活動。
(五)指導管理自治州文物和博物館事業;擬訂自治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民族文化傳承普及工作。
(六)負責自治州新聞出版工作,依法對自治州出版物市場、印刷業市場和新聞出版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貫徹實施著作權法,組織查處著作侵權案件,調解著作權糾紛。
(七)負責自治州廣播電視行業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廣播電視節目、衛星電視節目收錄播出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的廣播電視類節目。
(八)組織實施自治州文化、體育、廣播電影電視、出版物、文物等市場行政執法工作;負責網咖、遊藝娛樂場所的審查;監管廣播電影電視節目、許可權內信息網路視聽節目和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的視聽節目,審查其內容和質量;對從事演藝活動、文化體育培訓和廣播影視節目製作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
(九)指導自治州電影發行放映工作,促進自治州農村電影事業的發展;指導廣播電影電視和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科技工作;監管廣播電影電視節目傳輸、監測和安全播出。
(十)擬訂並組織實施自治州動漫、遊戲產業發展規劃,指導協調動漫、遊戲產業發展。
(十一)統籌規劃自治州競技體育發展;設定體育運動項目,指導協調體育訓練和體育競賽;承辦和參加自治區、自治州的運動競賽,指導運動隊伍建設,協調運動員社會保障工作;協調、監督體育運動中的反興奮劑工作。
(十二)統籌規劃自治州青少年體育發展,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規範體育服務管理,推動體育標準化建設;負責體育彩票發行管理;組織實施全民健身計畫,推動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務體系,推行社會體育指導員和國民體質監測制度;負責公共體育設施項目的申報、監督和管理工作;指導民眾性體育項目的訓練競賽工作。
(十三)協調、指導、管理自治州對外文化交流與經營活動。
(十四)承辦自治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州文化體育廣播影視局(新聞出版局、著作權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督促局機關重要部署和重要事項的貫徹落實;綜合協調機關、所屬單位的工作;負責會務、文秘、機要、檔案、信息、信訪、保密、印章、接待、年鑑編纂、政務公開、車輛管理、安全保衛、綜合治理、政務信息化和局機關辦公自動化工作;指導、督辦局機關行政管理和後勤服務工作;協調文化、體育、廣播電視設施保護工作;負責局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資福利、老幹部管理、專業技術職稱評審等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文化、體育、廣播影視行業人才隊伍建設規劃。
(二)市場管理科
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自治州文化、體育、廣播影視市場發展規劃、管理政策、管理辦法、規章制度;指導自治州文化體育廣播影視市場綜合執法和培訓工作;指導行業協會工作,依法管理文藝演出市場、文化娛樂市場、網路市場(網際網路上網服務場所)、文物市場、美術品經營市場、文化藝術展覽和文化藝術培訓市場等以商品形式進入流通領域的文化產品以及文化領域的經營活動;負責對動漫(包括影視動漫和網路視聽中的動漫節目)和網路文化(包括手機遊戲、動漫、音樂)、廣播電視廣告播放、移動電視業務和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公共視聽載體的廣播影視節目播放等經營活動進行監管;對從事體育競賽、文化藝術培訓和廣播影視節目製作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
(三)文化藝術管理科
綜合管理自治州社會文化文藝事業,擬訂並組織實施社會文化和藝術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協調重點文化設施建設;指導全州性藝術比賽、展覽和非營業性演出等文化藝術活動;指導圖書館、文化館(站)、美術館的工作;實施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程;指導自治州重大民眾文化活動;指導農牧區、企業、學校、社區等社會文化活動;審查自治州文化類民辦非企業服務機構的資質。
(四)新聞出版管理科
依法管理書報刊、音像製品、電子軟體等出版物發行(零售、出租)市場、印刷業市場和印刷品經營活動;負責自治區新聞出版局委託審批的包裝裝潢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行政許可事項;負責對著作權工作的管理,查處侵權盜版行為;負責監管網路出版活動;負責實施東風工程和農家書屋工程;指導全民閱讀活動;負責自治州記者站和記者證審核上報工作。
(五)文化產業科
統籌協調文化體育廣播影視政策調研工作;指導文化、體育、廣播影視領域的體制機制改革;擬訂自治州文化、體育、新聞出版、文物、廣播電影電視產業發展規劃和措施,扶持和促進文化、體育、新聞出版、文物、廣播電影電視產業建設與發展;指導文化、體育、新聞出版、文物、廣播電影電視產業基地和特色產業群建設;督促重大文化產業項目實施;推進文化、體育、新聞出版、文物、廣播電影電視產業信息化建設和對外交流與合作。
(六)競技體育科
擬訂自治州競技體育、青少年體育工作發展規劃,指導各級各類體育運動學校、體育傳統項目學校、青少年體育俱樂部、業餘體校的建設;統籌規劃競技體育運動項目設定、重點布局、後備人才隊伍和基地建設;擬訂自治州競技體育競賽計畫、辦法和規程;指導協調運動隊伍建設和業餘訓練工作;組織參加各級體育競賽,協調自治州備戰全區運動會工作;負責教練員、裁判員隊伍的建設和管理,承擔裁判員、運動員技術等級的申報和審批工作。
(七)民眾體育科
擬訂自治州民眾體育發展規劃,指導落實並組織實施自治州全民健身計畫;建立完善全民健身服務體系;承擔民眾體育綜合運動會和大型活動的組織參賽工作;負責全民健身工程規劃申報工作;組織實施社會體育指導員和國民體質監測制度;指導學校體育、少數民族傳統體育等工作;負責體育社會團體的監督和管理,推動社會體育的協調發展;指導監督青少年體育鍛鍊標準的實施;指導自治州民眾性體育項目的訓練競賽和體育場(館)工作。
(八)宣傳管理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自治州文化、體育、廣播影視宣傳規劃;指導、監管自治州廣播影視的宣傳和播出工作;指導巴音郭楞人民廣播電台、巴音郭楞電視台的重大宣傳工作;指導、檢查自治州文化、廣播、電視站(台)的宣傳工作;指導文化、體育、廣播影視行業協會工作;擬訂自治州少數民族語言影視劇譯製工作規劃;負責全局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工作;承擔本系統法制建設和依法行政有關工作。
(九)科技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自治州廣播電視節目播出機構和製作機構發展規劃;擬訂並監督實施自治州廣播電視系統的技術規劃;負責審核上報自治州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及頻道頻率、鄉鎮(企事業單位)設立廣播電視站的資質、設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機構、開辦信息網路視聽節目(含IP電視、網路廣播電視、手機視聽節目)服務業務的工作;負責自治州衛星廣播電視節目接收、使用的監管工作,對廣播電視播出(轉播)機構的業務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廣播電視有線網路傳輸和播出業務的監管工作;負責自治州廣播電視系統的技術保障和質量監督工作;指導廣播影視系統的技術運行維護工作;承辦有線電視工程設計、安裝的許可和安裝衛星廣播電視地面接收設施的審核上報工作;組織開展自治州廣播影視技術交流和州內外技術協調工作。
(十)電影管理科
指導、協調自治州重大電影活動;承擔自治州電影發行放映行業的規劃和管理工作;負責電影放映單位的設立許可;指導實施自治州農村電影工作。
(十一)計畫財務科
承辦局機關財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年度財務預決算、行政事業經費、專項資金和國有資產管理;承辦局機關並指導監督直屬單位政府採購工作;負責編制全州文化體育廣播影視事業規劃;編報重點項目和重大工程;審核自治州文化、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著作權)、文物基本建設項目計畫、預算和決算;負責內部審計工作,並對直屬單位財務工作實施監督;負責自治州文化體育廣播影視公共服務體系、重大工程、重點基礎設施建設、改造和運行維護經費的監管;指導和實施自治州文化、體育、新聞出版、文物、廣播電影電視統計工作。